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Lin (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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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雪儿] 有关於大法官释宪申请
时间Wed Apr 15 20:08:04 2009
依据大法官案件审理法
第 4 条 大法官解释宪法之事项如左:
一 关於适用宪法发生疑义之事项。
二 关於法律或命令,有无抵触宪法之事项。
三 关於省自治法、县自治法、省法规及县规章有无抵触宪法之事项。
前项解释之事项,以宪法条文有规定者为限。
第 5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解释宪法:
一 中央或地方机关,於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因行使职权
与其他机关之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之争议,或适用法律与命令发生有
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党於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
定程序提起诉讼,对於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抵触
宪法之疑义者。
三 依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之声请,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
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对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确信有抵
触宪法之疑义时,得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
声请解释宪法不合前二项规定者,应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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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iton03:小朋友,字红红的很难看清楚捏。 04/15 20:45
※ 编辑: NTULin 来自: 122.120.8.212 (04/15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