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SimonLiu (宅╳法♀8露℃)
看板B97A013XX
标题Re: [雪儿]刑总练习题
时间Sat Jun 13 13:10:21 2009
: 我想问的是,关於乙的部分,在讨论甲的刑责时,行为是写甚麽啊?
: 好像只有这样比较可能,可是到後面主观不法感觉怪怪的......
: 是:甲未将乙送医的行为可能构成杀人罪吗
客观不法构成要件在下册咧~和它不熟咧~
送医的部份,没有保证人地位
不过任何一个人看到路边有人快挂了又不帮打119,真的没有罪责吗0.0?
不知道>"<"
然後取的行为时间点再往前推,推到他开枪干掉两个人的时候
可能有过失致人於死之未遂,不过应该会被河蟹掉 (误)
有所谓因果关系,其行为就因果关系理论客观上也的确造成乙的死亡,具客观不法
但在主观上,除非甲预见或可得预见乙有心脏病,并可能因此挂点
否则主观要件不合,在主观要件就被阻却违法了
: 客观不法的部分用因果关系来看的话,以车神的看法,有条件因果关系就是有因果关系,
: 客观不法就成立,但是否还要继续讨论德国客观归责的概念? 依这题看来应该会用到反
: 常的因果历程,然後还要解释为什麽不采这个概念 (不然直接阻却客观归责就甭写下去了)
反常因果历程依据车神说法是在循环论证
手边钰雄老大那本好厚好恐怖,等暑假再看
客观归责一堆子概念
老师认为OK可以用的应该只有被害人自我危害、被害人承诺、推测承诺这几个吧(p.381)
: 不只是这一个争点,还有意外紧急避难、打击错误、客体错误都可以坐下来喝杯茶讨论
休息一下,听首歌,好吗?^.<
: 来到屋前,甲从落地窗朝里一望,果见沙发背後闪动着一个人影,於是朝人影开了一枪
: 。谁知这枪没有瞄准,子弹朝走廊飞去,只听到「啊」一声惨叫,打中了从走廊奔向客
: 厅的乙的妻子丙,丙中弹身亡。甲心想一不做二不休,於是又开了第二枪,这次正好命
等价的打击错误,通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之目标没有受伤,只有受惊(啥小)
构成一个犯罪的未遂和一个犯罪的过失
干!枪打出去你是不觉得会射偏腻?还开枪不就代表其发生不违背其本意腻?间接故意!
确信其不发生逆?人家车神你枪神腻?每个人都麻说不是故意的逆?
*你是指嫌犯,所以你就是嫌犯!!或头发泰山化的…算了
少数说认为,杀人罪本身并未区别要干掉哪个人才构成杀人罪
所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他会干掉人就是有故意
一个杀人既遂
: 沙发上的人,子弹穿过他的脑袋向前射了数公尺,将电视打得稀烂。甲自以为得手,没
子弹打过去可能打死人也可能打坏东西,杀人与毁损(都既遂耶)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 到这个人根本不是乙,而是闯入乙家的强盗丁,碰巧撞见乙的幼女戊在客厅玩耍,於是
: 戊压倒在沙发上,脱光其衣物准备加以性侵,正当丁要将性器插入戊阴道瞬间就被甲射
就被甲射?!
…没事
就甲之行为,三阶和二阶在这方面会不一样
三阶认为应该要主客观一致才算有阻却违法事由
又分成两派:1.认为不符合主客观构成要件,就该罪而言仍应负既遂之责任
2.因为结果不法之非价被客观正当防卫之情境而抵销,应依未遂处理
(林钰雄 刑总 p.218)
二阶的不法有责二阶层认为
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客观<事实无阻却违法事由 ←在这边就被过滤掉了
/
不法<
行为< \主观<认知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有责 认知事实无阻却违法事由
所以依照未遂犯处理(因行为非价惩罚,而非结果非价)
丁喔?人都挂了,不起诉处分、不受理判决
如果侥幸没挂,那就强制性交罪未遂犯
干!幼女?!金变态腻
222加重强制性交罪
然後,首先我们要定义性交^.< …才怪
「犯罪构成检验,如果在个案中没有特别问题的要件,讨论上可以简单带过。」
(本句引自车神刑法解题导引 载於月旦法学教室第五期)
: 就在此时,乙正好踏进家门,看到戊一丝不挂倒在沙发上,丙与丁惨死在血泊中,惊吓
: 度导致心脏病发,昏倒在地。甲未料事情会演变至此,慌张逃跑。一个路人立刻帮乙叫
干 路人会乱跑进人家家门腻?还能立刻?一定有诈,查!
乙:「啊~嘶~。」
: 救护车,急急驶向医院。就再行经一处工地时,原本悬吊着的起重机忽然落下,砸中了
: 护车,乙当场死亡。
: 请问甲的刑事责任如何?
救护车被起重机砸是甲的错腻?甲是有可能预见到逆?
连预见都不可能了更何况建立在预见可能性上的预见腻?
---------------------------------------
这篇请鞭小力点^.<"
好多概念上册没有清楚交代,但又有提到(上课、课本)
啊啊…回完突然觉得刑总有点危险0.0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41.15
1F:→ ROCSimonLiu:发文骗批币 06/13 13:12
2F:推 tw0517tw:这一篇文章值 497 银 06/13 15:17
3F:推 jen150321:感谢啦~希望我平安pass 06/19 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