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ke (当不成孩子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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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噗浪] 正妹、猛男墙是否违反肖像权?
时间Mon Sep 7 14:03:07 2009
: 推 grassboy2:我没有闹场的意思啦><~ 我是真的有所疑问的说… 09/07 03:
: → grassboy2:不然像fliker早就公布其API欢迎第三方开发相关程式了~ 09/07 03:
: → grassboy2:这个行为不就公然的犯法吗? 09/07 03:
公布 API 这件事情不犯法,用 API 写成什麽奇怪的图片收集程式也不犯法。
真正会犯法的地方是贴程式了人最後「抓了什麽图」拿去公开。
如果你散布的是着作权属於自己的图,那就不犯法;
你散布的是 100 年前艺术家的画,同样也不犯法;
你散布的是作者注明欢迎公开、多多宣传的图,依然不犯法。
会犯法的部分,还是散布到有着作权,同时所有人不愿意任人散布 (非不愿公开) 的图
: → grassboy2:我主要是看现在一堆网站在开放自己的资料供第三方开发者 09/07 03:
: → grassboy2:发展更多的应用程式… 09/07 03:
: → grassboy2:当然,以plurk目前还没开放,所以真要辩 该网站作者理亏 09/07 03:
其实就算 plurk 没开放抓取资料的 API,
只要不是用入侵 plurk 主机的方式去抓取资料,
就算写出抓 plurk 上图片的程式也没有理亏或法律的问题。
有问题的地方是「分享的内容」,而「分享的形式」
: → grassboy2:看来最後还是要加入道德这项考量…反应後移掉就没争议了 09/07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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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补充一下刚才搜寻相关主题的心得。
首先我很怀疑的是,正妹墙触犯的到底是哪条法律。
侵犯着作权 (随意散布) 这一点看起来没问题,因为着作权拥有与否要视有无授权动作,
而非只要公开就没有着作权。
但是「稳私权」可能就无法成立了。
刑法 315-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
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
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如果是放在网路上并未加密码限制阅读的相片,应该就是公开的。
所以恐怕不能主张隐私权
又 plurk 是法人,法人没有隐私权这种东西 :P
然後是肖像权的部分。我国法令没有肖像权这个词,
肖像权的保护,是用民法「人格权」的概念。
民法第 18 条第 1 项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第 179 条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
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95 条第 1 项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单纯的张贴相片好像没有侵害到肖像权,但是加注文字以至他人名誉、稳私受损就违法
另外如果因为贴别人的相片而得利 (例如拿去贩卖) 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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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声音、文字间的操弄
瘾‧
部落格 http://rekegiga.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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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65.129
※ 编辑: reke 来自: 61.64.65.129 (09/07 14:54)
1F:推 leego1224:推! 09/07 14:46
2F:推 grassboy2:感谢厘清m(_ _)m 所以这网站的问题只是出在使用者反映後 09/07 14:47
3F:→ grassboy2:网站作者还不想移除罗? 09/07 14:47
4F:→ reke:不对 是事前就不能用 而不是反映後不移除 09/07 14:54
5F:→ reke:使用者反映後移除 只是使用者对该程式作者的优待 09/07 14:55
6F:→ reke:直接上法院也是可以的 只是一般人没那麽勤劳而已 09/07 14:56
※ 编辑: reke 来自: 61.64.65.129 (09/07 15:09)
7F:→ genica:继正妹墙跟猛男墙之後作者又变本加厉的做出名人墙 09/07 16:36
8F:→ gohst1234:没关系啦,告看看就知道了,反正界限很模糊,由法官去判了 09/07 17:01
9F:→ reke:要告可能难 因为使用者的损失真的很小 告下去划不来 09/07 17:04
10F:→ reke:除非被贴上墙的人都团结起来提集体诉讼(?) 09/07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