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19 (我爱苏打绿)
看板BASKET-RULES
标题{公告}国际篮总现役裁判资格之移转、放弃与注销
时间Mon Dec 8 23:35:52 2008
国际篮球总会(FIBA)针对现役裁判资格移转、放弃与注销等相关规定如下:
(1) 国际篮总现役裁判因其事业或其他原因必须离开母国时,仍得保有其国际篮总现役裁
判之资格。但是为了维持其资格并获得国际篮总同意,该裁判在获得母国国家篮协同意後
,必须取得新的国家篮协会员资格。
(2) 国际篮总任一现役裁判若未能依国际篮总的篮球规则、总则及内部规范完满的履行其
任务,国际篮总秘书长得将其自国际篮总现役裁判名单上除名(暂时性或永久性)。
(3) 区域篮总得要求被提名之裁判自国际篮总现役裁判名单上除名。此项请求及原因必须
送至国际篮总秘书处。若是国际篮总秘书长同意该请求,秘书长将通知该裁判所属之国家
协会。於此例中,该裁判不会失去国际篮总裁判资格,除非国际篮总秘书长另有规定。但
是该裁判不得被国际篮总或区域篮总提名在任何正式的国际篮总比赛中执法。该裁判也暂
时中止支付年度会费。
(4) 任一国际篮总现役裁判不论因何原因失去国家裁判之资格(暂时性或永久性)同时也失
去国际篮总裁判之资格。国家协会在上述情况发生後应立即通知国际篮总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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