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tokuleo (tina)
看板Blog
标题[闲聊] 部落格为产品见证 涉广告不实 仍可能违法
时间Wed Oct 7 16:17:22 2009
看到这则新闻。有写部落格的人应该要看一下喔!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部落客在网路上为文推销商商品时,必须注明是否收取厂商或广
告公司馈赠,否则将面临重罚。其实在国内,对於网友为特定厂商产品长期作见证,然後
在部落格上写文章推销,一旦涉及广告不实,也是有法可管的。公平会发言人周雅淑表示
,公平法虽然处分的对象是事业不是个人,但如果部落客是重复、经常性的对商品品质、
服务、价格作一定的宣称,而宣称的内容,又符合公平会对广告的定义,只要涉及广告不
实,还是可能违反公平法。
不过,周雅淑也表示,如果只是部落客偶尔在部落格上分享自己对美食、产品的体验,就
是一种单纯发表评论的行为,既然不构成事业,也就不是公平法处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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