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mlro (母猪教2号异端审问官)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申诉] #1N1sH37m 检举案
时间Tue Apr 12 01:54:06 2016
注意:仅有相关当事人(案件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申诉权限。
申诉人:femlro
申诉判决:本局
#1N1sH37m检举案
申诉理由:违法站规第五条法律优先原则
大法官明定几条限制言论自由 如毁谤 妨碍名誉等
PTT并不存在洒花板
本人之MENTALK板之言论完全是处於抒发 胡说八道的阶段
也正是因为MENTALK可以胡说八道,没人当真方才在那边抒发心情
更无任何字典与教育部或法律规定 洒花=WOMANTALK
可能此板甚至是PTT以外的板
非PTT站内,文内完全没提到PTT WOMANTALK或女板
用洒花板自行键结以下之板面进行判决
严重影响本人之言论自由
WomenTalk 聊天 ◎[女板] 板主投票中 一人三票 爆!GoodElephant
请问判决以什麽任何正式依据
可以佐证我口中之洒花是PTT之 WOMANTALK?
只因检举者自己自行脑补键结 洒花板=女板
所以看板警察局就照判?
那我说有人说要强暴他家的棉被
我认为棉被的代号就是总统
请警察立刻到总统府支援
你觉得警察会鸟我吗?
因此任何连结与本人文章之连结
根本都是靠自己的心证
而无实际的证据,以及任何可佐证的资料
这种判决根本是人治判决
而违法宪法精神
也违法法治精神
看板警察应撤回此判决
方保第五条站规法律优先原则 言论自由除以毁谤 妨碍名誉外
不得阻挡个人之发言传播,我的发言完全不毁人名誉 也没有揭人隐私
更没有破坏公共利益
怎可对我全PTT静默九天?
请判决者细看宪法第十一条知详细规定
并遵守站方自订之法律优先原则
以免闹出笑话
第一编 法例
第一条(规则目的及本站范围)
批踢踢实业坊BBS站,包含批踢踢(ptt.cc),批踢踢兔(ptt2.cc)及批踢踢
参(ptt3.cc)等三个分站(以下简称本站),为公平迅速处理使用者违规行为及
所提出之申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使用者定义)
本规则所称使用者,谓於本站申请使用者帐号,使用本站所提供服务之本国及外
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者,为其代表人或帐号使用者。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对象为使用者申请之帐号。但於使用者故意重复注册以规避本规则适用
之情形,得直接以使用者为适用对象。
第四条(本站代表人)
本规则中关於本站之权力,由本站法务群组所属看板之板主,分别就各法务看板管
理事项,代表本站行之。
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之言论自由应予保障,监於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
、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
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为保护个人
名誉、隐私等法益及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言论自由尚非不得依其传播方式为适当限制。
至於限制之手段究应采用民事赔偿抑或兼采刑事处罚,则应就国民守法精神、对他人权利
尊重之态度、现行民事赔偿制度之功能、媒体工作者对本身职业规范遵守之程度及其违背
时所受同业纪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以我国现况而言,基於上述各项因素
,尚不能认为不实施诽谤除罪化,即属违宪。况一旦妨害他人名誉均得以金钱赔偿而了却
责任,岂非享有财富者即得任意诽谤他人名誉,自非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本意。刑法第三
百十条第一项:「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二项:「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系分别对以言词或文字、图画而诽谤他
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罚,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权益所必要,与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之比例
原则尚无违背。
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系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
条件,并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
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
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诉讼程序中,依法
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就此而言,刑法
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
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一、
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
,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
载述者。」系法律就诽谤罪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目的即在维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不
生抵触宪法问题。至各该事由是否相当乃认事用法问题,为审理相关案件法院之职责,不
属本件解释范围。
大法官会议主席
院 长 翁岳生
大法官 刘铁铮 吴 庚 林永谋 施文森
孙森焱 陈计男 曾华松 董翔飞
杨慧英 戴东雄 苏俊雄 黄越钦
赖英照 谢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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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 man for himself and God against them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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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emlro (123.241.183.81), 04/12/2016 0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