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na0925 (钢琴上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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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教证交法关於「私募」的问题
时间Thu Oct 15 13:47:54 2009
※ 引述《rodriguez13 (A-rod)》之铭言:
: ※ 引述《rodriguez13 (A-rod)》之铭言:
: : 推 joe502:证43-6第一项前段规定以股东会特别决议行之, 08/19 22:37
: : → joe502:又公司法202条规定公司业务之执行,除本法或章程规定应由 08/19 22:38
: : → joe502:股东会决议之事项外,均由董事会决议行之。 08/19 22:39
: : → joe502:既然如此为何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私募公司债? 08/19 22:40
: 虽然依证券交易法43-6第一项规定,私募应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为之
: 但因公司法第248条第二项另对於普通公司债之私募有特别规定
: 且未另规定其决议机关,故实务及学者认为,
: 普通公司债之私募应依公司法第246条规定,由董事会特别决议行之即可
: <参刘连煜,新证券交易法实例研习>
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债 是否可以直接用 证43-6 第三款之规定
该规定只提到董事会决议之起一年内分次办理...
这样是否就可以不需要透过股东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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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0.248.75.178
1F:推 qqq1234:依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第3点 10/15 18:44
2F:→ qqq1234:除普通公司债得依同条第三项经董事会决议外 10/15 18:45
3F:→ qqq1234:故普通公司债私募只要董事会决议 但其他的都要股东会 10/15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