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onymou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Base_Picket
标题[本板] 多篇 匿名管理编号: 1975705
时间Mon Jul 6 07:18:20 2026
1.强制使用分类
预设格式填写,内容务必正确,资料不齐全不受理
2.本分类适用
本板违规检举及
板规2-5再检举之情形
3.文章代码务必包含看板名称,并注意空格
4.检举事证如使用截图,经检举确认为伪造者,以滥诉论处
5.可能违反板规请至少10字简要说明
---------------- 以上为本板检举发文须知 请详阅後ctrl+y删除 ----------------
1.被检举人:匿名管理编号: 1975705
2.文章代码:
#1gIcdz2u (Base_Picket)
#1gIcl3Q3 (Base_Picket)
3.检举事证:
#1gIcdz2u (Base_Picket)
https://i.imgur.com/768c4Ro.jpeg
#1gIcl3Q3 (Base_Picket)
https://i.imgur.com/mu1m6Fi.jpeg
4.可能违反板规(至少10字说明):3-7
该匿名检举人对同一使用者 duct
单日内检举两次,应
避免成为私怨借刀杀人之场所。
三、检举人注意事项
 ̄ ̄ ̄ ̄ ̄ ̄ ̄ ̄ ̄
7.以下情形为滥用检举板,违者得劣文退回处置。
1.同一匿名管理编号,两日内重复检举同一篇文章或推文
2.两日内之检举无新违规事由重复检举同一文章或推文
3.同日板上已有检举该篇文章,且并无新违规事证,检举时间间隔五分钟以上。
(经板主推文注明超额检举请拆分者不在此限)
4.为避免匿名检举板成为私怨借刀杀人之场所, 单一检举人对同一使用者之检举
三日内只可一次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匿名天使的家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ase_Picket/M.1783293501.A.768.html
1F:推 chainstay120: 不罚,监於过往板主有受理多篇B1、B2、B17合并检举 07/06 08:57
2F:推 chainstay120: 之情形,本篇检举内容是板主基於一篇一文请被检举人 07/06 08:57
3F:推 chainstay120: 拆分之结果,此部分会再研议修订可多篇检举之情形至 07/06 08:57
4F:推 chainstay120: 新版板规 07/06 08:57
5F:推 Lisanity: 本人是本篇检举人 板主 这个请相关检举人分开检举这个 07/06 12:49
6F:→ Lisanity: 但书是指3-7-3之但书 不是3-7-4 07/06 12:49
7F:→ Lisanity: 请问这个但书除了3-7-3以外,也包含3-7-4吗? 07/06 12:49
8F:→ chainstay120: 首先,本篇检举人为匿名使用者,纵使你自承为本篇检 07/06 14:18
9F:→ chainstay120: 举人,但就规定而言,你仍非属本篇检举人,鉴於是在 07/06 14:18
10F:→ chainstay120: 询问板规,故本次不予水桶处分,往後如有疑义建议向 07/06 14:18
11F:→ chainstay120: 板主私信或是至相关看板提出询问。 07/06 14:18
12F:→ chainstay120: 其次,回复你提出的提问,本板板规规定「单篇检举文 07/06 14:32
13F:→ chainstay120: 最多只可检举一人及一篇文章」,合先叙明,本篇被检 07/06 14:32
14F:→ chainstay120: 举人於前有多篇合并检举,该检举系依过往检举习惯为 07/06 14:32
15F:→ chainstay120: 之,此处之习惯,请参照民法第一条习惯意涵,不另做 07/06 14:32
16F:→ chainstay120: 说明,於本板搜寻关键字多篇即可查得,亦有板主受理 07/06 14:32
17F:→ chainstay120: 此类多篇合并检举,为使该篇检举合於格式,故本人请 07/06 14:32
18F:→ chainstay120: 被检举人分篇检举,惟於此前均无再另行公告不得再依 07/06 14:32
19F:→ chainstay120: 此习惯提出检举,又因被检举人所发之检举系基於板主 07/06 14:32
20F:→ chainstay120: 提出之要求执行,故不予水桶处分 07/06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