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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itlife:公务员3个字不是以有无公务员身份论,不然大学教授报假帐也 01/16 15:21
2F:→ bitlife:不会牵扯到贪污治罪条例 01/16 15:21
3F:→ bitlife:事实上台北市捷运局,捷运公司是执行单位,路线不是捷运公司 01/16 15:22
4F:→ bitlife:决定的. 01/16 15:22
5F:→ bitlife: ^有 01/16 15:23
6F:→ bitlife:反正这种刁单位,交给律师去治刚好 01/16 15:24
7F:→ bitlife:当然若捷运公司要主张把那些所有路线摆成一个特殊样式算它 01/16 16:02
8F:→ bitlife:的着作权,我也只能说变公司就刁了,有律师去治刚好 XD 01/16 16:02
9F:→ bitlife:我没用过那些软体,不知道它们用的长什麽样,不过如果是 01/16 16:08
10F:→ bitlife:http://ppt.cc/i44b 这张,是在捷运局网站上,应该可放心用 01/16 16:08
11F:→ bitlife:我从新闻突然发现整件事是白痴. 01/16 16:22
12F:→ bitlife:并吁民众下载北市交通局正版「台北好行」App 01/16 16:23
13F:→ bitlife:既然是台北市交通局制作之程式,是要民众使用,那麽里面的图 01/16 16:23
14F:→ bitlife:就可以公开自由使用 XD 01/16 16:23
15F:→ bitlife:律师事务所说的并不可笑,可笑的是捷运公司 XD 01/16 16:24
16F:→ bitlife:政府的其它文书既然有法律规定无着作权,那麽做公开软体时 01/16 18:33
17F:→ bitlife:势必要买断或委外找人制作.那种内部用的系统不算,这里讲的 01/16 18:34
18F:→ bitlife:是依文中着作权法条文所说的其它文书为主 01/16 18:35
19F:→ bitlife:「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明显是指对外公布者 01/16 18:36
20F:→ bitlife:查到了, http://iphone.emome.net/dr/appview/3161 图类似 01/16 18:47
21F:→ bitlife:本文原网址的图. 01/16 18:48
22F:→ bitlife:我相信台北市政府自己都没管着作权法.所以才会有这个笑剧 01/16 18:49
23F:→ bitlife:我帮26写程式,虽然业主在对岸,我每icon都去找合法授权才用 01/16 18:50
24F:推 bitlife:app制作者可以改用上面网址里的图,然後有任何着作权争议就 01/16 18:55
25F:→ bitlife:留给捷运公司和交通局两个自己去解决 01/16 18:55
大家的捷运,谁的地图? http://tinyurl.com/al4xq2k 章忠信 (「着作权笔记」公益网站主持人) 台北捷运公司主张有12款App未经授权,使用该公司的捷运路网图,构成侵害着作权为理 由,要求Google Play与App Store将这些APP下架,引发使用者不满,抱怨台北市交通局 自己推广的《台北好行》App不好用,还不准别人开发好用的App,实在没有道理。也有人 主张,台北捷运公司的捷运路网图不受着作权法保护,不能限制他人利用。 一般在侵害着作权的争讼过程中,依其争讼步骤,都会集中在三个争议点上,这可称为「 着作权侵害争讼三部曲」,分别是:(1)权利人主张的东西是不是受着作权法保护?(2)利 用人有没有使用权利人的东西?(3)利用人是不是合理使用? 在本案,被控侵害着作权的利用人有使用台北捷运公司的捷运路网图,应该已经非常明确 ,无可争议。所以,台北捷运公司的捷运路网图能不能受着作权法保护?这12款App使用 这张捷运路网图是不是合理使用?就成为重点之所在。 持平地说,台北捷运公司对他们所绘制的捷运路网图可以主张着作权,而这12款App使用 这张捷运路网图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捷运路网是一个既存的事实状况,台北捷运公司没有垄断权,不能禁止别人绘制捷运路网 图。不过,捷运路网图的绘制具有创作性,任何人依据捷运路网的事实绘制的最後图样, 即使大同小异,也都各有其创作性,各自受到着作权法保护,互不相妨。正如同美术课时 ,每个学生对着桌上的苹果素描,苹果只有一个,每张图都是每个学生的独立创作,虽然 内容相近,甚至相同,却都能享有各自的着作权。甲学生可以自己画苹果图,不能说别人 画苹果图就侵害他的着作权;乙学生也可以自己画苹果图,却不能未经同意,就把甲学生 的苹果图拿来翻印。 台北捷运公司虽然台北市政府官股比重很高,却仍然是个营利公司,不是政府机关,它所 绘制的捷运路网图不是公文书,可以受着作权法保护,任何人不能任意利用。 对於未经台北捷运公司授权,使用该公司享有着作财产权的捷运路网图制作12款App,依 据着作权法第65条第2项所订的四项基准来认定是不是合理使用,也就是「一、利用之目 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二、着作之性质。三、所利用之质量及 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这12款 App都是营利的商业目的,他们把台北捷运公司的捷运路网图,当作捷运路网搜寻与标记 使用,而且是全图使用,也对於台北捷运公司自己要制作捷运指南App产生市场替代效果 ,很难主张是合理使用。 台北捷运公司对於捷运路网这个既存事实状况,没有垄断权,大家都可以自由地绘制台北 捷运路网图,但任何人要针对捷运路网开发App,都应该自己绘图,要想省事,就要取得 台北捷运公司授权,才能使用该公司所绘制的捷运路网图,否则就会构成侵害台北捷运公 司的着作权。 【更多着作权议题文章请至章忠信着作权笔记阅读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75.180.66.90
26F:→ Gunslinger:所以简单讲 自己依样画葫芦画张捷运图就没问题了? 01/17 10:37
27F:→ trywish:之前讨论也差不多那意思 01/17 10:38
28F:推 dreamcwli:https://github.com/walkingice/taipei-mrt-map 01/17 10:45
29F:→ dreamcwli:已经有人重制台北捷运路线图了,如果有认识相关开发者的 01/17 10:46
30F:→ dreamcwli:可以转给他们参考 01/17 10:46
31F:→ bitlife:我相信这篇的作者应该不清楚什麽是国工局和高公局模式XD 01/17 10:51
32F:→ bitlife:当实质投入的是公有资源,但却以公司化来主张着作权,简直是 01/17 10:52
33F:→ bitlife:开倒车的行为.举个例子,美国政府公开资料都有档案可取得, 01/17 10:52
34F:→ bitlife:但台湾的实价登录却反其道而行.其实这些都在复制政府一堆 01/17 10:53
35F:→ bitlife:基金会保障肥猫模式,就是把公有资源让少数人能掌握利用谋 01/17 10:54
36F:→ bitlife:利.其实捷运公司只要一句话,把这个图捐给政府做为公开文件 01/17 10:54
37F:→ bitlife:,所有争议就解决了. 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做一堆。 01/17 10:55
38F:→ bitlife:这张图如果授权免费,就表示赚不到钱,那花一堆心力在顾那些 01/17 10:57
39F:→ bitlife:「违反」着作权的人士(事实上他们在促进人们更有效利用捷 01/17 10:57
40F:→ bitlife:运),意义何在? 01/17 10:57
废话这麽多,东扯西扯转移焦点,所以他们有没有侵权啊你说
41F:→ bitlife:着作权本益不为名就为利,现在捷运公司名声损利也没有,看看 01/17 11:01
42F:→ bitlife:我认为没有. 上面的推文就说了,实质是政府资金投入. 01/17 11:02
43F:→ bitlife:Google为了促进GWT,把一家软体工具公司整个买下来再捐给基 01/17 11:02
还好世界上应该没人在乎你认为有没有侵权,我只是随口问问而已
44F:→ bitlife:金会.我们台湾以政府资源投入,然後只为「着作权」3个字在 01/17 11:03
45F:→ bitlife:那边争不名不利的事,这就是笑话 01/17 11:03
46F:→ bitlife:我不期望有Google这麽有远见,但至少不要拖累就好 01/17 11:04
47F:→ bitlife:那你真是无聊,不在意又问我 XD 01/17 11:04
48F:→ bitlife:你是本文的原作者吗? 01/17 11:04
49F:→ koster:第一次看到有人认为争着作权的不为名就为利 XDDDDD 01/17 11:05
50F:→ bitlife:不然是为钱太多时间太多没地方花? XD 01/17 11:05
51F:→ bitlife:去思考一下着作权的本质吧 01/17 11:05
章忠信 <- 司法院专家参审制度着作权法民事案件参审专家 法务部专家谘询资料库「着作权法」谘询专家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着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委员 欢迎你写信去教训他一下着作权的本质是什麽 [email protected] ※ 编辑: eTag 来自: 175.180.66.90 (01/17 11:11)
52F:推 parislove3:别把单一看法奉为圭臬 很危险... 01/17 11:14
53F:→ bitlife:我刚刚推文回错篇,在上一篇,就不再多解释了.反正台湾注定 01/17 11:18
54F:→ bitlife:软体没前景. 讲再多也没用. 01/17 11:18
55F:→ bitlife:Google,微软,Apple,三星,hTC如果都照各位意见去做,你都不 01/17 11:19
56F:→ bitlife:会听到这些公司 XD 01/17 11:19
57F:→ bitlife:这个政府不会扶植国内软体业就算了,幼苗阶段还不自主打压 01/17 11:20
58F:→ bitlife:我和这些捷运相关app个人/公司都没利益关系,只不过看到这 01/17 11:20
59F:→ bitlife:种笑话,实在是很难憋得住 01/17 11:21
60F:→ gigayaya:所以有结论吗?? 01/17 12:50
61F:→ priv:目前已经有 CC 授权释出的捷运路线图了 01/17 13:00
62F:→ priv:又何必一直执着在官图上面? 01/17 13:01
63F:→ bitlife:不是执着,只是告诉大家,这个政府一年内做了2次打压app软体 01/17 13:15
64F:→ bitlife:的事,起因都是所谓「依法行政」 XD 01/17 13:16
65F:→ MarsET:请告诉我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什麽错? 01/17 13:35
66F:→ bitlife:没错啊,但若这依法行政已知有害又有补救措施而不去做,那就 01/17 13:41
67F:→ bitlife:是尸位素餐了.更何况法是否它说了算还不知道哩 XD 01/17 13:42
68F:→ bitlife:你告诉我google在全球都在play,而台湾出包,难道是台湾宇宙 01/17 13:43
69F:→ bitlife:第一的优秀? XD 01/17 13:43
70F:→ MarsET:行政机关本来就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法条怎麽写就该怎麽做 01/17 13:44
71F:→ MarsET:所谓的补救措施是什麽? 法的解读不同就是行政诉讼而已, 01/17 13:45
72F:→ bitlife:呵呵,北韩也可以继续执行它的法令,很好啊! XD 01/17 13:45
73F:→ MarsET:重点是本来就不能什麽都不做了。 01/17 13:45
74F:推 linarina:好好的画一张新的图不就好了吗? 01/17 13:46
75F:→ linarina:用别人的图真的没啥好说的... 01/17 13:47
76F:→ bitlife:我不浪费时间耗了,看起来是无意义,反正倒霉的也不是我. 01/17 13:47
77F:→ MarsET:这些概念还不用到比较深入的法科,最基本的法学绪论就有了 01/17 13:47
78F:→ bitlife:你学法的? 难怪 01/17 13:48
79F:→ MarsET:喔不是欸,我本科是学企管的 01/17 13:48
80F:→ MarsET:法治概念不是很基础的东西吗? 01/17 13:49
81F:→ bitlife:法治? 我告诉你国家快要烂掉了,大官违法证据会不见,人会跑 01/17 13:49
82F:→ bitlife:出国,小民芝麻小事而必诉之以法,我反正是没差,保好我自己 01/17 13:50
83F:→ bitlife:就好.维护法治的精神的重责大任就交给你了 01/17 13:50
84F:→ bitlife:恕我要拚经济去了,不浪费时间陪你了 01/17 13:51
85F:→ MarsET:你说的东西到底跟刚刚在谈的东西有什麽关系阿 XD 01/17 13:52
86F:→ bitlife:没关系. bye! 01/17 13:53
87F:推 pennymarkfox:#1GzKE4Xq (MRT) 这篇有讲到侵权 看一下呗 01/17 16:15
88F:嘘 TIPPK:态度超差,贴个新闻而已 你发表了啥看法 01/17 16:16
89F:→ drigo:态度的确挺差的..若对法律没概念就可以谦虚点, 也请就事论事 01/17 16:55
90F:→ drigo:还乱扯一堆有的没有的... 01/17 16:57
91F:→ bitlife:XD 真是有趣,开了眼界 01/17 17:08
92F:→ SUCKERKING:在台湾搞不懂行政立法分权的人不少,教育失败实在是。 01/17 17:11
93F:→ bitlife:彼此彼此 XD 01/17 17:24
94F:→ bitlife:把台湾想成真正的先进国家,真的是教育失败了 01/17 17:24
95F:→ kaky:如果没有专利着作别家就搞出山寨GOOGLE也没机会长大 01/17 20:34
96F:→ kaky:微软没有着作专利权他还抓啥盗版..... 01/17 20:36
97F:→ kaky:你举的都是得益於专利着作权的公司 01/17 20:36
98F:→ bitlife:楼上对微软怎麽长大的历史显然完全没经历过.另外一点,他们 01/17 21:38
99F:→ bitlife:都是长大後得利於专利权法的公司.事实和你单纯的想法相反 01/17 21:39
100F:→ bitlife:@kaky,建议你google[富比士:微软要用专利把 Android 变 01/17 21:48
101F:→ bitlife:成一个悲剧」,你会对专利在软体业实际运作方式多些了解 01/17 21:49
102F:推 abc480528:推本篇 01/17 22:07
103F:→ kaky:微软怎长大还是一样靠着作权没有着作权谁要付微软授权金 01/18 11:43
104F:→ kaky:大家就都拿去改拿去用你连看到她长大的机会可能都没有 01/18 11:44
105F:→ kaky:就连linux/android都是受着作权保护没有着作权干麻改了还要 01/18 11:45
106F:→ kaky:放出SOURCE来...你所看到的软体世界发展都是在专利着作保护下 01/18 11:46
107F:→ kaky:差别只是在权利人对於"再利用"的限制不同 01/1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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