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20888 (Peter Cheng)
看板Android
标题[讨论] 峰回路转,「台北捷运地图」app未必侵权
时间Wed Jan 16 14:27:48 2013
律师所原文网址:
http://goo.gl/K7qwI
标题:「侵不侵权,不是捷运公司说了算!」
App用了这张大家再也熟悉不过的台北捷运路网图,Appstore及GooglePlay就得下架?
因为台北捷运公司说,这张图活泼美丽又大方,是「受着作权保护」的,
所以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使用就构成侵权。真的假的?
这个问题得更细一点来看它。第一,北捷对於这样一个图,依我们的法律见解,
是根本不能主张着作权的。着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1款及第3款,
把着作权的标的,明白排除「公文」以及「通用之符号…数表、表格…」。
通用符号数表,比较容易理解;而所谓的公文,
法条也例示性地举出了「公务员於职务上所制作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第二,在无法受到着作权保护的东西上,打了「版权所有」字样,
会不会让它起死回生变成受到了着作权之保护?混蛋,哪有人会问这种白痴问题…
这张图算不算通用图表?相信大家自有公断。
既然是通用图表,着作权法又不保护它,别说复制它了,
我就算是蹂躏它、摧残它、搞死它…你也不能跟我靠杯吧?
再来,北捷的过半数股东
(全部已发行股本是93亿多,台北市政府占到接近69亿,交通部16亿,新北市政府8亿)
及董事长和绝大多数董监都是官派,
再加上台北捷运公司是依据大众捷运法第26条所设立的公办独占性营运组织,
那这算不算公务员职务上所制作的文书,好像也不难判断对吧。
拜托,你们做出来了公文书原本就是让乘车民众传阅方便的,
捷运各路线的代表色又都是你们定的,
不用你们「帮我们制作」的图难道还要我们自己动手画吗?纳税养你们,算谁的?
先把这件事情的法律本质搞清楚,这场争议该怎麽打,就有好戏看了。
智财权这种东西,绝对不是当官的人说了算。
台北市政府里法律没念通的人本来就是猪头一堆,官架子大学问不大,
就连之前当到了法规会主委的叶庆元,
不也一边和辣妹噗浪一边说GooglePlay的7日内不退费政策违反消保法吗?
别怕,App designers!干下去,北捷最後一定退!
原文网址:
http://www.cool3c.com/article/64891
之前曾经提过Gasolin因为侵权,使得「台北捷运地图」被要求下架了。
不过看来事情并不单纯,被下架的app多达12个。
但……真的侵权吗?包括程式作者,我们大家都觉得有这样的问题。
不过,已有律师事务所跳出来说明这「侵不侵权,不是捷运公司说了算!」
该文援引了着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1款及第3款,提到这张图不应该有着作权的。
而着作权法第9条讲的是什麽呢?个人找了全国法规资料库所提的内文:
第 9 条
下列各款不得为着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着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着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於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
其他文书。
简单来说,第9条所提的就是哪些东西是不具备着作权的。
请注意第一款所提的「公文」以及第三款所提的「标语及通用之……」,
还有最後公文的解释。
那北捷这张图符不符合以上的定义呢?就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是符合没有问题的。
这地图之所以没有着作权,不是因为这张图的关系,而是制作这张图的身份。
因为基於立法政府,要让公民自由利用所以必须要将特定的着作排除在着作权之外,
因为政府所完成的宪法、法律、命令、公文与其翻译物与编辑物
本来就是要让大家知道的,如果因为着作权法就会造成流通上的限制,
因此才明定这几类不受着作权法的保护。
(所以如果是私人所作,那就是有着作权法的问题了)
那麽,北捷公司的组成为何呢?
该文提到「北捷的过半数股东(全部已发行股本是93亿多,
台北市政府占到接近69亿,交通部16亿,新北市政府8亿)
及董事长和绝大多数董监都是官派,
再加上台北捷运公司是依据大众捷运法第26条所设立的公办独占性营运组织,
那这算不算公务员职务上所制作的文书,好像也不难判断对吧。」
不过侵不侵权是一件事,浇灭开发者热情又是一件事。
会有开发者跳出来说并没有侵权吗?
事情不知道会不会发展起来。
但不管如何,这样的事情希望能够尽快界定下来。
引用来源:天远律师事务所。
延伸阅读:如果大家对第九条有些不理解的话,
个人推荐可以看一下章忠信所提的观点,应该还满容易了解的。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12
※OS:这几天大家应该都有在讨论关於APP制作和着作权法吧?
这篇热腾腾的新鲜文章给大家参考QQ
--
Blog:
http://www.wretch.cc/blog/p33994451
噗浪:
http://www.plurk.com/p33994451
脸书:
http://zh-tw.facebook.com/PeterCheng.In.The.Pluto
E-mail:
[email protected]
喜欢任何和艺术相关的事物;例如文学、音乐、电影、音乐、漫画。
喜好是创作结合剧情、韵律、节奏、诗词、抒发内心的小短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5.145.3
1F:嘘 UNT:这篇在胡扯 01/16 14:34
2F:→ davidrick:蛮扯的,就算是官办的但是民营就是民营,就不是公务员 01/16 14:40
3F:→ davidrick:「公务员职务上所制作」就完全不符合阿,感觉想含糊带过 01/16 14:41
4F:→ kreites:............ 01/16 14:43
5F:推 priv:律师事务所想出名… 01/16 14:46
6F:→ p520888:呜.....哇虾咪拢嗯灾QQ.....拜托别嘘我XD............ 01/16 14:51
7F:→ p520888:对了,我好像忘记附上原文了-.- 01/16 14:53
※ 编辑: p520888 来自: 220.135.145.3 (01/16 14:56)
8F:推 eva123eva:律师本来就是故意游走灰色地带来取胜的职业了阿 01/16 14:55
9F:→ p520888:原律师所原文已附上,内文满多情绪性字眼XD 01/16 14:57
10F:推 pm2001:原来股东组成就能决定是公营还是民营 01/16 15:04
11F:→ TIPPK:台北就是屌 一下子让全台湾不能用付费软体,发行一些烂APP 01/16 15:11
12F:→ TIPPK:还怕竞争 XD 01/16 15:11
13F:嘘 ikei:就算是公营里面的职员还是不具公务员身分啊 01/16 15:12
14F:→ TIPPK:重划一个就好啦,不过到时候可能还是被检举 XD 01/16 15:15
15F:→ bitlife:公务员3个字不是以有无公务员身份论,不然大学教授报假帐也 01/16 15:21
16F:→ bitlife:不会牵扯到贪污治罪条例 01/16 15:21
17F:→ bitlife:事实上台北市捷运局,捷运公司是执行单位,路线不是捷运公司 01/16 15:22
18F:→ bitlife:决定的. 01/16 15:22
19F:→ bitlife: ^有 01/16 15:23
20F:→ bitlife:反正这种刁单位,交给律师去治刚好 01/16 15:24
21F:→ priv:说实在我还是觉得自己重画就好了 01/16 15:38
22F:→ priv:这又不像 api 是一种高阶门槛 01/16 15:39
23F:推 lovedls:b大所说的固然不假,但纵采刑法上的广义公务员定义来说 01/16 15:43
24F:→ omage:律师事务所不看判决书的喔?app退费是违反消保法阿 01/16 15:44
25F:→ lovedls:身分公务员就不用说了,是否符合职务公务员的身分也要看其 01/16 15:44
26F:→ lovedls:是否有依法令授权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而定 01/16 15:47
27F:推 lovedls:另外,因为北捷将捷运图放在捷运站内供民众辨识路线就认为 01/16 15:50
28F:→ lovedls:这是标语及通用之...也太硬凹了吧!那放在网路上让大家阅览 01/16 15:52
29F:→ lovedls:的文章图画就是通用之....而不受着作权法的保障了? 01/16 15:53
30F:→ bitlife:我倒不是这个意思,而是这个路线图应该是捷运局的,捷运公司 01/16 15:54
31F:→ lovedls:最後,退万步言,纵使北捷有公务员身分,那张图是不是北捷员 01/16 15:54
32F:→ bitlife:只是实际执行的含公股单位,这些已建/计划路线都不是捷运公 01/16 15:55
33F:→ bitlife:司一手主导. 01/16 15:55
34F:→ lovedls:工画的还不一定呢!也许是委外设计而约北捷取得着作人格权 01/16 15:55
35F:→ bitlife:你的北捷是指捷运局还是捷运公司? 01/16 15:56
36F:→ lovedls:及着作财产权,这样就说是公务员制作之文书言之过早吧 01/16 15:56
37F:→ lovedls:那抱歉,我误会您的意思,我指的是捷运公司 01/16 15:57
38F:→ bitlife:捷运局及捷运公司模式在台湾很常见,类似国工局与高公局的 01/16 15:58
39F:→ bitlife:关系.只是捷运要营利,把它公司化.一开始所有的图面,理论上 01/16 15:59
40F:→ bitlife:应该来自施工单位.你去捷运局网站就会看到各条路线的图. 01/16 15:59
41F:→ bitlife:上面的前者(国工局/捷运局)都是兴建单位,後者是营运单位 01/16 16:00
42F:→ bitlife:这些图原则上在兴建时大都确定了 01/16 16:00
43F:→ bitlife:当然可能台北捷运特别例外,那就是我猜错了 01/16 16:01
44F:→ bitlife:当然若捷运公司要主张把那些所有路线摆成一个特殊样式算它 01/16 16:02
45F:→ bitlife:的着作权,我也只能说变公司就刁了,有律师去治刚好 XD 01/16 16:02
46F:推 lovedls:痾...我想他的着作权应该指的是图本身吧,如果是那个路线格 01/16 16:05
47F:→ lovedls:式那也太刁了吧 01/16 16:05
48F:→ bitlife:我没用过那些软体,不知道它们用的长什麽样,不过如果是 01/16 16:08
50F:→ bitlife:总之我的意思是,捷运公司是类似高公局的角色,只是一旦变成 01/16 16:09
51F:→ bitlife:依法独占性公司组织就这麽刁,实在是没事找事. 01/16 16:09
52F:推 UNT:哪个律师说要治他?只不过放嘴炮而已,一看这说法根本就胡扯 01/16 16:21
53F:→ UNT:这件事我站在北捷的另一边,但这律师事务所的说法也太可笑了 01/16 16:21
54F:→ bitlife:我从新闻突然发现整件事是白痴. 01/16 16:22
55F:→ bitlife:并吁民众下载北市交通局正版「台北好行」App 01/16 16:23
56F:→ bitlife:既然是台北市交通局制作之程式,是要民众使用,那麽里面的图 01/16 16:23
57F:→ bitlife:就可以公开自由使用 XD 01/16 16:23
58F:→ bitlife:律师事务所说的并不可笑,可笑的是捷运公司 XD 01/16 16:24
59F:推 bitlife:我刚去用台北好行,发现根本无法使用.无法得知里面的图 01/16 16:30
60F:→ TIPPK:因为朕不给你,你不能拿阿 傻孩子。放着烂也不想任何人来弄 01/16 17:25
61F:→ kaky:授权你使用软体不代表你可以拿软体去改再散播出去..... 01/16 18:15
62F:→ bitlife:政府的其它文书既然有法律规定无着作权,那麽做公开软体时 01/16 18:33
63F:→ bitlife:势必要买断或委外找人制作.那种内部用的系统不算,这里讲的 01/16 18:34
64F:→ bitlife:是依文中着作权法条文所说的其它文书为主 01/16 18:35
65F:→ bitlife:「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明显是指对外公布者 01/16 18:36
67F:→ bitlife:本文原网址的图. 01/16 18:48
68F:→ bitlife:我相信台北市政府自己都没管着作权法.所以才会有这个笑剧 01/16 18:49
69F:→ bitlife:我帮26写程式,虽然业主在对岸,我每icon都去找合法授权才用 01/16 18:50
70F:推 bitlife:app制作者可以改用上面网址里的图,然後有任何着作权争议就 01/16 18:55
71F:→ bitlife:留给捷运公司和交通局两个自己去解决 01/16 18:55
72F:推 goshfju:就说是闹剧啦!! 01/16 20:28
73F:嘘 abc480528:要就自己画图拉线,不会? 01/16 23:54
74F:→ bitlife:楼上是在不爽什麽? XD 今天这个政府完全在做开倒车的事,你 01/17 11:10
75F:→ bitlife:不要告诉是公司组织,政府就不能施力.明明就可以让国内资源 01/17 11:11
76F:→ bitlife:更有效运用的事(不论是解释法令或直接捐出就好),结果还要 01/17 11:11
77F:→ bitlife:让资源再重复投入无意义无效之处,只为满足你「着作权」三 01/17 11:12
78F:→ bitlife:个字. 01/17 11:12
79F:→ bitlife:再来举国际例子,苹果微软要告人侵权,也都等猪养肥了再告, 01/17 11:14
80F:→ bitlife:政府真要赚钱,也要等这些app长大到年营收好几千万,再来一 01/17 11:15
81F:→ bitlife:次告,要他们付钱(姑不论最後法院判有没有着作权),现在猪也 01/17 11:15
82F:→ bitlife:没肥,然後软体下架,台北好行我昨天载也不能执行.abc480528 01/17 11:16
83F:→ bitlife:你不妨解释一下所谓何来? 01/17 11:16
84F:嘘 abc480528:非法侵权,就这麽简单 01/17 22:01
85F:→ abc480528:官方app是否好用与其他app的非法行为一点关系都没有, 01/17 22:03
86F:→ abc480528:捷运路线图我自己也画过,向量图型拉一拉马上可以用 01/17 22:03
87F:→ abc480528:盗了图还要有人来满嘴大道理护航,真恐怖 01/17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