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dfound (狗莉的爹&丫丫的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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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宝宝] 幼稚园的师生比
时间Thu Jul 16 09:32:51 2009
其实....应该要先看你找的是托儿所还是幼稚园
2岁的话其实幼稚园在法规上是不能收的
(当然几乎全台的幼稚园都收啦...也不知主管机关是干嘛的)
有关幼稚园部分
幼稚教育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幼稚教育,系指四岁至入国民小学前之儿童,在幼稚园所受之教育。
第八条 幼稚园教学每班儿童不得超过三十人。 幼稚园儿童得按年龄分班,每班置教师
二人,其中一人为导师。
行政院院会98年6月11日通过「幼稚教育法第八条」之修正案;修正後规定,幼稚园每班
设教师两人,均设定为导师(除班级人数在15人以下者仅其中1人为导师)。
有关托儿所的部份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设置标准
第 6 条
托育机构依收托儿童年龄分为下列三类:
一、托婴中心:收托未满二岁之儿童。
二、托儿所:收托二岁以上学龄前之儿童。
第 11 条
托育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应置专任主管人员一人,综理机构业务,并应依
下列规定配置工作人员:
一、托婴中心:除应置特约医师或专任护理人员至少一人外,每收托五名
儿童应置护理人员、教保人员、助理教保人员或保母人员一人,未满
五人者,以五人计。
二、托儿所:每收托十五名儿童应置教保人员或助理教保人员一人,未满
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计。
三、行政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人员应为专任。
第一项第二款之助理教保人员数不得超过教保人员数。
托儿所必要时得设置护理人员或社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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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为什麽新竹县社会局会说凯摩合法未违规
只要有护理人员、教保人员、助理教保人员或保母其中一项资格可以
法规真是宽松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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