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kow (逍遥山水忆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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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教师研究费以向外承包研究案计算?小心违
时间Sun Sep 13 22:46:13 2020
大专教师学术研究费以向外承包研究案计算?小心违法
苹果日报
谢棋楠/文化大学劳动暨人力资源系教授、台湾私教工会理事
报载北部某私立大专技职院校,给予教师学术研究费(加给)支给标准,系以该教师向外
承包研究案计算,进而发生劳资争议。其已涉及违反《教师待遇条例》,宜尽速改正。
《教师法》第19条规定教师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给及奖金三种。其三个项目中,
《教师待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立学校教师之奖金,政府得视财政状况发给,而有其弹
性,其非属於必需给予教师确定数额之待遇项目。而依《教师待遇条例》教师待遇中之本
薪及加给,并无弹性必需给予确定数额。
《教师待遇条例》之学术研究加给,亦即俗称之研究加给或研究费,即依《教师法》而制
定。该条例第十七条明文规定:「私立学校教师之职务加给、学术研究加给及地域加给,
各校准用前三条规定订定,并应将所定支给数额纳入教师聘约;私立学校在未与教师协议
前,不得变更支给数额。教师加入工会者,得授权由工会代表协议。」
也就是私立学校教师之学术研究加给是要准用该条例第十五条对公立学校教师之学术研究
加给之支给规定而给予学术研究加给。而依同条第一项之规定,大专教师之学术研究加给
需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讲师四级支给。且依同条第二项之规定,学术研究加给之
给与条件及支给数额,由教育部拟订,报行政院核定。
目前,教育部所拟订,报行政院核定公立学校教师之学术研究加给之支给,并无学校得以
教师向外承包研究案计算而给予学术研究加给之支给标准或方式。显然,并未准用该条例
之规定。
依该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学校有义务应将所定支给数额纳入教师聘约,私立学校在未与
教师协议前,不得变更支给数额。若系以教师向外承包研究案计算,则其无法有确定数额
,而无从纳入聘约,学校与教师之间,亦无从为数额之约定可知。
《教师待遇条例》之法律性质为强行法之性质,私立学校法人有此违反法律之行为,教育
行政主管机关能不介入监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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