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yi (所以呢?噗嗤。)
看板Bank_Service
标题Re: [问题] 急问 存摺不见 召冒领
时间Sat Feb 12 15:42:51 2011
※ 引述《snh (一个人在半夜醒来)》之铭言:
: 推 kyore:印章对 存摺对 密码又对 那是不能求偿的 02/12 13:03
: → kyore:开户时印监卡没留签名式样 有没有签名根本不影响领钱 02/12 13:04
针对k大的推文有一点点心得想分享,
野人献曝,如果有说错的地方还请前辈用力吐槽。
印章对+存摺对+密码又对==不能求偿
就我所知,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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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这一段罗哩叭唆解释为什麽这个说法有问题,懒得看的可以直接跳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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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顾客把钱储蓄在银行,成立民法所谓的「消费寄托」关系。
受托人(银行)具有依契约(开户约定书)之约定,
在寄托人(存户)有需要时返还寄托物(也就是钱)的义务。
此时,存户对银行有债权(讨回这笔钱的权利),
银行对存户有债务(给付这笔钱的义务)。
存户拿正确的存摺印章到银行柜台把钱领走,
即是银行进行「清偿」,债务归於消灭。
问题是,拿存摺印章去领钱的,
假使不是存户本人呢?
比方说,家人、朋友?
这种(代为)行使债权人权利的人,称为
债权之准占有人。
根据民法第310条第2款,
「....按向第三人为清偿,经其受领者,倘受领人系债权之准占有人者,
以债务人不知其非债权人者为限,有清偿之效力。....」
白话一点说,
这个领钱的人若非债权人(存户)本人,而是其家人朋友(债权之准占有人),
则银行端必须在
不知道领钱人不是存户本人的前提下,
所作的清偿(让他把钱领走)才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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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哩叭唆的解释结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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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如果存户不承认这笔钱是他本人去领的,即使印章存摺密码都正确,
只要实际举证(录影带一类的)能证明行员知道领款人非存户本人,
则银行对这个存户所作的清偿,是
无效的......
以上这一些内容,
是我在几次受训时被讲师三令五申恐吓留下的印象(XD)。
在这里简短和大家分享,主要的目的,
当然不是期待存户们都拿这条法律去钻银行的空子(苦笑)。
反而是希望辛苦的同业柜员们能更懂得保护自己,
法所不允的事情,尽可能不要让自己冒这种风险(当然有时候很难,唉)。
对待顾客的托付,要用更仔细、更严谨、更战战兢兢的心态去面对。
也希望使用银行服务的存户们,要理解一件很重要的事:
尽管目前是由银行替你保管,但这些钱,
是.你.的。
你本人负有好好保护这些钱、不要把存摺印章随处乱放或交给他人的义务。
毕竟,银行即使再想替你好好守护城池,
如果你本人都搞得门户大开,银行又有何城池可守呢!?
要走到论法的这一步,实在是万不得已又劳民伤财;
存户和银行都多留一分心,兼顾安全和效率,才是银行服务的本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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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yi:转录至看板 Finance 02/12 15:45
1F:推 WaterDragonI:柜员兔先推一把.... 02/12 15:53
2F:→ miniuser:法律规定 跟 银行与存户间契约关系 若有冲突 何解? 02/12 18:03
3F:推 johnjohncoin:推 02/12 18:34
4F:推 ROCAF:推柜员兔 02/12 21:30
5F:推 zuan:这篇要m起来呀!!!! 02/14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