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zzi (冰裂叠影)
看板Bioindustry
标题[文章] 约聘工作者如何维护应享权益?
时间Fri Jul 9 23:47:41 2004
在生技相关职务上,有研究助理的工作,可能会是约聘人员。虽然适合短期工作
缓冲为出国作准备的人,但相关权益其实还是很重要的。看到这个相关讯息,提
供给大家参考。
--
约聘工作者如何维护应享权益?
文/卢智芳
审稿/朱瑞阳(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律师,现任台北县劳资协调发展协会常务理事)
2004年7月 Cheers杂志
案例:
虽然不是正职,但李娟娟还是决定接下应徵上的约聘工作。因为她对工作内容
很有兴趣,觉得这是个学习的好机会。不过,「一年一聘」的规定,给李娟娟
很大的心理压力,也时时提醒她:自己像是「次等公民」。为了消除这种不安
全感,李娟娟真的很想知道:约聘工作者有哪些应享权益?
为了降低成本,更弹性地运用人力,愈来愈多企业喜欢采用约聘模式雇用员工
。换言之,找工作时,求职者也愈来愈容易面临约聘职务的选择。
然而,如何面对「同工不同酬」,尤其是薪资或各种福利名目,哪些有?哪些
没有?却是许多约聘工作者在实际工作後,最大的烦恼。首先要确定的是,绝
大多数约聘上班族至少都能受到劳基法保障。
即使是约聘人员,也不能随意解雇
虽然企业内部会自行区分「正式员工」与「约聘员工」,但是只要为企业所雇
用,相关权益应以劳基法为基准。
换句话说,约聘期间的休假天数、加班费计算、请假规定等,都应该与正职员
工无异。至於外加福利,例如三节与生日礼金、员工旅游等,则视各家公司对
约聘员工的重视程度而定。如果很在意这些项目,在签订工作契约时,就要先
询问清楚。
约聘人员最大的不安来源,就是「一年一聘」。不过,多了劳基法保障,企业
其实不能随意解雇约聘员工。因为根据劳基法第 9条规定,所谓的定期契约,
只限定於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约聘员工的工作若属於继续
性质,不符合上述情形,虽然是一年一聘,但仍属於劳基法的不定期契约。在
不定期契约的架构下,雇主除非有劳基法第11条的法定事由(例如雇主歇业、
转让、或劳工对所担任之工作的确不能胜任等),否则是不能任意解聘员工的
,当然在这种情形下,员工也有权向企业要求资遣费。
事实上,一年一聘的约聘员工只要前後约聘契约未间隔30天,就适用於不定期
契约的相关规定。
政府部门的约聘员工小心两头落空
其实,约聘工作者最容易发生权益争议的地点,并不是在企业内,反而是在各
级政府部门、公营事业或公立单位中。这类组织为了因应业务需求,对外临时
招募的工作人员,并不具有法定公务员资格,也不适用劳基法,权益等於陷入
「两头落空」的灰色地带。
譬如,过去就发生护理人员联合陈情的案例。许多公立医院的约聘雇护理人员
占编制人数20%到50%,但不仅薪资与正式编制人员差上一大截,又未纳入劳
基法保障,没有公保、劳保、和退休金等福利,结果造成护理人员流动率极高
,工作士气低落,连带使病人权益受损。
劳基法的灰色地带
会发生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劳委会排除了以下几种工作者适用劳基法:
1. 公立医疗院所之工作者(技工、工友、驾驶人除外)
2. 公立社会福利机构之工作者(技工、工友、驾驶人除外)
3. 依立法院通过之组织条例所设立基金会之工作者
4. 个人服务业中家事服务业之工作者
前述 1、2、3项工作者,如果不具公务员资格,分别依「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
聘人员聘用办法」、或「人事行政局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规范,但这两项法令
都未明确说明是否适用劳基法。在法令未修改前,透过团体联合力量,跟雇主
进行协商,恐怕是现阶段不想吃亏的约聘工作者比较有效的做法。
派遣员工的权益,关键在於派遣公司
另外,有些企业为节省人力成本,透过派遣公司安排派遣人员,到要派企业任
职。看起来,这些派遣人员对於要派企业,也是约聘人员,但是因为派遣人员
与要派公司间并无契约关系存在,因此,在法律上,这些派遣员工的雇主是派
遣公司,而非要派公司,与前述的约聘员工有根本上的差异。
对派遣人员薪资福利的保障,就要个别审视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间的契约内容
,看应该归属於定期或不定期契约,决定派遣人员的权益范围。
目前,国内的「派遣法」尚未通过立法,的确有些非正派经营的派遣公司会钻
法律漏洞,订定不合理的工作条件。所以在接受派遣工作前,一定要选择有体
制的派遣公司,看清楚工作契约上关於权利/义务的条款,才不会使自己的权
益受损。
http://www.cheers.com.tw/content/048/048032.asp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4.169.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