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ying25 (泰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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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国立大学与企业可合办研究学院
时间Sat May 15 09:33:54 2021
为促进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的创新,提升国立大学研究发展成果,立法院今
天三读通过「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创新条例」,未来国立大学可和研发领先
的企业合作设立研究学院,国家重点领域则由跨部会组成的审议会择定。
为促进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的创新,提升国立大学研究发展成果效益,强化
产业竞争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3月初审通过产学创新条例草案,而民间及学生团
体对此表达疑虑,认为形同开放国立大学养怪兽学院,恐收到不合格教师、学生权益也大
受影响。立法院昨天对争议条文进行朝野协商,因未能达成共识,部分条文今天进行表决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因为人数优势,草案最後都依照民进党团提案版本通过。
三读条文明定,创新计画期程为8年以上12年以下,经主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核定续办者
,应考量办理绩效,每次延长期限为8年以上12年以下,条文也明定主管机关教育部应设
置常设性的「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创新审议会」,办理研究学院的审议和监
督事项,审议会设置委员15至21人,每届任期4年,成员需包括教育部等单位的政府代表
、学者专家及产业代表,政府代表不得少於总数二分之一,任一性别委员不得少於总数三
分之一。
三读条文明定,研究学院的资金来源为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的拨款及包括研究学院的学杂
费等自筹收入,属合作企业基金者,每年提供资金额度不得低於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拨款
额度,研究学院的研发成果收入,有一定比率要提供国立大学用在改善师资、充实设备及
其它校务发展支出。
三读条文明定,研究学院应将研发成果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国立大学用於改善师资
、充实设备及其他校务发展,但国立大学基於教学与研究的发展及为推动重大校务发展计
画,得与研究学院约定其他比率。
条文也设立监督机制,国立大学设立研究学院者,应设监督会,监督管理会委员、院长聘
任等研究学院相关事务,并促使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发展出创新策略经营模式,监督会15
人,包括政府、研究生、产业、教师等代表;研究学院内并应设管理会,负责决定研究学
院经营方针,并审议研究学院组织、人事等。
朝野立委也回应民间疑虑,今天通过附带决议,国立大学申请设立研究学院,其合作企业
不得为中资企业,且其合作企业资金应符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资金
不得为中资,并应明定於审议条件;研究学院应注意毕业生流向,积极辅导毕业生就业,
但不能违反学生意愿绑约要求学生毕业後至合作企业工作,且应优先辅导毕业生在国内产
业就学。
民进党立委张廖万坚表示,因应国家未来发展及产业变迁趋势,培养顶尖人才是趋势,很
需要引进产业资源,这次制定产学创新条例就是希望有别於过去的方式,政府和企业共同
出资,松绑相关法规限制,让学界和产业界,用创新模式培养业界急需的人才;民进党立
委吴思瑶表示,台湾的教育创新终於踏上第一哩路,这是教育第一个沙盒实验机制,采取
校中校模式,助攻重点产业。
连结: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45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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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迈向第一步,实施成果可以滚动式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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