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hnoShiki ( ′‧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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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行政与行政法
时间Sun Oct 3 09:27:02 2010
行政法笔记(第一章 行政与行政法)
一、 行政在权力分立中的位置
二、行政的意义
1. 反面定义:立法及司法以外之国家活动的总称
A. 四分法的定义(行政、立法、司法、政府)
B. 五分法的定义(行政、立法、考试、司法、监察→准司法权)
*因行政无法加以定义,仅能描述,故采反面定义(如动产在民法中的定义)
2. 正面定义:只能描述不能界定(难以定义)
A. 从结构面向而言:行政系民意代表机关、司法、考试及监察机关以外之国家结构或
组织的总称。
B. 从实质面向而言:除立法机关制订法律并代表民意监督、司法机关解释宪法即统一
解释法令,民事、刑事暨行政诉讼之审判,除此之外,其他国家作用皆属行政范畴。
C. 从功能面向而言:行政系达成国家存立目的之最重要的手段,行政之运作并非单纯
执行法律,并负有形成符合社会正义之生活关系、规划及推动基本建设、引导及维持合於
公益之政治发展等任务。
Σ行政的特徵:
1.广泛多样
2.追求公益
3.主动积极 ps.司法:不告不理(消极)
4.受法的支配
5.一体性、层级性
三、行政的种类
基本权之目的为对抗国家、公权力,不可直接对抗私人;故采间接效力说(如民法第72条
中之公序良俗概念、民法第74条…)为现主流说法
(一)依法律性质:
1.公权力行政
(1)意义:又称为高权行政,指国家居於统治主体适用公法规定所为之各种行政行为。
公权力行政之范围甚为广泛,在人民与国家或人民与地方自治团体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事项
,均属公权力行政之对象,所使用之行政方式为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契约(公法契约)或
地方自治规章,於行政作用中占最主要地位。
(2)特徵:行政经常以一般抽象的命令或个别性处分等方式,课予人民一定的义务,必
要时采取强制手段,以达行政目的,与人民形成一种「上下秩序关系」
(3)种类:
A.高权行政:行政主体为达成公共目的,立於统治主体地位,单方对人民发布具拘束力之
命令或强制手段限制人民权利,课予义务之行政
B.单纯高权行政:行政主体不以命令或强制手段,提供人民利益的行政,对於人民提供各
种服务、保护、救济、增设公共设施等行政目的
2.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
(1)意义:国家并非居於公权力主体地位行使统治权,而系处於与私人相当之法律地位
,并在私法支配下所为之各种行为。
(2)种类:
A.辅助行为:买、租、招标
B.营利行为:增进国库收入,如:中油、菸酒公司(有竞争者)
C.行政私法:台电、自来水公司、国宅(照顾人民日常所需)
注: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内,为了直接达到国家任务,可使用私法行为之方式,完成行政
目的,或公共利益之行为
D.纯粹交易:中华电信释股
(3)区分公权力行政与司经济行政的实益作用
公权力行政 私经济行政
遵守 行政程序法 私法自治
救济途径 行政争讼 民事诉讼
国家赔偿 依国赔法§2 依民法§184以下侵权行为赔偿
强制执行 依行政执行法 依民法之强制执行法
(4)区分标准
A.公权力行政:上下秩序关系
B.私经济行政:立於和人民平等关系
★区分理论(双阶理论):指一行政行为分成两个阶段;行政程序法并无规定(释540采
双阶理论)
第一阶:公权力行政
甲人民向乙机关购买国宅,机关准否属行政处份,不服应提争讼。至於申请、承购、承租
或贷款者,经主管机关认为依相关法规或行使裁量权之结果不符合该当要件,而未能进入
订约程序之情形,即未成立任何私法关系,此等申请人如有不服,需依法提起行政争讼
第二阶:私经济行政
主管机关直接兴建分配之住宅,先由有承购、承租、贷款需求者,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经认定其申请合於法定要件,再予申请人订立私法上之买卖、租赁、借贷契约。此为推行
社会福利并照顾较低国民生活之行政目的所采行之私经济行政
A.意义:准否→公法;决定辅助→私法
B.形式:主管机关决定与否→行政处分;与人民缔结消费借贷契约→私经济行政
C.我国实务:释字540采用双阶理论(过去常采最後阶段之行为为准)
※例子:BOT案、政府采购(先审查资格,核准後才可以投标,之後才可以签订契约)、释
字第540号(先审核资格,核准後才可以签约购买国宅)
→一件事情打两种官司,两种法院独立审判,若意见不同会有很多麻烦
(5)私经济行政是否受依法行政约束
A.原则:不适用,因受民法上私法自治原则之支配
B.行政机关从事私经济行为时,应受组织法规之限制但仍不得从事与机关组织法归职权无
关之事务
(6)私经济行政是否受宪法上基本权利之拘束?(平等原则)
A.学说:
(A)否定说:私经济行政若适用宪法之基本权,则将导致「基本权利第三人直接作用」
之结果,而使整个司法自治制度破灭
(B)肯定说:私经济行政在性质上仍属行政,宪法课以行政机关尊重国民基本权利,并
平等对待国民之义务,不因行政机关行为方式而有根本之改变
(C)折衷说:
a.以行政私法方式所为而达成行政任务者,此种国库行政应受基本权利之拘束,其与公权
力行政并无二致
b.营利行为、私法上之辅助行为或参与纯粹之交易行为等三种行为,不直接受基本权利条
款之拘束
B.我国:(释字457采折衷说)国家机关为达成功行政任务,以私法形式所为之行为,亦
应遵守宪法§7之平等原则
*国库系指国家在私法上的称呼
公权力行政
Σ计画行政:行政计画系指行政机关为达成某特定之目的或实现一定之构想,就达成该目
的或实现该构想之办法、步骤或措施所为之设计或规划。行政计画并非固定之概念,而是
有多重态样,有以法律之形式呈现者,如预算案,有属行政处分者,如都市计画之个案变
更及市地重划,另有以法规命令或自治章程之形式颁布者,这就是行政计画之定性而言。
EX:小林村重建计画、十二年国教…
Σ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之行为,其作用非为产生、变更或消灭
行政法之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效果),而系产生「事实效果」也。其相对之概念为法律
行为,其分野在於意思表示(行政契约为双方为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行政命令为单方为
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之有无:事实行为只发生事实上的效果,而非法律上的效果。EX:
拾获无主物(无相对人为意思表示)、工兵填海为陆、拆除违章建筑…
Σ单纯高权行为:详见前述。
Σ行政契约:系二者以上之法律主体,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法律关系为目的,互为
意思表示而合致成立之法律行为。至於行政契约之所以与其他契约不同者,则在於其以发
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为目的(公法上之契约)。EX:公立学校聘请教师(要立书面,否则
对政府机关做为行政一方有利;私法契约则不一定)
Σ行政命令:法律与行政命令皆为拘束人民之抽象规范,惟行政命令由行政机关发布;法
律则是由立法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法§159系指上级对下级机关、或长官对属官依其权限
或职权为规范内部秩序及运作,所为非直接对外发生法规范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规定。其
特性为无须法律授权、效力仅於内部的约束力、仅需透过下达之程序而无须对外发布。
Σ行政处分: 非记过、申诫、免职之意,而是公法上行政主体单方面的行为。行程法§
92Ⅰ: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
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92Ⅱ:前项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
般性特徵可得确定其范围者,为一般处分。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一般使用者,
亦同。释字423号: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就特定具体之公法事件所为对外发生法律上效
果之单方行政行为,皆属行政处分,不因其用语、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续行为或载明不得声
明不服之文字而有异。EX:寄送公文、强制驱离违法之集会游行、红绿灯、开罚单…
私经济行政
Σ公营事业之活动:惟行政营利行为,国家以私法方式参与社会上的经济活动,其主要目
的在於增进国库收入,有时并兼负执行国家政策的任务。EX:台糖、台盐、中油…
Σ行政主体参与交易行为:此类行为或多或少有其行政上的目的,基本上均受市场供需法
则之支配。EX:政府护盘股市、中央银行买卖外汇以控制汇率
Σ需求行政:以私法辅助行政行为,以获致日常行政活动所需之物质或人力;其特点在於
以间接之方式辅助行政目的之达成。EX:政府采买军购
1.干涉行政(负担行政)
(1)意义:或译侵害行政,为公权力行政中常见的行为方式,指行政机关未达成下令、
禁止或确认之效果,所采取之抽象或具体措施,以及必要时所使用之强制手段。EX:稽徵
税捐、徵收土地、各种警察处分、徵召役男、发放执照、证书
(2)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释字535警察实施临检、释字542迁移水库集水区、释字564
公告禁止设摊、释字577烟盒标示尼古丁
2.给付行政(受益行政)
(1)意义:系有关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提供生活必需品、举办职业训练、给与经济补
助、提供文化服务等行为而言。
(2)性质
A.公权力行使而为公法事件 → 单纯高权行政
B.私经济行政而属私法范围 → 行政私法
(3)内容:供给行政、社会行政
(4)争议:给付行政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A.学说
(A)否定说:给付行政系给予人民利益、生活照顾、社会福利措施,故其所受法律保留
程度较宽松,给付行政措施仅需有国会议决通过之预算为依据即可
(B)重要性理论:认为给付行政如涉及原则性问题,因而属重要性事项者,亦应有法律
依据。况且对特定人给付就该人而言属受益,实际上对其他人而言,则系负担
B.司法实务
(A)释字443:关於给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规范之密度,自较限制人民权益者为宽松,
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者,应有法律或法律授权之命令为依据之必要
(B)释字524:全民健康保险为给付行政之一环,不仅为公法关系,且保险所生之权利义
务影响重大,属法律保留范围,应以法律或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之。
干涉行政VS给付行政:阶公权力行政
给付行政并不一定就是私经济行政,参加全民健保、发放消费券也都属於私经济行政,另
外还包含物质及精神上之给付行政。给付行政并非剥夺人民权利、增加义务,而干涉行政
常常是对人民造成不利。
其最大差别在於受法之拘束宽严不同。干涉行政受法律严格的拘束,因其限制了人民的权
利;而给付行政不一定要有法律规定,唯若其牵涉层面广、所需预算金额庞大通常亦需有
法律配套(EX:全民健康保险条例、消费券发放条例)。
四、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为关於行政之法,系有关行政之组织、职权、任务、程序以及国家暨其他行政主体
与人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规,例外情形上包括人民相互间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法法规
。
Σ行政法之性质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权之法
2.行政法是关於行政权之组织及其作用之法
3.行政法为国内法
4.行政法为公法
5.行政法为关於行政权之法之总称
五、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的区别
1.区别的标准:A.公权力行政:上下秩序关系
B.私经济行政:立於和人民平等关系
2.区别的实益:A.公权力行政适用公法,私经济行政适用私法
B.公权力行政有争执时适用行政诉讼法,私经济行政适用民事诉 讼法
C.公权力行政使人民发生损害时,适用国家赔偿法;私经济行政造成损害时适用民事赔偿
D.公权力行政须受到行政程序法之规约,私经济行政则否
*公法遁入私法:原本应该用公法做的事情,但政府机关取巧将其变成私法的行事。EX:
国贸局委托纺拓会分配配额,但其不事生产,反而出售配额(为规范此类情事,後规定须
先缴纳保证金额,若不生产就将其没入→保证金为私法上之交易行为) 参照民七十七年
判字第四三八号判决
六、公法与私法之区别标准
1. 利益说:视其规范是否有关於公共利益。
2. 从属说:规范上下隶属关系者为公法,规范为平等关系者为私法。
3. 旧主体说:规范主体间为私人者为私法,若规范之一方为公权力主体者为公法。
4. 新主体说:私法对每一个人皆适用,公法则适用於行政机关或公权力主体,来规范他们
的权限与义务(规范职务的法则)。
5. 传统说:难以说明,传统上即是如此。EX:邮政VS电信
*农田水利会为公法组织,但释字第518号解释称:「农田水利会所属水利小组成员
间之掌水费及小给水路之养护费及岁修费,其分担、管理与使用,基於台湾农田水利事业
长久以来之惯行,系由各该小组成员,以互助之方式为之,并自行管理使用及决定费用之
分担,适用关於私权关系之原理,如有争执自应循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所谓长久以来
之惯行,乃前述传统表现说之表现。
6. 事件关连说:指某一事件中一部分事实之关系,明显属於公法关系者,事件整体均视为
公法关系。
*释字第89号解释文:「行政官署依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将公有耕
地放领於人民,其因放领之撤销或解除所生之争执,应由普通法院管辖。」
*释字第115号解释文:「政府依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所为之耕地徵收与放领,人民仅得
依行政救济程序请求救济,不得以其权力有损害为理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土地。
普通法院对此事件所为之相反判决,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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