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ermars ( 欢迎参观名片档)
看板Android
标题Re: [情报]Android付费软体违法争议,初审Google胜诉
时间Thu Dec 27 20:46:46 2012
推 affen:往上告是诉愿好吗?进行行政诉讼前要先诉愿 12/27 20:03
话说..事发至今大约一年半?的样子,
希望不要再花好多个一年半....
→ affen:Google胜诉代表法律方面他们站的住脚 12/27 20:05
→ affen:问题不在立院而是北市府,别再护航了 12/27 20:05
身为天龙人(有人这样称呼自己的吗XD)对於某人射後不理深表遗憾LOL
发布日期:2012-12-27
发稿单位:消费者保护官室
联络人: 谢孟丽
联络电话:1999( 02-27208889)转2124
首长信箱::
[email protected] <--这是法规的信箱吗?市府信箱?
文中有提到,法规说:欧盟有纳入14天blahblah..
这行为算是跳针吗?
这麽爱欧盟..那前几天欧盟不是也有说一些话不就也要听?
(有关面对柠檬的)
不知道有没有强者把欧盟的规定po一下。
本人刚好有幸在android刚开始开放购买app实有参与到,
商店一开始好像是24小时?的样子,後来缩短到数个小时,
最後变成15分钟,然後有个爱用apple产品把妹的人就开始.....
恩...(sorry,怨念深到今天还是消除不去)
虽然一开始觉得「这是3*,怎麽变成了15分钟」
但打从这个新规定上架後至今,似乎也买了不少的app,
现在想想,google在消费者购买app之前已经有以下几道防线:
1.预览图片、预览影片
2.推文评价
3.下载次数
当消费者已经先看过1.2.3之後决定要购买,
google还会:
4.告知消费者只有15分钟的犹豫期,如超过时间还可跟开发者回应并要求退钱
当消费者看完4之後确定下载该app,就应该要对自己的购买行为负责了吧,
如果真的觉得跟自己想像中的差很大,那就该对自己的行为来负责,
而不是找奶妈靠邀要这个奶不好喝,我要吐出来还你,并且要求退费。
何况google有要求开发商提供email管道互相联络,
上一篇的推文中也有板有超过时间後退货成功,我也是有同样的经验。
反之,如果消费者不爽这15分钟的规定,
那就不要买阿,难道没听说"不爽不要__"吗XD
何况现在的APP几乎都有LITE版、FREE版,可以先下在这种APP来试用,
试用还没有甚麽365天的限制勒,用到爽为止。
最後,法规会要保障消费者?欧盟14天?法规会确定14天有用吗?
难道不知道APP也有会改烂的一天,不符需求的一天,失去兴趣的一天,
阿不就要设定保障365天比较有保障消费者??
因为我就有这个经验过....我的权利勒?
不..我可没这麽爱喝奶、这麽爱靠邀,因为这是我当初做的购买决定,
我要为自己的行为来负责。
※ 引述《OuTian (OuTian)》之铭言:
: Android付费软体违法争议,法院初审Google胜诉!
: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78064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的判决,也让Google Play付费机制重回台湾市场露出一线曙光
: 。不过至截稿为止,未收到Google对此判决的回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5.50.204
1F:→ Cicce:台湾就是有人喜欢帮资方讲话,科科。 12/27 21:11
2F:推 Lsamia:试用不是个强制规定阿 12/27 21:12
3F:→ Cicce:15min你觉得够,有问过其他人够吗? 12/27 21:12
4F:→ Lsamia:如果Play商店上都有试用那早就解套了XD 12/27 21:12
5F:→ Cicce:goole>taipei,帮西瓜大的讲话可以比较大声就是了? 12/27 21:13
6F:推 wallacelin:给14日试用...游戏都破了,书都看完了 12/27 21:17
我是觉得..15分钟的限制,
是不包含下载、不包含更新档案的时间,而是真正进入游戏启动开始计算,
这样就会合理多了,
不过,本来就是要对自己的购买行为负责,这个很重要。
※ 编辑: supermars 来自: 220.135.50.204 (12/27 21:23)
7F:→ Kayusumi:我觉得12-24hr 比较合理.. 12/27 21:27
8F:推 Lsamia:我是认为15min是很难测试完工具程式的 12/27 21:29
9F:→ supermars:以前刚开始是多久啊? 24小时吗? 12/27 21:29
10F:→ Lsamia:而重点是另外两大软体商城也没有因为七天导致负面影响吧 12/27 21:29
11F:→ supermars:另外阿~~有人知道当初设立15分钟的理由是啥吗?? 12/27 21:30
12F:推 Aozakitouko:别忘记,Google指示另外一个商人 12/27 21:50
13F:推 pddck:从一些新闻来看,法院并没有就7天讨论,只是认定北市府裁罚 12/27 21:55
14F:→ pddck:违法 12/27 21:55
15F:→ kcl0801:如果针对这类消费订个一天的法 或许GOOGLE还有可能接受 12/27 22:01
16F:→ kcl0801:或许啦...但至少比一定比7天更能让人接受 12/27 22:01
17F:推 dreamcwli:15 分钟的确是不含下载和下载扩充档的时间 12/27 22:20
18F:推 doom3:法院都判了 那网路有判决书可以看吗? 12/27 22:28
19F:推 linarina:我也觉得15分钟不合理 12/27 22:34
20F:推 Aldefael:15分真的太短了,最少也要1~2小时才稍合理 12/27 23:40
21F:推 pm2001:15分只是play上的设定,超过15分想退钱可以自己写信给开发者 12/28 00:11
22F:推 Lsamia:这就是被人诟病的问题之一 把责任丢给使用者跟开发商 12/28 00:13
23F:→ w3160828:所以电影到底可不可以七天内退钱 12/28 00:22
24F:推 dreamcwli:电影我退过,不是我没看 12/28 00:31
25F:→ dreamcwli:不是 => 不过 12/28 00:31
26F:推 ppit12345:看了一下判决,Google 针对的是北市府介入消费者与Googl 12/28 00:31
27F:→ ppit12345:e 间的契约问题 12/28 00:31
28F:→ ppit12345:跟原来协调的七天监赏没关系 12/28 00:32
29F:推 ppit12345:只是变成了"现在政府不应该介入消费者与google间的买卖 12/28 00:34
30F:→ ppit12345:行为,未来有问题请消费者自己找google解决" 12/28 00:34
31F:→ ppit12345:说解套也是,因为真的到未来台湾人有任何消费纠纷,在危 12/28 00:35
32F:→ ppit12345:害生命前,政府都不能介入 12/28 00:35
33F:→ ppit12345:至於台湾人自己的官司能力,真的只能科科了 12/28 00:35
34F:推 uwmtsa:在台湾吃鱼喝茶也有监赏期吗?(误) 12/28 01:10
35F:→ pddck:其实有喔,之前就说邮购年菜也应该要有 12/28 01:49
36F:→ aljinn:强调消费者责任 很像拐个弯合理化购买规定的漏洞与其风险 12/28 04:30
37F:→ cancelpc:有网友说对欧盟的14天原意,台北市政府翻译,解释大错。 12/28 09:39
38F:→ cancelpc:but only up until the moment the actual downloading 12/28 09:40
39F:→ cancelpc:process begins 12/28 09:40
40F:→ cancelpc:这句话的翻译并非:否则在商品下载完成後均有14日之监赏期 12/28 09:40
41F:→ cancelpc:而是:但是犹豫期只到开始实际下载程序时 12/28 09:41
42F:→ cancelpc:这要请英文好的网友看看是谁错了? 12/28 09:44
43F:推 kira925:高等行政法院这个判决可是会出大麻烦.... 12/28 11:18
44F:→ w3160828:所以年菜吃完就可以退货? 12/28 11:24
45F:推 linarina:可以求判决字号吗? 12/28 11:33
46F:→ kaky:吃完"可以"退啊,依民法解约後回复原状.... 12/28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