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CHC (纯爱基本教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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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违反市场自由原则的判决
时间Mon Dec 30 00:52:08 2002
※ 引述《yuoo (梦中飞翔的王子)》之铭言:
: ※ 引述《DCHC (纯爱基本教义派)》之铭言:
: : 微软的行为也不符合市场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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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浏览器的搭售行为垄断市场
: ----------
: 我有一个疑问,为甚麽你会说微软的行为不符合
: 市场自由原则呢?是因为它的行为垄断了市场吗?
: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甚麽叫做
: 「市场的自由原则」.其实,用「市场的自由竞争原则」
: 这个字眼会更加贴切,它所代表的意思就是放任商业竞争者
: 在不运用暴力手段的情况下进行自由的竞争.如果以这样的
: 标准来看,微软的行为就没有违反「市场的自由竞争原则」.
抱歉我没点名竞争这个题眼
: 就算垄断行为都好,只要没有运用暴力手段,都称不上
: 违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原则」.否则,「市场的自由竞争原则」
: 就成了一场空谈.
: 以昇阳告微软的例子来看,它的理由就是:「因为微软没有在
: 它的windows新版本中加入可以让JAVA相容的成份,就让昇
: 阳的产品Java失去了市场的竞争力(也就是卖不出去),以致Java
: 无法生存下去.」那麽,我们现在就来检讨一下这个理由有没有成
: 立的余地.我们先假设它是可以成立的,法官也肯定的.然後,我
: 们就可以从中反向推导出一个结论:「只要是会导致昇阳无法卖出
: Java行为,昇阳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去告.法官也得判它胜诉.」
: 这样的结论是不是很荒谬?从这个结论中,我们又可以推导出
: 另一些实质的结论.举例来说吧!凡是在市场上和Java竞争的产品,
: 因为都会影响Java的生存,昇阳就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去告它的生产人.
: 而且,凡是不愿意买Java来使用的人,昇阳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去告他
: 们妨碍Java的生存.这够不够荒谬呢?
: 由这样荒谬的结论我们就可以知道,昇阳告微软的理由是完全说
: 不通的.最起码?在某种论理的原则下是说不通的.为甚麽我会这样
: 说呢?稍後我会另开一个标题和大家阐述一下.
:
: : 同时
: : 早期以加入SUN 的JAVA标准为幌子
: : 自行在其中加料
: : 关门放狗
: 微软要加入Java,只要没有违反昇阳的意愿,
: 那就是它的自由.不想加入Java时,只要它和昇阳
: 没有订立过「非使用Java不可的」契约,也是它的
: 自由.正如我想用ptt,那是我的自由,我不想
: 用了,还是我的自由哇!对不对?
: : 喜欢玩阴谋耍心机的人总是能抢到好位置
: : 纵使保护SUN
: : 跟保护微软相比还是带给大众较多福利
: : 毕竟许多网页如果不是以微软的开发工具编写
: : 浏览者装了office2000以後
: : 观看该网页免不了要debug
: : 到最後全世界只剩一种浏览器可以用
: : 然後只剩一种平台
: : 最後说不定只剩一个企业帝国
: : XXXX
: 有一点我们也许要注意,不是说法院想保护谁,
: 它就可以任意作个判决去保护谁.如果它的判决当中
: 没有一个大家都认同的原则或标准,那麽,司法就失
: 去了公信力了.大家也将觉得不知道何去何从--
: 反正,不管怎麽做,法官说了算嘛!这就是英美等
: 判例法国家的司法弊端.
这......
来龙去脉
系统/ 平台→浏览器
没有考虑系统占有率的前提,单论程式语言的自由竞争,
这样子忽视两者的依存关系,
才会得到你的结论:微软在JAVA这部分的排除异己不违背市场法则。
但必须思考一点:系统跟软体的关系
微软为何要加入JAVA?
当初JAVA成为业界推崇的共通标准时,
IE还在跟Netscape争夺市场,
MS必须结合次要敌人打击主要敌人。
而独占市场一直是MS的目标,
这种政治手腕也只是暂时的结盟。
当IE配合Win9X 系列取得八成以上市场占有率时,
微软几乎无敌。
这时候不过河拆桥不符合其商人性格,
所以JAVA被利用完毕当然要被宰掉,
免得JAVA再度培植另一个与IE抗衡的竞争者。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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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244.9.78
※ 编辑: DCHC 来自: 210.244.9.78 (12/30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