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essar (地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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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专题稿件之二 消基会说法
时间Mon Aug 30 23:30:29 2004
这里提的东西其实很多前辈都说过
不过还是给大家参考一下罗~
消基会表示,直销属於访问买卖的一种,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邮购或访问买
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
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消基会专员李小姐建议,民众要退货时,最好采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就是寄存证信函给
业者,业者收到之後自然会回应。如果采退货的方式,业者可能会用各种藉口刁难客户,
在处理上会比较麻烦。
另外,未满二十岁的未成年人,只要购买价格或於昂贵且非生活必需品的物品,均需获
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若消费者未满二十岁,只要由监护人书面通知业者行使不同意权,
不管距离购买时间是否超过七天都可以要求全额退款。
不过消基会也指出,消保法第十九条并不适用於展览会场,也就是说,如果是在书展遇
到直销业务员而签下订购单,是不能退货的,因此消费者在展览会场时务须格外小心,以
免一时不察买了原本不想买或根本负担不起的东西。但是如果摊位所贩售的商品与展览主
题不符,例如在电脑资讯展摆设了和电脑完全无关的书籍摊位,则仍属於访问买卖,适用
於消保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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