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Lin (Yo-yo)
看板B97A013XX
标题[转录][公告]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四案例
时间Wed Apr 15 20:46:15 2009
※ [本文转录自 B92A012XX 看板]
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B92A012XX
标题: [公告]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四案例
时间: Thu Nov 4 02:07:17 2004
刑总班上某位小女生要求发这部分的讲义,但是事实上我的电脑中只有
这些资讯而已,所以就利用BBS公布算了。
还有那个第三堂睡着的同学,你就用这些案例,与同学讨论看看。
最後,对於下下星期三的事情,请记住你们对我没有期待可能性可言,
我所做的任何事都可免责。
所以纵或我没做也不能怪我,而如果我做了,那你们就自求多福。
请转录到别班。
(一)某甲欲杀某乙,在知悉自己有酒後乱性的习癖下,邀某乙喝酒,
最後终於酒醉後陷入心神丧失状态,进而杀了某乙(不用区分该
结果行为有无故意或过失)。
(二)前例,陷入精神耗弱,需区分结果行为有无故意或过失。2.1与2.2。
(三)某甲未注意到自己的恶习,邀某乙喝酒,於陷入心神丧失状态後,
杀害了某乙(不区分结果行为有无故意或过失)。
(四)前例,陷入精神耗弱状态,需区分结果行为有无故意或过失,过失的
情形,例如开车载某乙回家,进而车祸某乙死亡。4.1与4.2。
**************
第一例,不承认遡及禁止,肯认因果关连,而且有责任关连。
第二例,2.1先判断故意的结果行为是否可以合流(加强原来的因果流程中
的危险性,或谓原有危险只有增幅而无质变,例如准备刀子与拿刀砍人间
的合流关系),於认定合流後,否定遡及禁止的效力,成立故意杀人。
结论上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间有责任关连。
2.2没有遡及禁止效力发生,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有故意的因果关连,
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三例,不承认遡及禁止效力,不管结果行为是故意或过失,承认原因行为与
过失行为中的过失责任关连,成立完全责任能力下的过失致死罪。
第四例,4.1限制能力下的故意行为没有合流关系(单纯喝酒乱性行为的可能性
与结果行为中找刀砍人的行为间没有加强因果流程的必然关系,或谓这
是危险的转化、变质),所以遡及禁止,某甲为限制责任能力下的故意杀人。
4.2否定遡及禁止效力,肯认因果关连,肯认责任关连,为完全责任能力
下的过失致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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