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tziya (ftziya)
看板BASKET-RULES
标题Re: 关於置底的未决
时间Wed Sep 14 01:08:04 2005
※ 引述《seafood (河豚生鱼片)》之铭言:
: A:抛球出手的动作是否为投篮动作,并非只要对着敌队篮框抛去就成立,还要加
: 上裁判认定。
这点我同意,所以在用字上是"进攻".
: B:进攻队在自己的後场有权使用各种不犯规也不违例的方式处理球,其中当然也
: 包括将球抛向自己的篮板或篮圈後接住反弹球再向前场进攻,在球真正中篮之
: 前,谁也难以断定此球是否蓄意使其中篮。
: C:根据B,裁判可以认定此球并非投篮动作,亦可视为进攻队在处理球的过程中
: 意外遭到犯规而使得此球意外中篮。这会使得判罚看似更复杂。
: D:其实,还有一个很简单的裁断标准,裁判为了防止球员或教练操纵比赛结果,
: (也就是故意输球),所以对球员蓄意攻击本队篮框的行为一律视为无效得分。
: 只要裁判认定这是一个攻击本队篮框的行为,此球立即成为死球,所遭之犯规
: 也不算。至於球员此刻究竟是蓄意或脑袋不清?裁判不是精神病理专家,不能
: 随意论断,所以应一律视为蓄意攻击,一律中篮无效、犯规不算。
个人意见,说出来参考一下,
裁判本来就是要去体认场上球员动作的意图,
否则又何来一般侵人犯规或者不合运动道德犯规之分,
同理,如果真的有认定上的困难,那也不会有16.2.2以及16.2.3的规定,
个人是比较不赞同这种判法,虽然对裁判来说在认定上是比较容易,
可是对於参赛的队伍来讲,这种走捷径的判法个人认为是会引起争议,
最後,为何犯规不算个人是比较好奇一点,
如果说进攻球员此刻究竟是蓄意或脑袋不清无法得知,
同理,防守球员是否亦为如此,
那防守球员为何不需要为其侵人的动作负责,
如果个人对条文没有太重大的认知错误,似乎亦无相关的规定,
如有错误,还烦请版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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