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tziya (ftziya)
看板BASKET-RULES
标题Re: [问题] 一个身体对抗的问题
时间Sat Sep 24 08:21:41 2005
※ 引述《wythe10 (呼~~)》之铭言:
: 至於你说建立好防守位置後
: 进攻者当然有权利改变他的方向和行进路线
: 为了防守你可以横向或向後移动
: 如果不移动或移动太慢~而且还是膝盖去绊到进攻者
: 很明显的接触并没有发生在躯干上
: 也表示防守者并没有在进攻者改变方向後
: 比他还早占据合法的防守位置及建立合法的防守姿势
: 所以防守者必须负起这个身体接触的责任!!
我的看法是:
1.不是所有的身体接触都会构成阻挡或撞人.
2.规则33.4第五段身体接触必须发生在躯干上是要判断阻挡或撞人的准则.
3.规则33.9第五段有说明臀部或肘部在圆柱体外与对方发生身体接触为阻挡
或拉人犯规,亦即反面推论,臀部或肘部亦受圆柱体之保护.
4.规则对於腿部的接触并没有很明确的规范(因为篮球的接触很大部分都是发生在躯体
或者手部,腿部比较多发生在足球),个人是认为既然对於圆柱体的定义在33.1第一段
第三个黑点有规范到腿的外侧,则腿部的接触亦应类推适用其他非躯干部分接触的规
定,故类推33.9第五段来界定腿部接触的犯规与否.
5.移动中腿部的接触造成进攻者不利的情形个人认为由防守者负起这个接触的责任,
但非移动中腿部的接触如在圆柱体内,防守者不必负责,进攻者如因此有不利之情形必
需自负责任,但如接触是发生在圆柱体之外,则防守者仍需为这个接触所造成不利之情
形负责.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还请版友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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