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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部落格分享音乐 违反着作权法
时间Tue Oct 10 11:30:47 2006
部落格分享音乐 违反着作权法
【经济日报/记者李娟萍/台北报导】
在部落格内,以音乐档案或超连结方式连结音乐网站的网址等方式,供人试听、下载音乐
,是违法的。国内近期已有多起部落格作者(blog-ger)因此违反着作权法,而被法院判
刑的案例。
国内盛行网路部落格文化,部落格作者常以文章配上优美的音乐,藉此抒发心情,并供人
点选,此一行为,虽为自己的文章及网志内容增色不少,但已违反着作权法。
台湾资讯智慧财产权协会副理事长陈家骏律师指出,部落格作者这种与网友分享其歌曲或
文章档案的行为,已牵涉到着作权法的重制规定;部落格作者放在网志内的音乐,供不特
定网友点选聆听,也构成着作权法上规定的「公开传输」行为。
近几个月,各地地方法院判决相继出现,部落格作者因在部落格内设音乐档案,供登入部
落格的人聆听、下载,而被判刑的案例,包括台北地院的「心电感应音乐小站」案等,已
有四例,值得网友提高警觉。
部落格作者被判刑的刑期虽不重,且可易科罚金,但是对於部落格文化已投下一个震撼弹
。这些被判刑的部落格作者,有的是在部落格内,设置多达400至500首的音乐档案,供不
特定的人士试听、下载;有的则是以超连结的方式,连结不明来源的音乐网站,让网友可
以聆听音乐。相关地方法院判决显示,这些行为,均已触犯着作权法。
很多部落格作者不甚清楚「公开传输」的意思,陈家骏指出,只要是向公众提供可以随时
撷取的着作,即以符合「公开传输」要件,此一行为,并不以利用人有实际上的传输或接
收行为为必要,只要是处於可以传输或接收的状态已足。
换句话说,部落格作者设置音乐档案,也许只是想自己聆听方便,但因网际网路的特性,
已使部落格内容置於公开传输或接收状态,因而触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均是由国内各大唱片公司所提出的告诉,陈家骏指出,这显示
国内音乐着作权团体已注意到部落格的音乐着作利用行为,也会要求收费,部落格版主应
更加注意。
【2006/10/1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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