作者allennike (阿伦)
看板Accounting
标题[转录][情报] 修正会计师法第六条及第八十一条条文
时间Wed May 27 15:08:49 2009
※ [本文转录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fogflower (雾里看花) 看板: Examination
标题: [情报] 修正会计师法第六条及第八十一条条文
时间: Wed May 27 14:10:08 2009
☆情报来源:中华民国98年5月26日立法院第7届第3会期第14次会议通过(公报初稿资料
,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
☆情报内容:修正会计师法第六条及第八十一条条文
第 六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会计师:
一、曾有诈欺、背信、侵占、伪造文书或因业务上犯罪行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
确定。但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已满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二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谘询,并经主
管机关认定不能执行业务。
五、曾任公务员而受撤职处分,其停止任用期间尚未届满。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处分。
已充任会计师而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销或废止其会计师证书。但因前项第一款至第
五款规定撤销或废止会计师证书者,於原因消灭後,仍得依本法之规定,请领会计师证书
。
第八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有要考会计师的人应该用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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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llennike:借转accounting版 05/2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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