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ica (我们怎能无赖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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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噗浪] 正妹、猛男墙是否违反肖像权?
时间Mon Sep 7 00:27:39 2009
※ 引述《sony1733 (应天之风)》之铭言:
: ※ 引述《leego1224 (阿离)》之铭言:
: : 而制作正妹、猛男墙的人却不肯,是不是有什麽管道可以对他采取法律途径呢?
: 这位制作历史头像墙的人我刚好认识
: 首先,请明白一件事情,网路也没有所谓公开不公开的秘密
我们都有默契网路上的确没有所谓公不公开的秘密。
但我们应该也有默契网路上有尊重这档事。
: 而头像本身是由当事人亲自上传於公开场合的,这点应该不算构成罪行
: 再者,所有的『历史头像』都在plurk的资料库里
: 而制作历史头像,也只是从plurk的资料库挖出来而已
: 好的,如果真的构成违法行为的话
: 那麽麻烦你,无名,pixnet,ptt表特版,各大论坛,通通抄吧
: 我支持你
: 真的,要私密的话请拔掉网路线吧
基本上如果我们扩大宪法的解释,我们是鼓励资讯的出版与流通,
但是应该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仍会希望是有条件的限制
若是我好想超想知道你家的门牌号码,我可以因为「知的权利」
到大街上散布你家的门牌号码?
而且我也可以主张你家门牌号码是张贴於公开的大街上
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拿来取用及散布?
我们是否能使用「知的权利」强迫这些资讯应该「自由流通」?
大法官释字第603 号解释(2005年 9月28日):
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人格自由发展,乃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核心价值。
隐私权虽非宪法明文列举之权利,惟基於人性尊严与个人主体性之维护
及人格发展之完整,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於他人侵扰及个人资
料之自主控制,隐私权乃为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而受宪法第二十二条
所保障(本院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参照)。
其中就
个人自主控制个人资料之资讯隐私权而言,乃
保障人民决定是否
揭露其个人资料、及
在何种范围内、於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
之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资料记载
错误之更正权。
惟宪法对资讯隐私权之保障并非绝对,国家得於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意旨之范围内,以法律明确规定对之予以适当之限制。」
况且以这个例子来说,上传图像至plurk server的当事人
并无同意该墙面制作者利用plurk server的资料库将其图像「收集」、「散布」
在注册plurk帐号时,TOS也没有任何一项条文有
「如您注册plurk帐号,便同意您所上传的所有图像皆可让其他人任意取用及收集」
也有人主张,当你上传图像至plurk server,经过server的重置与缩图之後,
这张照片就变成plurk的财产。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你上传图像至plurk server是经过同意plurk的TOS,
但并不代表你从此失去对这张图像的拥有权
着作人格权不会因为你把公开传输权让渡给plurk而消失
你还是拥有这张图像的拥有权
智慧财产权的内在冲突
言论自由的冲突
以及隐私权与资讯公开的冲突
都是一门很有趣的议题
有兴趣的可以去找James Boyle的
Shamans, Software, and Spleens: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的书来看
使用者冀希最後一点私密的余地时
不是一句「拔掉网路线」就行的
或者「我这样分享帅哥美女照片是造福人群」当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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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怎能无赖地活着:
http://genic-tw.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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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97.100
1F:→ chhs:大头照算是个人资料?(有点头昏了XD) 09/07 00:35
2F:→ genica: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看一下... 09/07 00:38
3F:→ genica:任何足以识别个人之资料都为个人资料 09/07 00:39
4F:→ chhs:那太深入了 我只想询问@@ 09/07 00:39
5F:→ genica:除非你觉得你的个人大头照不足以辨识你? 09/07 00:40
6F:→ genica:那我们身份证就不用放照片啦XD 09/07 00:40
7F:推 strellson:.. 09/07 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