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nta (艾蜜莉的华尔滋)
看板Anthro-R91
标题国 立台 湾 大 学 校 际 选 课 实 施 办 法
时间Thu May 22 00:21:54 2003
国 立台 湾 大 学 校 际 选 课 实 施 办 法
八十三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二次教务会议修正
87.4.17八十六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一次教务会议修正
一、 本办法依据大学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并参酌本校实际情况订定之。
二、 本校实施校际选课,以各大学及独立学院所开授课程为范围,
并以合作互惠交换选课为原则。
三、 本校各系所办理校际选课,应拟具校际选课合作协议书草案,
另附外校系所概况,经系所会议通过,报院转行政会议核准後实施。
四、 校际选课合作协议书之内容应具备左列事项:
(一)相互合作接受校际选课之科目或课程范围。
(二)相互合作接受校际选课之学生人数。
(三)合作协议书有效期间。
五、 本校学生向外校校际选课以该学期本校未开设之课程为限,
并应於本校选课开始至加退选课程截止日期内办理。
硕、博士班学生校际选课之科目学分总数以不超过肄业系所规定之
最低应修毕业学分数三分之一为原则。
学士班学生每学期校际选课之科目学分数以不超过该学期修习学分
总数三分之一为原则。
六、 校际选课学生应依左列规定填具校际选课之选课单办理选课手续:
(一)本校学生校际选课选课单四联,由教务处制订供学生填用,
经该系所签章核可後,由学生持向接受选课外校办理登记选课手续;
其中两联缴送外校有关系所与教务处承办单位登记存查,
另两联经外校有关系所及教务处承办单位签章认可後,
应由学生持返本校分别缴送肄业系所及教务处承办单位各一联登记核计成绩。
(二)外校学生校际选课单应由原校发给,至少三联,
并经原校系所及教务处承办单位核可签章後,
由学生持向本校接受选课之系所先行登记盖章并至出纳组缴交学分费後,
送教务处承办单位核定盖章,办理选课手续;
其中两联应缴送本校接受选课系所及教务处承办单位各一联登记查考成绩,
另一联(或两联)交由学生持送原校肄业系所或教务处承办单位登记存查。
(三)校际选课学生如未按照本校规定完成选课登记手续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七、 本校接受外校学生校际选课,其授课、考试以及成绩计算均比照本校学生相同之规定
办理,其成绩则应分别登记,并於学期期终考试结束後由各系所将校际选课学生成绩
单并同试卷送交教务处承办单位整理登记分送校际选课学生原肄业学校查考。
八、 非依本办法之规定,本校学生不得向外校申请校际选课,
各系所亦不得接受外校学生向本校申请校际选课。
九、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依照本校学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十、 本办法自八十七学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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