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ko3508 ()
看板Accounting
标题Re: [问题] 周律师公司法讲义题目
时间Thu Jul 2 00:31:32 2009
※ 引述《kmv (before sunset)》之铭言:
: 想问一下周律师公司法讲目题目答案
: 第三回37页
: 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为相互投资公司。甲公司已发行有
: 表决权股份共6600万股;其中,甲公司第一次发行有表决权股6000万
: 股,其中乙持有3000万股;嗣後,甲公司以盈余或公积增资发行新股
: 份600万股,乙公司依持股比例配300万股。请问乙公司出席甲公司股
: 东会,最多可有几股表决权?
: 烦请高手解答,谢谢。
第369-10条 第一项
相互投资公司知有相互投资之事实者,其得行使之表决权,
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之三分之一。
但以盈余或公积增资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决权。
壹、依照第369-10条第一项前段
乙公司原来持有之3000万股:
不得超过甲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之三分之一
有两说:
(一)乙公司得依6600万股的1/3比例行使表决权:
也就是说乙公司有2200万股的表决权。
(二)乙公司得依6000万股的1/3比例行使表决权:
所以乙公司有2000万股的表决权。
(既然公司法第369-10条I但书规定接受增资配股仍然有表决权,
公司法第369-10条I前段所指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不包括增资发行股份。)
贰、依照第369-10条第一项但书
乙公司得到增资配股的300万股:
乙公司仍然可以行使300万股的表决权。
参、结论
1.采第(一)说:乙公司最多可以有
2500(2200+300)万股表决权。
2.采第(二)说:乙公司最多可以有
2300(2000+300)万股表决权。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40.54
※ 编辑: aiko3508 来自: 219.68.40.54 (07/02 00:40)
※ 编辑: aiko3508 来自: 219.68.40.54 (07/02 00:42)
※ 编辑: aiko3508 来自: 219.68.40.54 (07/02 00:44)
1F:推 kmv:谢谢您详给的解答 感激不尽 07/02 20:51
2F:推 CLW:那请问一下究竟是采哪一说? 07/02 21:22
※ 编辑: aiko3508 来自: 219.68.40.158 (07/02 21:26)
3F:→ aiko3508:对法条解释不同 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07/03 05:45
4F:推 Cezaill:可以两个都写阿 不过(一)应该是通说 07/03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