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zail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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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证交法里内线交易计程车司机
时间Thu Jun 25 20:27:34 2009
※ 引述《bushman (weery)》之铭言:
: ※ 引述《acs ()》之铭言:
: : 请问一下高手 就是计程车司机如果偷听到什麽内线交易
: : 这样有罪吗? 因为我看参考书都说有罪 可是程律师上课时说无罪
: : 可否请高手告知一下
: 以下是个人拆解的,内线交易六大构成要件:
: 1. 行为主体--具特定身分之人 (22之2条3项、20条4项、157之1条1、5项)
: a. 内部人--董、监、经理、政府或法人、10%股东
: b. 准内部人--职业or控制关系、丧失未满6月
: c. 消息受领人--从前受领消息
: 2. 主观要件--获悉 (157之1条1项)
: 3. 情况--重大消息 (157之1条4项、管理办法)
: 4. 买卖时点--未公开or公开後12小时内,买入或卖出 (157之1条1项)
: 5. 买卖标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 (6条、157之1条1项)
: 6. 买卖市场--上市、上柜的交易市场 (157之1条1项)
: a. 仅限交易市场
: b. 仅限上市、上柜 (兴柜?)
: 我想问题应该在1.c.吧,其他要件大概都是确定的,到底计程车司机是不是消息受领人?
: 如果单纯从文义解释,想当然是确定的,可是如果套用美国法来解释,问题便很复杂@_@
若依美国法之平等取得理论(The Equal Access Theory),则凡取得公司内部重大
未公开消息,一律视为内线交易并应负民刑事责任。不过後来美国发展出几个理论,
所以变得有点复杂.......
消息受领人(Tippee)若从美国法之消息传递责任理论解释之,其应满足几个要件:
1. 消息传递者(Tipper)必须违反其与消息来源(The Information Source)间
的忠实义务(Fiduciary Duty)。
2. Tippee须明知Tipper告知该重大消息之行为系属不当。
3. Tipper因藉由告知Tippee而受有利益,此利益包括金钱上之利益或私人情谊。
由此观之,该公司内部人既非有意告知计程车司机,而是计程车司机附耳窃听而来,因此
上面三个条件皆不符合,故计程车司机之行为不该当内线交易。
应该是这样呗~有错请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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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name of the galactic senate of the republic,
you're under arrest chancel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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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Mike -- Mace Win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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