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tech (一念之差,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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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自己写歌PO网志也侵权 律师:MUST扩权
时间Fri Jun 5 13:02:49 2009
有创作又刚好找到东家的板友请小心....
自己写歌PO网志也侵权 律师:MUST扩权
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918830
【2009/06/05 11:52 报导 】
创作歌手谢和弦将自己的创作歌曲放在部落格上,却遭中华音乐着作权协会MUST要求
关版,并告发侵权。法界解释着作权法,认为即使谢和弦将音乐的「财产权」卖给MUST,
但他还是创作人,具有「着作人格权」,律师黄钰生说,要求关版或不能在自己部落格中
分享有扩权之嫌。(刘映兰报导)
时下许多年轻人喜欢将自己创作的音乐、小说放在部落格上与人分享,歌手谢和弦日前就
把创作的歌曲放在自己的部落格里,却引来中华音乐着作权协会MUST以侵犯着作权为由,
要求关版。律师黄钰生指出,着作权法分为「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产权」,都属於创
作者,後者可以卖给唱片公司或出版社,但原创者依然拥有着作人格权,(t)「财产权是
可以分割的,可以限制在某一段时间里或某个媒体使用,但是原创权绝对是属於本人的;
除非他们之间有有另外的契约存在,不然我觉得(MUST)有点太扩张自己的权限。」
律师并表示,除非有和MUST签订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当中明文规定将所有权已全然
交付,不然创作人始终保有着作人格权,可以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与人分享。
详细报导:
创作放网路侵犯自己着作权? 谢和弦:太幽默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4/91/1kn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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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6.118.228
1F:推 jeta890119:洨站跟MUST两个既炯 06/05 13:10
2F:→ yukitowu:看起来不管是哪边都没搞懂MUST到底是怎样的团体... 06/05 16:28
3F:→ uranusjr:MUST is just an axxhole 06/05 22:03
4F:推 missleia:因为MUST,我不听中文流行歌曲了,那天莫明奇妙被告 06/08 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