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yshawn (NTU,Anti You)
看板Blog
标题Re: Blog的音乐
时间Fri Aug 4 16:56:15 2006
1F:推 cityeffect:那如果自己买CD上传歌曲,使用flash播放器贴在blog, 08/04 15:17
2F:→ cityeffect:而且此blog非营利为目的而存在。那有着作权的争议吗? 08/04 15:17
争议一定是有的,只是最後结局怎样,很难说的准
检察官,原告律师一定会说有罪,被告律师会说无罪,然後丢给法官裁定
我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对相关法规也不是很理解,很难给个确定的回答
不过,如果我所认知的没错,你购买CD所支付的价金,只是从着作权人手中
买到供个人使用的权利而已,包括,自己听,自己烧来听,或在家里客厅和家人一起听
而透过网路公开播送的权利,你并未在买这片CD的同时取得,所以是不能公开放的
(要的话,应该是要付一笔公播费,像电台付给它们的那样,不过
谁写blog会写到付这笔钱给唱片公司啊......有的话麻烦说一下,我想去参观..:p)
但是,( 以下非属劝人为违法行为,声明在先)
我想就算放了,只要不是在各大入口或部落格排行榜网站前几名的,应该不太会被注意
甚至也还可以没事,
着作权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说,非意图营利而以...公开播送...之方式而侵害他人着作权
,且侵害着作超过五件或权利人受损超过新台币三万元者,处....等等等
这样看来,不是大量分享的,应不致於受到刑责
(只是我是单纯看法条而已,举证责任在哪一方我不知道)
所以接下来就是个人决断的问题了,
你可以抱着,反正抓不到我,被抓也不一定定罪的心态继续在blog里放音乐
也可以胆小如我,看到新闻後马上把blog里所有youtube的mv都拿掉
反正自己的blog,自己做主吧
抱着「低调就是王道」的心态,总是会比较保险的
如果低调还被抓到,那就认了吧,也别在说什麽「你们只敢抓小尾不敢抓大尾」
总之一切都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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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71.35
3F:推 cityeffect:推 一切都是命 08/04 19:21
4F:→ cityeffect: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XD 08/04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