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lcas (神火)
看板Android
标题Re: [情报]Android付费软体违法争议,初审Google胜诉
时间Mon Jan 7 22:00:17 2013
: 果真他们还是不了解15分钟是无痛退款、无语言隔阂退款的制度,
: 以为google只给15分钟退款时间>.0
: 这一切都要怪在叶大师的强大误导功力~佩服佩服。
:
: 所以...我又写了一篇长篇大论给他了XDDDD
: 大家快进攻阿!! (疑)
这种寄望以舆论暴力式压迫的方法我看还是不要提倡比较好,这是民粹的基本要件。
更何况你要用这种大家进攻的方式要先弄清楚比较好。
: 其实现在的GOOGLE PLAY跟 APP STORE(苹果) 跟 MARKET PLACE(微软)的商城,
: 都一样是可以透过MAIL给软体开发商的方式[要求退款],
: APPLE跟微软虽然遵守7天监赏期的退款的制度,但即使你在第一天要求退款,
: 退不退,还是要看软体商的动作,这就是一个风险。
你有没有办法在七天内要求退款,跟 他在接受你的退款要求之後退不退你款,这是两件
事情,但是我在板上看了一堆文章,却都是把这两件事情扯在一起讲。
甚至还有人在之前那篇文章里面理直气壮地说这明明就是同一件事情。
: 因此GOOGLE多了一个15分钟内无痛退款的系统,你只需要轻轻地点一下原本
: APP网页上的退款按钮,立马给你退款成功,毫不罗嗦,而且没有语言隔阂,
: 那怕开发的人士非洲土着,我不会非洲语还使可以成功退款。
: 据我所了解,这15分钟好像是从开始使用之後才开始计算??
在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中,将网路买卖(包含软体)定位为「邮购买卖」,依照该法
第十九条规定,
消费者在收到网路买卖商品後,无须说明理由,得於七日内退回商品或
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即网路卖家)解除买卖契约,且所谓书面通知解除契约,只要解
除契约之意思表示,确实送达给网路卖家就好。
你看清楚了吗?
依照现行法规,只要在七天以内,都可以无须说明理由直接要求退款。
Google 在这件事情上面却只提供十五分钟,而不是依照我国《消保法》的
七天。
现在《消保法》尚未修法,依照法规就必须要提供七天的无痛无语言隔阂退款机制。
但是 Google 并没有提供这个七天这个期限,而是十五分钟,不论从哪方面来说,很明显
就是
违法。
依照台湾现行法规,网路购买软体就是包含在网路买卖的「邮购买卖」范畴里,除非修法,
法律明确规定「网路购买软体」不属於「邮购买卖」,那麽才可以说它不一定要遵守七天
无痛无语言隔阂退款这个规定。
但是据我所知,这个法到现在还没有修,所以「网路购买软体」
仍然包含於「邮购买卖」。
所以 Google 只提供十五分钟的退款时间,这不管从哪边来看就是违法。
至於许多人讲的软体由於其使用上、体验上的特殊性,不应该适用於七天退款,十五分钟
退款应该可以接受,这是有道理的,我也可以认同。
但是这个法没有修,就算这才是合理的,但这仍然违法。
原 PO 及许多人一直纠结於软体的这些特殊性上面,可以认为他是不合理的规定,但是你
不能说他就是合法的规定,因为目前法律就是如此。
第二、
: APPLE跟微软虽然遵守7天监赏期的退款的制度,但即使你在第一天要求退款,
: 退不退,还是要看软体商的动作,这就是一个风险。
你自己也说了,Apple 跟微软遵守七天监赏期的退款制度,那麽在「邮购买卖」中对於
七天监赏期退款的机制已经做到了,因为在七天内,你都可以
要求退钱。
你所说的 Apple 软体退不退,要看软体商的判决。这就跟许多邮购网拍上面的情况一样,
七天内,你可以要求解除购买契约、要求退款,但是各厂商会以其他各种方式拒绝你退款
要求一样。
简单的说,法律上保障的是「邮购买卖」中,你在买回去七天以内都可以要求退钱的权利。
所以基本上,如果你是在网路上面购买任何影音、盒装软体,几乎都会有「经拆封恕不
接受退货」这种的,都算是
违反《消保法》。
法律上面这种东西都是一码归一码,没有什麽扯在一起讲这种事情。
: (依据之前有版友的回答)
: 即使是按下下载按钮的那刹那间开始计算时间,会下载超过15分钟的通常是
: 动则800MB~1G大型游戏,或是当时网路速度很慢,不然一般来个LINE、WHATSAPP,
: 怎麽可能下载不完,
:
: 其实写到这边我就突然想到,GOOGLE多了这个15分钟的无痛退款机制,
: 比较像是【让消费者体验15分完整版的APP】,真的要退货,可以在超
: 过15分钟之後写信告知开发商。
:
: 以上这一切都要托有人射後不理+大言不惭+自以为是的脑袋瓜的福...
: 何况..当初是IOS上面被骗...ANDROID当时也是好好的可以购买APP(台湾可以买唷)
: 为什麽ANDROID躺着也要中枪呢?
这不是什麽射後不理、自以为是。
而是现在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你没有遵守就是违法,就算是因为法律订定不合时宜而
造成不合理,哪也还是违法。
但是一堆人却以为法律的规定不合理,所以违法有理,甚至认为这是合法的,这才是问题
台湾讲求的是法治国家精神,法治国家依法行政,就一定会有法律过久未修,不合时宜的
问题,但是讲求法治,一定就会产生所谓恶法亦法的问题。
不合时宜的法律应该要修,那就赶快修,去督促立委去修,而不是找方法去解释说违法
的事情是合法的。
况且这种法律问题充其量就只是法条不合时宜,冠以恶法实为过分了点。
: 其实...真的要管,早该在ANDROID MARKET在台湾上架之前就先禁止他了。(END)
: 现在摆明的就是有个白痴做错事,然後让接手烂摊子的人想不到台阶下~
: 当初ANDROID真的是躺着也中枪..
看样子你一直认为 Google 没有错,没有违法,是北市府故意找碴。
但是事实摆在眼前,
Google 就是违法了。
这次的法院判决北市府败诉,判的是
找碴应该要由中央政府来找,你北市府来找是越权了。
并没有说 Google 是合法的。
简单讲,这就跟一个人在台北抢劫,结果高雄检方起诉抢劫结果败诉一样,因为管辖权
根本不在它手上。
但是现在许多人却没有弄清楚这些东西,只会像这样「大家冲阿」。
冲什麽 ? 你冲了老半天,人家几句话就把你巴回来。
法条就是死死的在那里,修到现在有改过半点吗 ?
但是使用者却只看到:
「马的,就是因为北市府住海边,管太多,害我现在东西都没得买,北市府该死。」
「看吧,北市府败诉了吧! 爱出头结果出包了齁,弄到现在大家都没得买,2016 补刀」
「管它法规怎样,我没得买就是不爽,北市府害我没得买就是不对,北市府该死。」
却怎样都没有看到:
1. 以现行法规,Google 完全违法。
2. 北市府败诉根本是因为他没有权力,而不是 Google 合法。
简单讲,太多人就是:
我爽比较重要,害我没的买没得爽就是该死,我管你合法不合法,大家一起去向政府施压
让我可以继续爽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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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就是从记忆深处传来的熟悉香味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7.177.101
1F:嘘 DPPIsBitch:法律是法律人的法律还是多数人的法律? 01/07 22:01
然後呢? 我实在是无法理解你的问题是什麽?
2F:推 ppit12345:立委有修法权力,立委是由选民选出来的,怎麽选民没有叫 01/07 22:03
3F:推 myrzr:楼上不要搞笑了,你以为智慧型手机的使用者就是多数人吗? 01/07 22:03
4F:→ ppit12345:立委去修法,而是叫立委去违法? 01/07 22:04
5F:→ myrzr:我指一楼 01/07 22:04
6F:推 dotZu:你好像还是搞不清楚状况。可以不要像叶状师一样状况外吗? 01/07 22:05
7F:→ dotZu:我想叶状师那种扶清灭洋的搞法,自以为护主权,这才民粹。 01/07 22:06
8F:推 ppit12345:之前被民众拉着民代要我违法,我拿法条给他们看,结果还要 01/07 22:06
9F:→ dotZu:请用理性来说服大家,不要在那边杀洋人拆铁路,很无聊。 01/07 22:06
10F:→ ppit12345:我开专案处理,这就是像d某一样的方法 01/07 22:07
11F:嘘 tsukirit:烂法律就来革命阿 抓个黑人都能当奴隶也是法阿 01/07 22:07
12F:→ tsukirit:你继续抱着你的法去死吧 01/07 22:07
13F:推 kira925:所以只是为了能买APP 剩下的都不管了? 01/07 22:08
14F:推 momocom:那请问一下,有权限管的行政院消保会如果继续装死 01/07 22:08
15F:→ deathlucia:为了app就要抱google大腿? 01/07 22:09
16F:推 zseineo:我不能买app就是该死啦 违法什麽的不重要啦 01/07 22:09
17F:推 ppit12345:因为关了market.所以消费者不会跟google有消费纠纷 01/07 22:09
18F:推 aa1477888:同意这篇的观点啊 因为违法 所以Google关掉 那就不违法 01/07 22:09
我在里面还上色讲了。
法律不合时宜要赶快修法,要督促立委去修法。
结果上面居然还有人喷我说那我就继续抱着法去死 ? 还扯什麽黑奴违法 ?
19F:→ ppit12345:所以就不会有消保会介入,这就是google当初做的事 01/07 22:10
20F:→ kira925:我也认为这条放到APP上面的时限并不适用 但是因此叫嚣政府 01/07 22:10
21F:→ momocom:那消费者怎麽办?判决到现在行政院消保会都没讲话 01/07 22:10
22F:→ aa1477888:Google等你把法律修好了再开 就不会违法了 01/07 22:10
23F:推 ericlin:叶状师怎麽说先不管,法令还没修之前还是得有七天的犹豫期 01/07 22:10
24F:→ kira925:机关无视法条规定 直接违法行政是什麽道理? 01/07 22:10
25F:→ aa1477888:问题是"到底有没有人想要修法" 01/07 22:10
26F:→ ericlin:虽然自己是吃程式这行饭的,但是法律就是法律 01/07 22:10
27F:→ ericlin:我们应该去游说立法委员赶快修法才能解决问题.. 01/07 22:11
28F:推 ray2501:Good 01/07 22:11
29F:→ kira925:这条并不是侵害你的权益 是保护你的权益好吗 01/07 22:11
30F:→ aa1477888:Google的作法没有错 他的要求也没有错 但没人关注修不修 01/07 22:11
31F:→ aa1477888:光牵扯一堆莫名其妙的东西 伤害最大的还是消费者 01/07 22:12
32F:→ aa1477888:朝"修法"去做就对了 01/07 22:12
33F:推 tornadodoyle:原PO劳心写文回应,给个赞 01/07 22:12
34F:→ bestpika:反正结果就是乾脆不要给台湾人买嘛 01/07 22:12
我也认为因为网路的兴起,在 83 年颁行,94 年最後修改的消保法必须要修法。
因为网路交易在法律制定当时是尚未成熟的,而网路购买软体这种事情甚至在当时根本是
不存在的,所以此法许多相关条文已经不合时宜,甚至需要特别帮「网路购买」去订定
新的法律来做规范,保护消费者也保护厂商与平台。
所以我支持修法。
但是我绝对不认同直接违法,而以此为理这种事情。
法治国家里面的公民法治观念必须要建立,而不是拿造反有理那一套。
35F:→ aa1477888:有人就是"想把问题扩大化" 逼着Google给出七天监赏期 01/07 22:13
36F:→ supermars:所以本版一堆ROOT教学XD 01/07 22:13
37F:→ bestpika:然後一堆法律人硬要逼 google 给 7 天不去想修法 01/07 22:13
38F:推 ppit12345:当初协商给的台阶可多了....google负责/体验版/改监赏期 01/07 22:14
39F:→ aa1477888:是我们去抱Google大腿? 还是法律本身有问题却故意忽略? 01/07 22:14
40F:→ ppit12345:有真的注意这新闻的应该都知道有这些事 01/07 22:15
41F:推 sai1268:有问题~请问既然这麽明显清楚的法令,那google怎麽还会胜诉 01/07 22:15
42F:推 kira925:Google胜诉是因为北市无管辖权 01/07 22:16
43F:→ sai1268:最原文好像没说为什麽?有人知道详细的原因吗 01/07 22:16
44F:→ ppit12345:因为google上诉的理由是"这件事不该北市府管" 01/07 22:16
45F:→ bestpika:Google 原本诉愿不是写说这不是邮购然後北市府又驳回吗 01/07 22:17
46F:→ bestpika:所以 Google 才跑去打行政诉讼说你没资格管 01/07 22:17
47F:→ zseineo:这篇文有说啊,GOOGLE胜诉理由是因为这件事不该是北市府 01/07 22:17
48F:→ zseineo:管得 01/07 22:17
49F:→ sai1268:喔~~~看到了!! 01/07 22:18
50F:推 momocom:你解读有误,判决的意旨是商品只有在有伤害消费者生命身体 01/07 22:20
51F:→ otis000:讲半天就是 恶法亦法 一切依法行政 谢谢 啾咪 01/07 22:21
52F:推 dotZu:我想乡民们写信给北市府,这只是叫市府不要再脑冲上诉杀洋人 01/07 22:21
53F:→ momocom:健康财产之虞才有裁罚权,换言之google「违法」只附有私法 01/07 22:21
54F:推 skyviviema:已经关掉付费服务了 到底哪里构成违法了? 01/07 22:22
55F:→ momocom:上的返还义务,消费者只能以个别身份去告google 01/07 22:22
56F:→ momocom:然後定型化契约的检讨,是行政院消保会的职责 01/07 22:22
57F:推 linarina:法律不合时宜的确有修改的必要,少在那边扣人帽子 01/07 22:22
58F:→ besthsnu:目前看来就是要人尊重法律 却没人愿意去修法 01/07 22:23
59F:→ momocom:判决并没有说google违法,只有说消费者可以去告, 01/07 22:23
60F:→ linarina:现在提出的人本来就没有修法之权,当然是就现有条文体系 01/07 22:23
61F:推 nightmoon007:就是有人喜欢抱着恶法亦法自以为是 01/07 22:23
62F:→ linarina:来处理。但我也不觉得软体完全可以豁免特立出来就是了。 01/07 22:23
63F:推 dotZu:现在就只是请北市府不要上诉,改以地方立场建议中央修法 01/07 22:27
64F:→ tsukirit:为什说抱着法律去死,因为等修法不知道害死多少人了。以 01/07 22:29
65F:→ bulcas:说真的就我认为 赶快修法真的比较重要.......QQ 01/07 22:29
66F:→ skyviviema:好像骂政府的在某些人眼里通通都变成没法治概念的人 01/07 22:29
67F:→ tsukirit:前继承法让一个刚出生的小孩背上亿债务,有多少人被毁了 01/07 22:30
68F:→ skyviviema:不是这样的好吗,大家只是希望快点修法 不要去浪费力气 01/07 22:30
69F:→ skyviviema:搞些有的没的 01/07 22:30
70F:→ tsukirit:一生,这种民情反映到法律上的速度 你真觉得台湾是法治 01/07 22:31
71F:→ tsukirit:国家 01/07 22:31
72F:→ skyviviema:而且说真的啦 google这个事情还不算多严重 01/07 22:31
73F:→ skyviviema:以前那些害死人法律 就为了你们这些人坚持恶法亦法 01/07 22:31
74F:→ zseineo:所以你不能买APP会毁了你一生吗 01/07 22:31
75F:推 kira925:....这条法律害死人? 01/07 22:32
76F:→ skyviviema:不知道牺牲多少人 因为没有牺牲到你 所以还能理直气壮 01/07 22:32
77F:→ kcl0801:台湾修法太困难了 更何况也不是全民都用android 01/07 22:32
78F:推 momocom:应该是害到写App的吧? 01/07 22:32
79F:→ zseineo:说真的我觉得扯到恶法亦法去太远了,GOOGLE这事情 01/07 22:33
80F:→ deathlucia:这条法算是恶法吗? 我的疑问是Apple可以为何Google不 01/07 22:33
81F:→ zseineo:又不是什麽大事件,你拿那种例子来比较很没意义 01/07 22:33
82F:→ otis000:恐龙法官人人批 恐龙法条反而变圣经 违反的都是异教徒XD 01/07 22:33
83F:→ skyviviema:的确 我现在已经不是在讲app的事 而是坚持恶法亦法到底 01/07 22:33
84F:推 linarina:这条法律真的没有到恶法的地步,我是觉得可以就软体方面 01/07 22:33
85F:→ zseineo:这条法律只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可能不合乎时宜而已 01/07 22:33
86F:→ skyviviema:毫无弹性的执行到底是不是真的那麽了不起 01/07 22:34
87F:→ deathlucia:行? 七天太长 15分钟也太短了吧....... 01/07 22:34
88F:→ linarina:设计其他规范措施,但是针对看不见商品内容物的东西,应 01/07 22:34
89F:推 ericlin:何谓恶法? 也许在废死联盟的想法里,杀人死刑是恶法吧... 01/07 22:34
90F:→ linarina:该还是要有合理审阅的期间吧? 01/07 22:34
91F:→ skyviviema:就app而言我是觉得没必要违法开放没错 快点解决才是 01/07 22:34
92F:→ zseineo:恶法亦法这个大命题要讲要扯太多了,但我想这件事不需要扯 01/07 22:34
93F:→ zseineo:到那种程度 01/07 22:34
94F:→ bestpika:那,审阅期间能不能「使用」它? 01/07 22:35
95F:→ linarina:我必须说这个无条件解约权算是蛮保障权益的一个措施了 01/07 22:35
96F:→ skyviviema:因为他一直拿恶法亦法这句话来讲app的事啊(摊手 01/07 22:35
上篇文章开始 我一直在说不该违法替 Google 开放,没有讲恶法亦法。
但是却一堆人攻击我死抱着恶法亦法,我才以此提出,况且我认为这根本不算是恶法。
我想请你弄清楚这件事情。
97F:→ bestpika:软体用了歌听了电子书看了,然後说审阅期间还没过要退 01/07 22:35
98F:→ linarina:如果不使用何来审阅之说?看着软体封面就好? 01/07 22:36
99F:→ bestpika:这样子可以吗? 01/07 22:36
100F:→ linarina:你在网路商店买实体商品难道不是用一用也可以退吗XD 01/07 22:36
101F:→ zseineo:一直?通篇才提到恶法这词两次好吗 01/07 22:36
102F:→ skyviviema:前面还有别篇有推文啦 01/07 22:37
103F:→ bestpika:消保法根本就没提到「试用」欸 01/07 22:37
104F:→ skyviviema:这件事情要嘛就朝为何迟迟没有修法来谈 01/07 22:38
105F:→ bestpika:可是为什麽大家都把那 7 天叫作试用期? 01/07 22:38
其实应该要叫做「七天犹豫期」的。
本来是要保障消费者无法看到实体商品的法条,况且 94 年那个时候网购盛行,网路还在
拨接,这本来是要保障「邮购」的买卖行为的。
106F:→ skyviviema:骂说是google违法 啊人家也都关了还违什麽法 01/07 22:39
107F:推 ericlin:要修法请找立法委员,找台北市政府是没有用的 01/07 22:39
108F:→ ericlin:台北市政府都被法官判没管辖权了XD 01/07 22:39
109F:→ koster:修法找行政机关干嘛? 01/07 22:40
110F:→ iuanz:现在是政府方向与大众期许背道而驰,一直拿着不合时宜的法 01/07 22:40
111F:→ iuanz:律逼着谷歌就范,谷歌也没必要为了台湾这芝麻绿豆的市场在 01/07 22:40
112F:→ iuanz:全世界开先例,过了这麽久整件事情还在原地打转。 01/07 22:40
113F:→ skyviviema:很少人说要违法替google开放好吗? 大部分的人只是在骂 01/07 22:40
114F:→ skyviviema:政府 01/07 22:41
115F:→ skyviviema:是你开始跳出来说不该骂政府该骂google不守法 01/07 22:42
116F:→ skyviviema:问题是重点就在google已经关了付费 并无违法啊 01/07 22:42
117F:推 immortalqq:原po观念正确还要被一堆人呛XDDD 01/07 22:42
118F:推 rexagi1988:那为什麽要骂政府!? 01/07 22:42
119F:→ bulcas:本来就不该骂政府阿。 01/07 22:42
120F:推 dotZu:台北市是直辖市可以出席行政院会议,而行政院可以提法案 01/07 22:42
121F:→ bestpika:所以欧盟那条被北市府拿来说嘴的是「不能用」才给退 01/07 22:42
122F:→ ysfang623:我只想问两件事...网购暗黑三 七天内破关後可不可以退? 01/07 22:42
依法来说网购地暗黑三应该要是可以退的,只不过实务上根本没人会让你退。
123F:→ bestpika:北市府好像没看完就拿出来讲 01/07 22:43
124F:→ skyviviema:因为政府处理的方向错误 01/07 22:43
125F:→ ysfang623:如果买线上虚宝, 那也符合七天内无条件退货的规定吗? 01/07 22:43
我记得虚宝买卖这种东西台湾好像没有明确的法律去规范它?
我记得以前有些上新闻的类似案件结论都是无法可管的样子 ?
126F:→ dotZu:当然并非行政院提草案,立法院就会理他,但市府的确可以做事 01/07 22:43
127F:→ zseineo:这串首篇就是一堆人说要开放吧XD 01/07 22:43
128F:→ skyviviema:或着是说处理的重点错误 应该把重点摆在修法 01/07 22:43
129F:推 tsukirit:So 不卖就没违法,等到解决再卖。那可以让他再卖的是谁? 01/07 22:43
130F:→ rexagi1988:北市府的方向本来就没有错阿,有问题是法条难道北市府 01/07 22:44
131F:→ rexagi1988:可以修法了!? 01/07 22:44
132F:→ dotZu:他只要停止上诉,然後在行政院会议当中提案子送去立法院 01/07 22:44
133F:→ tsukirit:台湾政府。那骂台湾政府不快处理有什麽不对? 01/07 22:44
134F:推 kcl0801:北市府没错?? 他会败诉就是他不能管这件事 01/07 22:44
135F:→ bulcas:应该要骂立委不赶快修法才对 你骂政府干嘛 政府能修法 ? 01/07 22:45
136F:推 skyviviema:上面已经有人用推文为你解答了 OK? 01/07 22:45
137F:→ zseineo:虚宝应该无法可管XD? 01/07 22:45
138F:→ dotZu:本来就该骂北市府啊。他明明可以用直辖市身分出席院会却不用 01/07 22:46
139F:→ otis000:北市府都被判说多管闲事了 还是有人觉得他没有错(茶 01/07 22:49
140F:推 EAFV:是说民粹明明是中性词 到台湾就变负面词了 01/07 22:51
141F:→ otis000:我倒是疑惑到底要荒唐到啥地步才能叫错了 01/07 22:51
142F:→ otis000:都知道问题是法条了 北市府都没特异功能了 还要留下惹人嫌 01/07 22:52
143F:推 duriel3313:中肯合理好文 01/07 22:53
144F:推 dotZu:我想市府就算为了面子坚持要上诉,至少也弄个修法草案进行吧 01/07 22:55
145F:→ iuanz:原po在拆封後不得退货违反消保法那段,有盲点,我记得经使 01/07 22:57
146F:→ iuanz:用後即丧失解约权。所以消保法在目前这块规范没有很完整, 01/07 22:57
147F:→ iuanz:毕竟是旧法,时代进步快速,但政府为啥完全没有考量这一块, 01/07 22:58
148F:→ iuanz:是最让人无法理解的地方。 01/07 22:58
152F:推 kcl0801:草案那新闻已经是去年三月了... 而且还是草案而已 什麽时 01/07 23:03
153F:→ kcl0801:後能排进议程都还不知道... 就说台湾修法超困难的 01/07 23:04
154F:推 Cicce:一定要推你的,一堆乡民莫名其妙,根本是暴民了。 01/07 23:17
155F:推 HDT:虚宝买卖和你所说的实务上都是违法的... 01/07 23:20
156F:推 xinyuxiao:一推专业 二推理智 三推各方都有说明到 01/07 23:22
157F:→ xinyuxiao:更推不是暴民去解是违法是合法 而是督促修法 01/07 23:23
158F:推 WinniBear:马总统:一切依法行政。==>这就是台湾现在越输越惨的原因 01/07 23:38
159F:推 Ray1985:所以Google不想违法 於是他关了付费 这很合理啊 01/07 23:38
160F:→ WinniBear:修法归修法,政府行政应该是要便民,而不是扰民。 01/07 23:39
161F:推 neilisme:能7天不用理由退货很方便阿 哪里扰民了 01/07 23:53
162F:推 tsukirit:奇怪 我叫麦当劳外送 怎麽不能吃9成 然後要求退费 01/07 23:56
163F:→ tsukirit:我是电话订购耶 01/07 23:57
164F:推 raygod:订餐又不是邮购,你是当面看到商品才交钱... 01/08 00:02
165F:→ raygod:7-11那种卖的年菜就可以退 01/08 00:03
166F:推 pddck:其实你可以退看看,不过解约後理论上要回复原状,所以...那 01/08 00:04
167F:→ pddck:九成XD 01/08 00:04
168F:推 dichotomyptt:所以 我电话订购1000份 M 可以送到我家再退吗? 01/08 00:05
169F:推 tsukirit:我看到商品,我又不知道滋味 我也有看到APP阿 但是不知 01/08 00:08
170F:→ tsukirit:道好不好用 01/08 00:08
171F:→ tsukirit:我觉得那普勒斯牛肉堡真他X的难吃 01/08 00:09
172F:推 supermars:M当劳的那个牛肉堡真的很难吃 01/08 00:12
173F:→ kblover:我觉得不错欸 囧 01/08 00:17
174F:→ bestpika:大概只有 Costco 可以退只剩 10% 的吧... 01/08 00:17
175F:推 tsukirit:Costco真的可以 我看到有人拿着10%的林凤营退成功 01/08 00:20
176F:推 supermars:那个牛肉堡 的牛肉没有半点牛肉味阿><..所以後来我都吃 01/08 00:20
177F:→ supermars:大麦克(好像离题了也~XDDD 01/08 00:21
178F:→ tsukirit:七天真的很便民,比如说参加舞会 网路上订件高贵礼服 01/08 00:22
179F:→ tsukirit:参加完就退掉,连租的钱都省了 希望可以这样 01/08 00:23
国外真的可以这样喔
国内的 Costco 也可以像你讲得这样,之前有过案例有人买牛肉吃剩一点点说不合口味要
退,Costco 也真的让他退了。
不过你觉得这样真的好吗? 其实我觉得这样蛮没水准的欸.....QQ
180F:推 force5566:不是听说有人把考鸡腿吃完剩骨头拿去退? COSTCO 01/08 00:24
181F:→ bulcas:我觉得那不勒斯保比大麦克好吃欸....... 01/08 01:00
※ 编辑: bulcas 来自: 140.117.177.101 (01/08 01:02)
182F:推 gn02052192:COSTCO乱退退久黑了你就进不去啦~ 01/08 01:12
183F:推 kusoyaya:推这篇 01/08 01:22
184F:推 bemyangel:Google就是认为有违法的「可能」所以才停掉台湾app市场 01/08 01:24
185F:→ bemyangel:那这样楼主何来「违法」之说? 01/08 01:25
186F:→ bestpika:先问一下消保法是告诉乃论还是公诉? 01/08 01:30
187F:→ bestpika:如果是告诉乃论只要没告 = 没违法不是吗? 01/08 01:30
188F:推 minister001:推好文! 01/08 01:54
189F:推 Wcw5504:这篇中肯 真的超多人搞不清楚状况... 01/08 02:51
190F:推 AI3767:记得以前好像有提过,若是提供试用,就可免去7天监赏. 软体商 01/08 03:10
191F:→ AI3767:再做个简单试用版应不难才是. 试用多是去掉一些功能或内容 01/08 03:11
192F:→ AI3767:有提出7天内已破卡/读完的退费问题, 有试用版就没这问题 01/08 03:13
193F:→ MarsET:说真的,会讨论那麽多就是因为大多数人根本搞不清楚法律 01/08 06:07
194F:→ MarsET:用自己的想法解释法律体系通常都是不正确的。 01/08 06:08
195F:→ einard666:试用版去掉了部份功能让你没法用 叫不叫"试用"还难说勒 01/08 08:46
196F:推 echomica:我支持辜狗的做法 但不得不说你的论点是对的 01/08 12:00
197F:推 echomica:但北市府打着消保法的旗子 忽视软体工作者权益真的很糟 01/08 12:04
198F:推 gfneo:推一个、就法学来说真的就是这样 01/08 12:43
199F:推 skyviviema:我只对於原po之前主张不该骂政府应该要骂google违法 01/08 12:58
200F:→ skyviviema:感到不满而已 骂政府的并不是就都支持要违法开放付费 01/08 12:59
201F:→ skyviviema:而现在的google明明并没有违法 01/08 13:01
202F:→ skyviviema:简单来说这样的论点没什麽错 但是不让人骂政府就错了 01/08 13:02
203F:→ skyviviema:一直推托说应该要骂立委不修法 最好是一个国家的政府 01/08 13:02
204F:→ skyviviema:没有权力促使立法院修法啦 有没有心要修大家都在看 01/08 13:03
205F:推 linarina:辜狗现在哪里没违法? 01/08 13:13
206F:推 kevin20541:google现在哪里违法 没贩卖还就不违法啊 01/08 13:17
207F:→ kevin20541:还有北市府真的管太多 这明明是消保会该管 01/08 13:18
208F:推 HDT:哪里违法? Google Play还有提供无七日监赏期的付费app吗? 01/08 13:20
209F:推 wei0806:推 法治国家的基本就是守法 不合时宜的法律就是修正 01/08 13:32
210F:→ wei0806:而不是一句造反有理 就什麽都不管了 01/08 13:33
211F:推 masayori:值得推的文章 01/08 14:20
212F:推 log56:说得好,有理有据 01/08 16:37
213F:推 d88647511:这篇正解 01/08 16:49
214F:推 luckyBF:推 01/09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