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申诉] #1LZ2jG1z判决一案
时间Sun Jun 28 13:57:48 2015
二 ID 以相同 IP 位置在相近的时间发表相同或极为相似的文章,
在本站,
即会认定为分身帐号,或是借用帐号,
而一并计算重复的发文数。
申诉人所申诉的理由当然有可能,
但本站并无现实生活中真实的调查权,
仅能依照现有的条件做认定。
本案中,
koman 、 fj885447 以相同的 IP 位置(219.85.116.31)
在相近的时间(一天内,二帐号最近发表时间不到四小时),
发表相近似的文章(内文极为相同,为宣传 LINE 群组)。
依此认定为分身帐号或违反规定借用帐号发表,
应难谓之有误。
本案维持原决定。
板务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koman (抠面)》之铭言:
: 注意:仅有相关当事人(案件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申诉权限。
: 申诉人:koman
: 申诉判决:本局#1LZ2jG1z检举案
: 申诉理由:本人ID koman 与 fj885447根本为不同人的ID
: fj885447并非本人分身帐号
: 上站IP相同是由於本人借友人fj885447所在的电脑发文
: 故无违反CP
: 希望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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