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kow (逍遥山水忆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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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高等法院判决:玉山神学院解雇异议教师违
时间Mon Sep 21 01:41:44 2020
【新闻稿】台湾高等法院判决:玉山神学院解雇异议教师违法!
2020-09-20
文/高教工会
法院确认:宗教学校不是劳权保障的化外之地!台湾高等法院判决:玉山神学院解雇异议
教师违法!
位於花莲的玉山神学院,多年来培养出大量东台湾关注社会弱势的传道者与信仰者。其中
,基督教人文学系的陈文珊助理教授,长年积极关注同志平权、女性主义神学、残障神学
、原住民权益、劳动保障等人权议题,带领学生关注社会弱势。然而,陈文珊因为自2016
年起质疑玉山神学院内部未按规定标准发放助理教授完整薪资,加上长年来挺身支持弱势
与同志人权等异议风波,2019年竟遭玉山神学院以「业务紧缩」为由针对性解雇,引起师
生譁然。
所幸,陈文珊助理教授不畏艰难,以己身实践人权运动信念,坚持到底。她在遭到玉神违
法解雇期间,一方面前往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神学院担任荣誉副研究员,继续投身教学
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则向民事法院起诉玉神违法解雇,主张玉神针对性裁员实际上是刻意
排除异议教师,而且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而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近来的判决结果,终於还
了一个公道。
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近日做成109 年劳上字第 3 号民事判决指出:神学院教师的工作
明显有从属性,所以教师和神学院构成劳动契约,受劳动基准法保障;而依劳动基准法第
9条连续续聘後已属不定期契约;玉山神学院尽管大学部招生趋缓,但研究所并无缺额,
未达「业务紧缩」;玉神没有先协助教师转调,也未招募教师自愿优退,也未提出合理标
准选择裁员对象,即针对陈文珊强制资遣,显然未达「解雇的最後手段性」;所以此起解
雇并不合法,玉神应当恢复其雇佣关系并给付期间全数薪资。
以下摘录该判决之关键论述:
「雇主行使解雇权时,因涉及劳工既有的工作将行丧失之问题,属宪法工作权保障之核心
范围,因此在可期待雇主之范围内,舍解雇而采用对劳工权益影响较轻之措施,应系符合
宪法保障工作权之价值判断,换言之,解雇应为雇主终极、无法回避、不得已的手段,即
「解雇之最後手段性」」
「雇主依劳基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终止劳动契约时(以下称整理解雇)应符合下述4要素:
1、人员削减有必要性。2、雇主恪尽解雇回避义务。3、公正选定被解雇者。4、恪尽
说明、协议义务。」
并且,判决也具体说明了所谓的「雇主解雇回避义务」的内涵:「具体来说:如停止进用
新人、削减重要干部报酬、停止加薪、奖赏、削减正常外时段的劳动、非正规从业人员的
解雇、募集希望退职者、安插转职或调整职务。②又募集希望退职者这个措置,为回避解
雇措置的基本内容,如果雇主没有采取该措置,一般多认为未恪尽解雇回避义务,整理解
雇违反诚实原则,该解雇应为无效。」而玉山神学院之解雇未曾募集希望退职者、未先给
予转职机会,没达成回避解雇措置的基本内容,有违解雇的最後手段性,所以该解雇无效
。
以及对於相关举证责任归属,判决强调,「由於证据偏在或举证容易性等因素,应由雇主
这一造负举证责任」
高教工会认为高等法院此起劳方胜诉判决,对宗教学校教职员劳权有相当大的象徵意义,
故特别召开记者会阐述案件内涵,呼吁各界自其中习得劳动正义价值。玉山神学院陈文珊
助理教授亲自出席记者会,说明心路历程及坚持为何,呼吁宗教学校改革;东华大学法律
系张鑫隆副教授及代理本案的汤文章律师,则出席评论本案在劳动法上的进步与突破;长
期关怀弱势及同志人权的陈思豪牧师也 21出面评述,本案对宗教教育机构的启示。
实际上,我国於2010年1月1日起,「传教机构雇用之劳工」已公告适用劳动基准法(行政
院劳工委员会九十八年九月八日劳动一字第○九八○一三○六九六号公告)。2010年3月1
日起,「「私立特殊教育事业与社会教育事业及职业训练事业之教师职员」也已适用劳动
基准法(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劳动一字第○九九○一三○○○九号公告
),迄今已超过10年。然而,各个传教机构或宗教学校,对於其内部之教职员或神职人员
已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规范,显然仍缺乏认识。导致解雇应遵循法定要件、应提拨劳工退休
金、超时工作应发给加班费或补休…等劳工基本保障,往往缺乏落实。
工会呼吁:不论是一般大学或宗教学校,都更该以身作则严肃看待劳动保障原则,扞卫教
职员的工作权利。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9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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