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ttokang (猫猫的大玩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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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Android付费软体违法争议,初审Google胜诉
时间Fri Dec 28 18:31:34 2012
判决书还没上去查询系统,但是这篇新闻写得比较清楚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78119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周四(12/27)针对台北市政府与Google Android Market(现已更名为
Google Play)之间的违法争议做出判决,撤消北市府对於Google的惩处以及经济部的诉
愿决定。
北市府是在去年6月间要求苹果及Google软体商店必需提供app七天内无条件试用退款机制
,当时北市府要求Google「於函到次日起15日内修改相关服务条款及建立退款机制」。
Google因拒绝在行动软体商店提供7天退费机制,遭北市府重罚100万元,这也让Google在
合法性未明朗的情况下「暂时关闭」Android Market的付费机制,让台湾的Android使用
者这一年多以来都无法再下载付费软体。另一方面,Google也向经济部提起诉愿,然而经
济部今年二月裁决,Google诉愿败诉。
为此Google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於12月6日辩论终结後,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周四判决结果出炉,同时撤销北市府对Google的处分以及经济部的诉愿决定。另外
,诉讼费用也由被告(台北市政府)负担。
由於北市府法务局已经表示还会再上诉,因此最终结果还有待上诉後最高行政法院判决。
不过Google的初审获胜,也让Google Play付费机制重新上线带来希望。但截至目前为止
,Google尚未对此表示任何意见。
综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书,北市府败诉的主要理由在於法官认为市府踰越了地方的权
限,管辖到中央所属的职权,并且误解法条意义。
App付费纯属消费纠纷,不具生命、健康之危险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消保法第33 条、第36条赋予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就企业经营提供
之商品或服务是否有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情形进行调查,并应依调查确
定结果要求企业经营者限期改善、回收或销毁,必要时得命企业经营者立即停止该商品之
销售等必要措施。
然而,Google Android Market付费争议,只是单纯的消费纠纷,并不具以上条件,因此
法官认为北市府无权涉入。
法官在判决书中这麽说:「单纯之消费纠纷、例如给付迟延、给付不能、瑕疵担保等等而
不涉及加害於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虞者,解释上均非属消保法第33条及第36
条主管机关发动调查及命令限期改善措施之事由。」
「本件原告Android Market网站因无7日内得解除买卖契约之条款及退款机制,仅属该消
费本身之交易契约纠纷,尚无上开所称『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情形。
」
北市府误解消保法19条规定
这次北市府与Google之间的主要争议核心在於消保法第19条的七天监赏期「消费者权益」
。
法官认为,Google的服务条款并未排除这条规定之外,消保法第19条也未课与企业经营者
有应设置退款机制的行政法义务,因此认定北市府对Google所发动的调查及要求限期改善
,是对消保法第19条的误认,应属违法。
事实上该法条所适用的只有「邮购买卖」一类的消费行为而不是所有买卖都适用,法官也
在判决书里否定Google主张的Android 软体下载属「数位软体使用(授)权」,并明确认
定Android软体下载属「邮购买卖」之交易,适用该法。因此不论Google在Android
Market中是否明定消费者得於7日内解除买卖契约,消费者都有权在七日内无条件解约。
然而,法官指出,Google的服务条款里「均无排除消保法第19条有关7日内契约解除权规
定之效力,实无待主管机关介入调查及要求企业经营者修改契约条款。再者消保法第19条
规定并未课与企业经营者有应设置退款机制之行政法上之义务,原处分迳命原告限期建立
退款机制及修改相关服务条款,亦已逾越消保法规范之范围。」
定型化契约由中央主管
法官认为Android Market的服务条款应该属於企业经营者预设的定型化契约,如果对於其
条款有限制的必要,则应由中央主管机关由「选择特定行业,公告规定其定型化契约应记
载或不得记载之事项」加以规范。因此这并不属於地方主管机关之权限,北市府不得介入
调整定型化契约。
北市府逾越权限的不只於此,其所主张的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第9条处分依据,也被法官
认为「已逾越该自治条例第9条规定之范围,自非可采。」
法官未完全接受Google主张
虽然初审Google胜诉,但是法官也并未完全接受Google的主张。
例如,Google认为app下载属於数位软体授权,不应适用於七日监赏期的消保法规定,但
法官认定app是「透过际网路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为买卖之类型」,因此属
「邮购买卖」之类型,适用该规定。
而在买卖契约何时生效的认定上,Google的主张也遭法官否定。Google认为使用者所按下
的「Buy」(购买)只是「要约之引诱」,实际契约生效是在15分钟「Refund」(退款)
时限之後,而不是按下「Buy」,因此Google已提供消费者15分钟检视产品的时间。
但法官认为当消费者按下「Buy」之後契约就已经成立,Refund只是解除契约的简易机制
。因此,退款所给的15分钟并不能视为「在契约成立前检视商品之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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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End的结论:(有理解错请指正)
1. Google Play不给7天退费不会损害到大家的身体、健康、财产
所以台北市政府无权开罚,这也是最高行政法院今年3月的一个见解
http://goo.gl/t0MIf,台北市政府再度在这个地方挫败
同一年法务局在同样的见解上输了两次,确实有点丢脸
2. Google认为有给大家15分钟的试用时间,而且是软体授权,不应该适用於邮购
但是法官认为你按下『购买』那刻,已经付了钱,因此算是购买行为
退款按钮只是让消费者方便,网路下载还是邮购行为
3. 这件事情能管的就是行政院的消保会(中央主管机关)
法务局说要上诉,但是还是拿已经被证明是故意乱解读的欧盟14天退款规定来讲
看来应该是准备一路输下去,如果到最後行政院不出手,Google Play也回来台湾
结果就会变成你去Google Play买App,还是一样15分钟退款
但是你如果要7天内退款,Google在台湾法律上会输,因为这是邮购行为
不过地方政府不能因为这样就叫Google改他的条款
我想应该不会有人为了App的些许钱跑去上法院,或许这是对大家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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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127.37
1F:→ bitlife:我个人觉得Google的角色像是出租摊位代收款项,实际销售者 12/28 18:35
2F:→ bitlife:是软体商本身. 因为Google不是进货成为库存来销售.如果这 12/28 18:36
3F:推 Wcw5504:结论就是北市府越界提告吧 那这样还上诉是有啥意义... 12/28 18:37
4F:→ bitlife:个见解成立,那些个人软体商不在台湾的,告也收不到赔偿 12/28 18:37
5F:→ bitlife:虽然目前实务上有零库存销售,但消费者是看不到供应商是谁 12/28 18:38
6F:→ bitlife:和google play上谁是软体商一清二楚,模式完全不同 12/28 18:38
7F:→ kaky:台北市政府也不是一直被打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也有认同可以 12/28 18:41
8F:→ kaky:以消保法第一条的立法精神作为要求厂商改善依据的判决 只是 12/28 18:42
9F:→ kaky:该判决被最高行政法院打脸认为欠缺论证 12/28 18:42
10F:推 ppit12345:当初是北市府要求协商,协商前几天google自行关market 12/28 18:44
11F:→ kaky:事实上以後就是邮购买卖厂商七天不给退,地方消保官都没辄 12/28 18:44
12F:→ ppit12345:协商时间过了北市府才裁罚,怎麽每次这种新闻都有这bug 12/28 18:45
13F:→ kaky:除非你要负担诉讼成本上法院要求厂商履行消保法19条 12/28 18:45
14F:→ kaky:过去19条可以先透过销保官施压的作法可能因此判决成绝响 12/28 18:46
15F:推 durian96:北市府要GOOGLE来协商 但现在看起来北市府根本没权力管 12/28 18:57
16F:→ durian96:那是要叫GOOGLE来协商个什麽 12/28 18:57
17F:→ ppit12345:因为要统一行政.apple跟m$都有参加 12/28 19:05
18F:→ ppit12345:所以北市府自然得照法规找google协商 12/28 19:06
19F:→ ppit12345:还是上面那位d某希望政府偏坦某一软体商? 12/28 19:06
20F:→ dreamcwli:我想知道 Apple 这样不一定给退算有合法吗? 12/28 19:41
21F:推 ppit12345:不给退就是apple公司要负责,就是这样.... 12/28 19:50
22F:→ ppit12345:当初罚款後的协商一直都是朝google要在条款中加这一项 12/28 19:51
23F:→ ppit12345:避免在退款争议时开发商推责 12/28 19:52
24F:→ durian96:统一行政 但这要求的权力并属於他(北市府) 打肿脸充胖 12/28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