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assboy2 (活力花俏草儿仔政﹞O花俏)
看板Blog
标题Re: [噗浪] 正妹、猛男墙是否违反肖像权?
时间Mon Sep 7 02:05:24 2009
我对这个议题满有兴趣的~
请容许我跳进来战~
就我所知…正妹墙这类的东西的资料来源…
照理来说不脱ptt beauty板、相簿网站(ex:无名相簿首页)
ptt beauty板板主好像可以以「当事人不愿意上表特」为由删除文章…
无名有类似「当事人不愿意上无名首页」而从首页移除相簿连结吗?
假设~我是说假设啦~~如果正妹墙的资料来源是与无名、ptt同步的…
(当然现实状况应该还有所谓的cache的机制,无法100%同步)
那…感觉上这并没有盗用…而是引用?
而且还是注明出处的引用(按下去就会到该user的相簿)
这些在网路上皆属公开的资讯,
genica大单以门牌号码为例,感觉有个盲点…
假设genica大知道我的门牌号码好了~
但…我并"没有"在公开的环境下告知说「这是我的门牌号码」
(大家看到那个门牌,并不会知道我住在里面)
所以你如果在公开的环境下散播我的门牌号码…应该有罪…
但,你今天在某公开的网站上传了一张大头贴,
你已经在"公开的环境"下告知「这张大头贴就是我」
那其他人引用你的公开资讯自然不犯法吧?
要说盗用,应该是指"盗"为己"用"才对(ex:大陆援交妹盗用正妹照片)
因此,正妹墙我不觉得犯法之处何在…
别忘了,以正妹墙的资料来源(无名首页 or PTT)为例,
使用者是可以从无名 or PTT进入你的相簿的!
除非服务提供者(ex:无名)主张他们网站上的图片除了原作者和服务提供者本身外,
不允许第三方的引用,包括连结的散布!
当然,我觉得应该不会有哪个网站管拿麽大,
真的不想公开就设隐藏or密码吧…这个如果还被别人公开的话就铁定触法降子~
至於…如果有人抓到你不愿被公开,但又"不小心公开"的图片…
(ex:忘记设隐藏相本 or 後来才不想公开的相本)
或是你自认已经删除,但还能够从服务提供者取得的图片…
(ex:plurk的历史头像)
这个我觉得争议还在,但以不小心公开的图片而言…
无名也是会在首页显示该相簿的资料,只是点进去才发现没开…
我在此"假设"无名没有犯法
(当然,若认为假设错误,欢迎去告,应该有一海票的等你去告)
正妹墙应该也是相同的机制:抓到相簿封面,但点进去发现相簿进不去~
所以正妹墙应该也没有犯法…
而那些"自认已删除,实则不然"的图片…
(ex:plurk历史头像)
我觉得这比较属於服务提供者本身的疏失!
今天有这麽一个方式可以取得你之前的头像…
除非plurk认为这是不法的取得资讯,并且挡掉之
或是你之前的头像有什麽不法的内容(ex:露点)
不然在非盗用(前面有定义盗用)的前题下,
公开此资讯应该不是什麽犯法的行为我想~
当然,前题是plurk本身默许这个行为
(但我觉得这个有点不合理= = plurk以後应该会改进吧)
大致战到如此吧~打了拿麽多字~应该有1000p吧XD
其实我也满想知道这个案例究竟合法与否~
所以大致把我的想法打出来~
欢迎加入战局(逃)
---
其实我也觉得,
不希望被公开的资讯,
就不要po上网路嘛= =
使用者冀希最後一点私密的余地
我觉得那块地绝对不是在网路上
不然又回到先前说过的,加密码or隐藏,那样公开的一定有罪:)
※ 引述《genica (我们怎能无赖地活着)》之铭言:
: ※ 引述《sony1733 (应天之风)》之铭言:
: : 这位制作历史头像墙的人我刚好认识
: : 首先,请明白一件事情,网路也没有所谓公开不公开的秘密
: 我们都有默契网路上的确没有所谓公不公开的秘密。
: 但我们应该也有默契网路上有尊重这档事。
: : 而头像本身是由当事人亲自上传於公开场合的,这点应该不算构成罪行
: : 再者,所有的『历史头像』都在plurk的资料库里
: : 而制作历史头像,也只是从plurk的资料库挖出来而已
: : 好的,如果真的构成违法行为的话
: : 那麽麻烦你,无名,pixnet,ptt表特版,各大论坛,通通抄吧
: : 我支持你
: : 真的,要私密的话请拔掉网路线吧
: 基本上如果我们扩大宪法的解释,我们是鼓励资讯的出版与流通,
: 但是应该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仍会希望是有条件的限制
: 若是我好想超想知道你家的门牌号码,我可以因为「知的权利」
: 到大街上散布你家的门牌号码?
: 而且我也可以主张你家门牌号码是张贴於公开的大街上
: 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拿来取用及散布?
: 我们是否能使用「知的权利」强迫这些资讯应该「自由流通」?
: 大法官释字第603 号解释(2005年 9月28日):
: 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人格自由发展,乃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核心价值。
: 隐私权虽非宪法明文列举之权利,惟基於人性尊严与个人主体性之维护
: 及人格发展之完整,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於他人侵扰及个人资
: 料之自主控制,隐私权乃为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而受宪法第二十二条
: 所保障(本院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参照)。
: 其中就个人自主控制个人资料之资讯隐私权而言,乃保障人民决定是否
: 揭露其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於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
: 之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资料记载
: 错误之更正权。
: 惟宪法对资讯隐私权之保障并非绝对,国家得於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
: 定意旨之范围内,以法律明确规定对之予以适当之限制。」
: 况且以这个例子来说,上传图像至plurk server的当事人
: 并无同意该墙面制作者利用plurk server的资料库将其图像「收集」、「散布」
: 在注册plurk帐号时,TOS也没有任何一项条文有
: 「如您注册plurk帐号,便同意您所上传的所有图像皆可让其他人任意取用及收集」
: 也有人主张,当你上传图像至plurk server,经过server的重置与缩图之後,
: 这张照片就变成plurk的财产。
: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 你上传图像至plurk server是经过同意plurk的TOS,
: 但并不代表你从此失去对这张图像的拥有权
: 着作人格权不会因为你把公开传输权让渡给plurk而消失
: 你还是拥有这张图像的拥有权
: 智慧财产权的内在冲突
: 言论自由的冲突
: 以及隐私权与资讯公开的冲突
: 都是一门很有趣的议题
: 有兴趣的可以去找James Boyle的
: Shamans, Software, and Spleens:
: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的书来看
: 使用者冀希最後一点私密的余地时
: 不是一句「拔掉网路线」就行的
: 或者「我这样分享帅哥美女照片是造福人群」当藉口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3.87.174
1F:→ weihsi:感觉这篇误解G大文章颇多 09/07 02:08
2F:推 dpciel:推楼上说的 09/07 02:09
3F:→ grassboy2:我也是g大啊(逃) 09/07 02:10
4F:→ leego1224:点都歪了...(关电视) 09/07 02:11
5F:→ grassboy2:其实我也没有一定的立场啦~只是把我目前的想法整理而己~ 09/07 02:11
6F:→ grassboy2:欢迎纠正~~ 09/07 02:11
7F:→ leego1224:不告而取就是贼! 09/07 02:12
8F:→ leego1224:当贼被发现了,还不愿意把赃物拿来还,不就是无耻吗? 09/07 02:14
9F:→ grassboy2:所以~结论会是在"加了移除的管道"的前题下,正妹墙合法? 09/07 02:17
10F:→ leego1224:point1.授权 2.散布 3.法律 4.隐私 09/07 02:31
11F:推 mio123:有时介意的不是照片,而是好友名单和一直被乱加好友,之前 09/07 12:15
12F:→ mio123:有个很烦的人我不想理他,结果他开始一直骚扰我朋友Orz 09/07 12:16
13F:→ mio123:你可以想像一下,有个你很肚烂的人,找不到你,开始狂按你 09/07 12:19
14F:→ mio123:家邻居门铃的感觉,当事人和他的朋友都会很困扰的 09/07 12:21
15F:→ grassboy2:其实楼上所讲的…已是plurk本身 而非正妹墙作者的缺失了 09/07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