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104 (Ja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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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足球规则
时间Sun Nov 4 23:25:43 2012
足球:
壹、比赛制度:
1.采败部复活制,第一轮八支队伍两两进行比赛,四支获胜队伍进行单败淘汰赛争夺冠亚军
四支失败队伍进行单败淘汰赛争夺季军。
3. 一队报名人数不限,单场检录最少7人、最多15人。
贰、比赛规则:
采中华民国足球协会最新审定之七人制足球规则。
参、特殊规定:
1. 比赛分上下半场,上下半场各20 分钟,中间休息5分钟。决赛的中场休息为10分钟。
2. 每队该场比赛最多登录十五名球员,未登录在该场比赛的人员禁止於该场比赛替补上
场,任何一队少於七人则该场比赛弃权。
3. 每场比赛换人人数以已登录球员数为上限,替补队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 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B. 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信号後,方可进入比赛
C. 替补队员只能在比赛停止时从中线处进场
D. 当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完成了替补程序,从那时起,替补队员成为上场队
员,而被替补队员终止为上场队员
E. 所有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4. 球员球衣背面应有号码且颜色统一,守门员球衣颜色则需不同,球鞋应为胶钉足球鞋
不得穿着金属钉的球鞋,违者禁止上场。
5. 有越位犯规,赛例以国际足协最新之球例进行。
6. 凡在比赛中被裁判红牌罚出场之球员,应自动停赛一场,经判决後,始可再出场比赛
又被黄牌警告时,则应再停赛一场。
7. 凡在比赛期间,累积黄牌次数2次,应在下场比赛自动停赛一场。假设於一场比赛中
被裁判发1张黄牌,会累计到下一场比赛中,如在下一场比赛当中又在被裁判1张黄牌
则此场比赛後自动停赛一场,如於此比赛中被裁判2张黄牌,则会被判出场,且此场比
赛後自动停赛一场。
8. 初赛以积分计算(胜出得3 分,平手各得1 分,败方0 分),不设加时赛,若积分相同
则以下列顺序为计算方式:球差、得球、失球、角球。
9. 决赛一律踢出胜负,若平手时,则设加时赛。上下半场各10分钟,中场休息5分钟。
若加时赛完场平手时,则以八码点球决定胜负(由比赛终结时场上球员自行选出五名球
员进行踢PK,一轮平手则踢第二轮,直到分出胜负)。
10. 守门员接到球後需六秒内离手,否则交换球权。
11. 禁区内犯规,若罚直接自由球,则为八码球。
12. 发边界球时一律用双手,且必须双足站立在边线上或边线外地面。
13. 比赛前15 分钟需至检录台完成登录,若比赛开始五分钟仍未登录,判定弃权,比数
以三比零判负。
14. 凡规则有明文规定者,以裁判之判定为终结,不得提出异议。
15. 运动员资格问题,应该於比赛开始前提出,其他申诉均应在该比赛结束30分钟内提出
否则不予接受。
16. 有关技术性判定问题之申诉,一律不受理;比赛进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决时,得由其
领队或教练向大会提出申诉,但比赛仍须继续进行,不得停止比赛,否则以弃权论。
17. 申诉以裁判长之判决为终结。
18. 比赛中有发生纠纷或问题不属明文规订者,由裁判做最後的裁决。比赛当天,如发生
球员打群架事件,取消该系参赛资格。
19. 其余规则依照「中华民国足球协会」公告之最新审定之七人制足球规则。
20. 本规程如有未尽之事宜,得由大会随时修订之。
注1:若比赛当天下雨,除非大会有另行通知,否则比赛会依赛程继续进行。
规则有问题请推文或是站内信 最晚於二领时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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