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申诉] #1N1sH37m 检举案
时间Tue Apr 12 11:48:48 2016
很抱歉,
於 PTT 的一般认知,
以及附注中,
申诉人与推文者的对话,
以及转文,
很清楚可知申诉人表达的洒花板即 WomenTalk 板。
本局仍维持原认定,
如欲申诉请自行与其他站长或总监联络。
板务部看板警查察局
附注:
#1M-a94-n (MenTalk) 推文及内文:
※ ckkpolice:转录至看板 WomenTalk 03/29 17:18
1F:推 ckkpolice: 帮QQ03/29 17:21
2F:→ vn509942: XDDDDDDDDDDDDDDDDD 干 没抽到水钱03/29 17:21
枉费你是CS为专业
快狠准!好吗?哈哈哈
我已经付钱惹0.0
3F:推 ckkpolice: 收到补血金 感谢
※ 引述《femlro (母猪教2号异端审问官)》之铭言:
: 注意:仅有相关当事人(案件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申诉权限。
: 申诉人:femlro
: 申诉判决:本局#1N1sH37m检举案
: 申诉理由:违法站规第五条法律优先原则
: 大法官明定几条限制言论自由 如毁谤 妨碍名誉等
: PTT并不存在洒花板
: 本人之MENTALK板之言论完全是处於抒发 胡说八道的阶段
: 也正是因为MENTALK可以胡说八道,没人当真方才在那边抒发心情
: 更无任何字典与教育部或法律规定 洒花=WOMANTALK
: 可能此板甚至是PTT以外的板
: 非PTT站内,文内完全没提到PTT WOMANTALK或女板
: 用洒花板自行键结以下之板面进行判决
: 严重影响本人之言论自由
: WomenTalk 聊天 ◎[女板] 板主投票中 一人三票 爆!GoodElephant
: 请问判决以什麽任何正式依据
: 可以佐证我口中之洒花是PTT之 WOMANTALK?
: 只因检举者自己自行脑补键结 洒花板=女板
: 所以看板警察局就照判?
: 那我说有人说要强暴他家的棉被
: 我认为棉被的代号就是总统
: 请警察立刻到总统府支援
: 你觉得警察会鸟我吗?
: 因此任何连结与本人文章之连结
: 根本都是靠自己的心证
: 而无实际的证据,以及任何可佐证的资料
: 这种判决根本是人治判决
: 而违法宪法精神
: 也违法法治精神
: 看板警察应撤回此判决
: 方保第五条站规法律优先原则 言论自由除以毁谤 妨碍名誉外
: 不得阻挡个人之发言传播,我的发言完全不毁人名誉 也没有揭人隐私
: 更没有破坏公共利益
: 怎可对我全PTT静默九天?
: 请判决者细看宪法第十一条知详细规定
: 并遵守站方自订之法律优先原则
: 以免闹出笑话
: 第一编 法例
: 第一条(规则目的及本站范围)
: 批踢踢实业坊BBS站,包含批踢踢(ptt.cc),批踢踢兔(ptt2.cc)及批踢踢
: 参(ptt3.cc)等三个分站(以下简称本站),为公平迅速处理使用者违规行为及
: 所提出之申诉,特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使用者定义)
: 本规则所称使用者,谓於本站申请使用者帐号,使用本站所提供服务之本国及外
: 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者,为其代表人或帐号使用者。
: 第三条(适用对象)
: 本规则适用对象为使用者申请之帐号。但於使用者故意重复注册以规避本规则适用
: 之情形,得直接以使用者为适用对象。
: 第四条(本站代表人)
: 本规则中关於本站之权力,由本站法务群组所属看板之板主,分别就各法务看板管
: 理事项,代表本站行之。
: 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之言论自由应予保障,监於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
: 、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
: 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为保护个人
: 名誉、隐私等法益及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言论自由尚非不得依其传播方式为适当限制。
: 至於限制之手段究应采用民事赔偿抑或兼采刑事处罚,则应就国民守法精神、对他人权利
: 尊重之态度、现行民事赔偿制度之功能、媒体工作者对本身职业规范遵守之程度及其违背
: 时所受同业纪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以我国现况而言,基於上述各项因素
: ,尚不能认为不实施诽谤除罪化,即属违宪。况一旦妨害他人名誉均得以金钱赔偿而了却
: 责任,岂非享有财富者即得任意诽谤他人名誉,自非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本意。刑法第三
: 百十条第一项:「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二项:「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系分别对以言词或文字、图画而诽谤他
: 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罚,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权益所必要,与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之比例
: 原则尚无违背。
: 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 」,系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
: 条件,并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
: 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
: 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诉讼程序中,依法
: 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就此而言,刑法
: 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
: 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一、
: 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
: ,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
: 载述者。」系法律就诽谤罪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目的即在维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不
: 生抵触宪法问题。至各该事由是否相当乃认事用法问题,为审理相关案件法院之职责,不
: 属本件解释范围。
: 大法官会议主席
: 院 长 翁岳生
: 大法官 刘铁铮 吴 庚 林永谋 施文森
: 孙森焱 陈计男 曾华松 董翔飞
: 杨慧英 戴东雄 苏俊雄 黄越钦
: 赖英照 谢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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