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alamus (Not Ready Y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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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考训改良座谈会
时间Wed Dec 4 13:36:42 2002
内容真多,打得好累唷!
大家仔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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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时间、地点:12/11﹝三﹞13:30 - 15:30於国际会议厅
B、讨论事项:
一、考试:
本考试分为二试或三试:第一试、第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仅针对选填司法官
为第一志愿者举行﹞。
﹝一﹞第一试:1.考试科目暂定为四科:
A、国文﹝内容为法学语文─法学论文或裁判书之评论或案例导向之
简易司法书类等之写作﹞。
B、民刑法概要。
C、民刑诉讼法概要。
D、专业法律概要:以下八科目任选一种。
(a)医卫法律概要─医疗法、药事法、食品卫生管理法、传染病
防治法。
(b)环保法律概要─空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废弃物清
理法、环境影响评估法。
(c)财税法律概要─税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
(d)金融法律概要─金融控股公司法、信托法、证卷交易法、银
行法。
(e)产经法律概要─企业并购法、政府采购法、促进产业升级条
例、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
(f)贸易法律概要─贸易法、国际贸易条例、国际贸易组织贸易
指令、欧体贸易指令。
(g)智慧财产权法律概要─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公平交
易法。
(h)劳工法律概要─劳动基准法、就业服务法、劳工安全卫生法
、劳资争议处理法。
2.除国文外,采测验式题目。
3.各科目分数相等。专业法律概要为选试科目,为求各选试组别之
录取机会公平合理,各科评分拟采常态分布,并考虑采数位还元
计分。
4.录取标准:以全程到考人数50%计算,未通过第一试者,不得参加
第二试。取消成绩下限。
5.第一试成绩不计入第二试成绩计算。
6.大学毕业,曾修习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科目各三学分以上者,得报考。
7.报名时应依序注明志愿。
8.司法工作之职责重大,司法工作人员之品德操守须从严规范,另
为顾及受刑人之更生保护,报考消极资格限制规定拟定为:犯有
内乱、外患、渎职、诈欺、侵占、背信、伪造文书、窃盗、妨害
风化等不名誉之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
或执行完毕未满五年者,不得应考,及格者,取消其资格。但宣
告缓刑或准予易科罚金或过失犯者不在此限。
﹝二﹞第二试:1.考试科目及配分比重规划如下:宪法及行政法﹝100分﹞、民法及
民事诉讼法﹝200分﹞、刑法及刑事诉讼法﹝100分﹞、商事法及
国际私法﹝100分﹞四科。每节考试时间为三小时以上,并依其配
分比重规划。
2.考试时,得参阅法典。
3.录取名额:按全程到考人数20%择优录取。取消成绩下限。
4.录取者取得律师笔试录取资格。
﹝三﹞第三试:1.就选填司法官为第一志愿且第二试笔试达录取标准者实施口试;
口试不及格者,不予录取为司法官。
2.录取名额:采定额择优录取,名额依司法院及法务部等用人机关
任用计画决定。
二、训练
﹝一﹞司法官训练,按现制办理。
﹝二﹞律师训练:1.训练期间一年,其中八个月为课堂训练,由考选部委托北、中、
南三区之大学校院办理;四个月为实习,由考选部委托中华民国
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办理。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始核发及格证
书。
2.训练费用由笔试录取人员自行负担。
3.训练办法及其相关执行细则,由考试院、法务部暨中华民国律师
公会全国联合会商定之。
三、实施时程
预定九十三年度实施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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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