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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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检举] kaph98 CP 两版明确(其为Ulster冒用帐号)
时间Mon Jul 20 11:00:51 2015
※ 引述《misawa66889 (mi)》之铭言:
: 1. Kaph98 多次恶意张爸,并於文章公布他人姓名
: 共有 28 篇文 *2 =56
: 於两版:
: 《NTU_BOTDorm2》
: 《NTU_BOTDorm》
: 2. 请依板规删除该恶意幽灵帐号 (上站次数 < 30)
: 且皆由 代理IP 上站
: 三、违规文章站务锁文:
: 5. 於本站看板中,使用者於文章内文、昵称、签名档、推文等,有以下
: 内容者,本局得将相关文章予以锁文:
: (1) 连结:包含图片、影音、档案、网页等
: (A) 色情(露点、性交)
: (B) 散布病毒、木马程式
: (2) 个人资料:
: (A) 姓名、ID、昵称
: (B) 学号、身分证字号、网路通讯帐号
: 注:前两项必须同时符合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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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标准,不予处理。
文章内容是否不当,应由被发表文章之看板板主决定。
本局仅对於板主来不及处理的文章予以锁文,
以待板主处理。
检举人既然知道引规定,
就应该看得懂规定里面的"注"。
如果仅是检举文章内容含有"姓名",
则未达到锁文的标准。
况且,
被检举人发表的文章是法院裁判书类,
内含当事人姓名,
若无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於本站是否应该锁文,
是有疑义。
本局目前采与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声字第1395号裁定
相同之意见,
故引该裁定理由第二点佐之。
二、按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公报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开
裁判书。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前项公开,除
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其他足
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法院组织法第83条定有明文。由该条
修正理由可知,人民有知的权利,裁判书之公开系监督司法
审判之有效机制,又监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处理
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国家机密保护法、智慧财产法院组
织法等法律对裁判书之公开有一定之限制,爰修正以其他适
当方式公开裁判书及例外但书之规定。而隐私权为宪法第22
条所保障之基本权利,裁判书全文包含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
之身分证统一编号等个人资料,此属资讯隐私权(或称资讯
自决权)之保护范围,为平衡「人民知的权利」与「个人资
讯隐私权」之冲突,并顾及公开技术有其极限,避免执行上
窒碍难行,原则上自然人之姓名应予公开,但於公开技术可
行范围内,得限制裁判书内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
证统一编号、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揆诸上
开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裁判书,除非另有法律限制裁判书
公开之特别规定,或法院就裁判书所示当事人或诉讼关系人
姓名以外之识别资讯为适当限制外,皆应以公开为原则,以
调和人民知的权利与资讯隐私权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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