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申诉] cross-post申诉
时间Thu May 10 12:42:10 2012
在站方有明确决定前,
本局并无法对各校系板、班板之文章开放 CP 管制,
故本案并不因为案件涉及毕联会之公告而有不同。
另,
使用者发表相同或相似之文章达五篇以上,
本局均将予以开单制止,
发表五篇文章以上即预设为已滥用本站资源,
影响站内看板秩序,
系统发现则系统开单,
本局经检举发现则人工开单,
并不因发表之看板为校内或社团看板有所不同,
亦不因被检举人辩称无影响看板秩序而改变。
故本站於使用者发文之时,
预设一注意事项的提醒画面。
画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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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章 发 表 纲 领 ●
▕ 【 四不政策 】
▕▕▔▔▔▔▔▔▔▔▔▔▔▔▔▔▔▔▔▔▏
▕▕ (1) 避免谩骂、攻击、灌水等文章。 ▏
▕▕ (2) 避免一稿多投、无的放矢。 ▏
▕▕ (3) 避免在公众讨论区讨论私人事务。 ▏
▕▕ (4) 禁止发表同内容文章5篇以上。 ▏
~~~~~~~~~~~~~~~~~~~~~~~~~~~~~~~~
再者,
本案中,
申诉人发表之各文章之内文极大部分相同,
本局若仅因申诉人对各文章作少数修改即不认定其CP,
或因申诉人事後曾修改文章而不认定其CP,
或因申诉人针对各板性质而将本文作部分裁减而不认定其CP,
则乃本局无视於文章极大部分相同,
对其他曾遭本局裁罚之使用者尤不公平,
亦难脱渎职之讥。
基於以上理由,
本案维持原决定。
看板警察局局长 longbow2
※ 引述《eerlouis71 (饕餮)》之铭言:
: 注意:仅有相关当事人(案件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申诉权限。
: 申诉人:eerlouis71
: 申诉判决:本局 cross-post申诉 检举案
: 申诉理由:
: 1.这是系上要求之活动 "中山达人"
: 需告知每一级之学长姊、学弟妹
: 悠关乎每一同学之时数与否 (一学年需12 or 18 hr)
: 2.违规行为:(四)重覆发表相似标题或内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响看板秩序者。
: 确实有重复发表之情形
: 但不认为影响看版秩序,并以此资讯关乎每位学长姊、学弟妹之时数获得与否
: 3.原文所属的版,因需求需要长时间隐版
: 难已允许学弟妹、学长姊进入 (除系上重要职位,如系学会长等)
: 大五、大六、大七之学长姊之版主也因学业较为忙碌、并与之不相熟识
: 难以要求其协助转录
: 4.转录文章後尚须作小幅度修改版宣
: 并不放心转录之人的修改,对作品敝人以完美作为要求
: 偶尔亦有演讲时间临时更改地点、时间等困扰
: 因而属意自行转录,并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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