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 (幼幼班阿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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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Tue Mar 16 21:11:00 2004
一位中选会「蛋头派」委员的辞职心得
黄昭元(台大法律系副教授)
2004年3月14日
这两三个月来,部分媒体将中选会委员分封为「选务派」和「政院派」。如果中选会
决议符合这些媒体或其所代表的政治势力之期待,就是选务派委员的功劳;如果决议
不符其意,那就是政院派委员之过,而且是行政院的操纵结果。像周志宏委员不仅被
归为政院派,甚至还被联合报封为红卫兵。新新闻杂志则以我的座位排在周委员旁边
,而且在开会时经常和他交谈为依据,也将我归为行政院表决部队之一。
不过,在最近几天,每当我看到镜中的自己,却越看越觉得自己应该是「蛋头(学者)
派」委员才对!
三月十一日下午,中选会黄主委为了当天三点半的会议,特别打电话给我。由於之前
中选会针对投错票匦的选票效力问题,曾两次决议都认为「有效」,但因为台北市等
数个地方选委会一再寻求翻案,因此中选会在当天下午排定议程要三度讨论此案。由
於在此之前,黄主委已经对媒体表示中选会即将改变决议,因此不难想像其压力。在
电话中,黄主委先是表示曾私下拜托行政院方面,希望他们能介入要求我及其他几位
委员改变立场,改采「无效说」。但行政院方面拒绝其拜托,要他自行协调。接着主
委又提醒我说行政院方面已经表示会尊重中选会的决议,应该就是会接受「无效说」
,甚至就连立法院民进党团也已公开表示愿意接受「无效说」。基於选务工作的种种
考虑,主委希望我改变立场。
当时我告诉主委:选票有效无效是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在法理上,要否定人民投票的
效力,因为涉及选举权之限制,应该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才行。投错票匦并不属於现
行法(总统选罢法第六十条)所列举的任何一项无效事由,过去几十年来,投错票匦的
选票也一直都是有效,更不曾被当作是违法行为,甚至中选会也已经决议过认为投错
票匦之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公投法第五十条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以我之见,这是妨碍
选举秩序的不正当行为(总统选罢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依法应该制止,但不
能当然否定其选票效力。就像有人公开亮票後立即将票投入票匦,公开亮票行为固然
是违法,依现行法甚至要处以刑责,但其已投入之票还是有效。至於投开票所采取一
次或分开领、投票的不同动线安排,也只是技术性的改变,最多只是妥当与否的选择
,不足以影响选票有效无效的认定标准,因此我实在无法接受「无效说」这种於法无
据的违法解释。当时我并有点动气地说:这件事中选会已经决议过两次,而第二次甚
至是在投、开票所改采分别领票与投票的 U型动线後才做成的决议。如果要变更决议
,我希望要照中选会的近来惯例,以记名表决方式为之。
蒙主委包容,始终和气与我沟通,并且很客气地要我再考虑考虑,等开会时再说。当
天开会的结果就是中选会三度决议继续采取「有效说」,各界反应大家也都很清楚,
无庸赘言。後来中选会迫於外界政治压力,在三月十四日下午又开会第四度决议,才
终於改变立场,改采「无效说」。由於我在十三日晚上已经决定辞职,因此就没有出
席十四日的会议。
现在事情已过,选举也已接近,当然就不要再变了。只要选举能顺利、和平,相信这
应该是国人的共同期待。只是回顾这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以及过去几个月的纷纷扰扰,
以下一些「观察心得」也许值得外界参考:
一、明明中选会前三次决议的结果都相同,并不曾改变立场,但媒体却一再攻击中选
会反反覆覆、拿捏不定。何以如此?在中选会第二次决议後,中选会部分人员就擅自
对媒体表示即将开会改变原决议,造成外界以为中选会已经改变决定的错误印象,应
该也是原因之一。如果是这样,何以中选会决议连会内人员都无法拘束?
二、会中的讨论常常不重要,关键是有无政治势力与媒体的外来奥援。得其奥援,决
议就是顺天意合民心,符合选务专业考量;不得其喜,则可一再翻案,直到达成目的
。所以夙受敬重但被归类为选务派的吴委员在第二次决议时也曾支持有效说,媒体就
视而不见。又例如在三月十一日的第三次决议前,媒体就已经在操作中选会必将改变
决议的广泛印象,甚至操作到离谱的程度。联合报系的联合新闻网(网路新闻)在十一
日下午六时三十二分即抢先刊出中选会已经做成「无效说」的决议,而事实是:中选
会在当天下午七时许才召开记者会,对外说明仍维持「有效说」的原决议。
三、从最近几次决议过程可以发现:如果中选会决议结果不符外界政治势力的期待,
就会出现部分地方选委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中选会变更决议的压力,直到变更为
止。只要有外界政治势力以及媒体的强力支持,中选会决议也可一改再改。反而是行
政院的意见,则常会被部分委员以维护中选会之独立公正为由,选择性的抗拒。所以
後来行政院就只会说:一切尊重中选会决议。公投法规定行政院为主管机关,中选会
是办理机关;在实务上,常常是办理机关决定,主管机关「主管」前者决定之执行。
四、以目前的组织人力而言,只要部分地方选委会执意杯葛到底,中选会终究是空壳
子。过去台北市延选里长一案,已是先例。甚至只要地方选委会联合抗争,加上外界
政治势力的声援、媒体的挞伐,中选会很难不让步。所以像台北市选委会主委在列席
中选会时所说的:「中选会依法虽然可以指挥监督地方选委会,但地方选委会未必要
受其拘束。」之主张,自然不是怪事。
本来以为可以尽力在法理层面进行公共论辩,以求相互说服,但终究不敌政治考量,
因此暴动理论可以取代法律保留原则,甚至有人可以将预期中的几百张或千把张之错
投票,无限上纲成「作票」的指控。又当「现行犯」、「犯罪行为」、「违法违宪」
已经成为政治斗争的说词时,也早该知道法律论述可以摆一边去了。相关人士应该已
经知道行政院其实也很头疼我的立场,但外界政治势力与媒体却可继续指控行政院是
幕後黑手,行政院真是活该倒楣到底。
既然选举事务是如此政治,未来中选会委员不妨完全改由政党推荐产生。其弊固然明
显,但也会有下列好处:一可减少媒体贴标签时的辨认成本;二可减少政治势力的运
作成本,尤其是在野势力的跳脚成本;三来委员们也可减少中立成本。政治现实如此
,自不用太强求中选会必须藏身於「无知之幕」内。
我自从2001年 6月兼任中选会委员以来,即延续自己的多年来习惯,谢绝媒体采访,
也不曾在媒体发表任何涉及中选会业务的文章。甚至连长期参与的澄社,也因自觉角
色冲突,故多选择沈默,只差没有正式退社。以私谊论,君子交绝本不应出恶言;以
公义言,是非若要有公评,则需留下纪录。所以我选择辞职,然後写这篇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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