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申诉] shokotan 泄漏个资判决
时间Mon Jun 13 06:19:29 2016
本案经申诉人 shokotan 申诉,
故因而重新自我审查,
而认应
驳回申诉,维持原决定。
理由:
1. 本案申诉人将照片寄予本局之行为,
已经 blaz 之同意,
合先叙明。
2. 本案中,
本局认定的事实为:
申诉人发表一文章,
其中含二资讯:
(1) blaz 之私人照片(眼睛部分略微处理)
(2) 引导读者於 FB 网站上搜寻特定帐号,
该特定帐号含有 blaz 之个人资料
经 blaz 於本局检举,申诉人未主动删除 1、2 之资讯
3. 本案涉及之文章内含 FB 上搜寻而来之 blaz 之照片,
眼睛虽有略微修饰,
就本案而言,
本局认为,
仍有辨识个人之可能,
且申诉人之文章内另有引导他人搜寻 FB 帐号之文字,
整体相互对照下,
合并应为个资法第 2 条第 1 款之个人资料,
此为申诉人於本局所认定最大之不同点,
而申诉人之理由并无法说服本局。
注:
需另为说明者,
"个人照片"是否为个资法保护之对象?
本局认为除非符合同法第 51 条之规定,
否则应予肯认。
参考法务部公告之"个人资料保护法基础问答",A11,(2)
对於"合照",
因"合照"当事人彼此之间均有同意之表示,
其本身共同使用之合法目的亦相当清楚,
故修法使其不受个资法规范。
然即使是合照,
若同意之表示或共同使用之合法目的欠缺,
仍然可能违反个资法,
此可参新闻"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09525"
举重以明轻,个人照片应为个资法规范对象。
4. 除申诉人因最基础之认知(即是否为个资)与本局不同,
申诉人之理由未使本局接受,
而使本局难以变更原决定外
(参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oard-Police/M.1465523993.A.17D.html),
本案中,
申诉人将网路上搜寻得之 blaz 之照片,
另予储存,
并於本站其发表之文章中穿插该照片於内,
搭配引导搜寻 FB 帐号之内文。
此本局认应为"利用"该照片及相关个资。
关於"利用"个资,
个资法第 20 条并未如同法第 19 条
有"个人资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来源"之排外规定。
故无法主张取自一般来源而得利用。
又因申诉人所张贴者并非与该个人之合照
非自然人为单纯个人或家庭活动之目的,
亦非於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蒐集、处理或利用,
不可能取得该个人同意之表示,
而申诉人之此利用行为,
故应认为非同法第 51 条之情形。
因此,
本局仍认为申诉人之行为有所不当,
本局应介入处理为宜。
(然因申诉人与本局对於是否为个资之认定不同,
仍为最大之基础不同点,
故此项理由仅补充说明矣)
基於以上理由,
本案维持原决定,
若仍有不服,
请联系本站站务总监。
(参本站离站画面)
板务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shokotan (しょこたん)》之铭言:
: 申诉人:shokotan
: 申诉判决:本局 11438 #1NMXyP5z 检举案
: 申诉理由:
: 在#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两篇
: 已表达本人未直接散布或间接散布个人资料。
: #未收到沟通或撤销信件.
: 文章发文後,至今不曾收到 blaz 寄出的信件或撤销文章连结信件,
: 文章经GossipPicket看板匿名检举人检举後,文章锁文处理,
: 本人也在GossipPicket看板说明没有透漏个资状况,板主判决连结已失效暂不处分。
: #未得到第一时间说明.
: blaz称「此假 FB 有相关连结可连结至本人个人 FB」
: blaz未在第一时间用站内信或发文方式,说明该社群网站facebook非本人所使用,
: 而在文章被GossipPicket匿名检举人检举与本看板申诉才说明。
: blaz申诉前无人能确认blaz使用之facebook帐号为何,不能直指本人有间接连结。
: #图片连结识别.
: 原始文章贴出的连结,是无任何文字眼睛部分已涂黑的大头照,
: 已经後制处理使网路公开照片无法辨识身分,无法用图片去辨识为一般个人。
: PTT警察局未请求该连结档案证据,直接以blaz说法认可该连结辨识其为本人,
: 此方面有讨论空间,但判决者PTT警察局局长longbow2没有要求该档案直接判决,
: 在此抗议申诉。若需要档案可以站内信提供给longbow2。
: 连结经过检举机制图片早已撤下,在第一封检举时曾想删除,
: 却发现图片早已不见,并不清楚http://imgur.com删除理由,
: 不排除系统删除或检举删除因此连结失效的可能。
: #其他不正确之认定
: (1)原文遭质疑之文字
: 判决文第二点其他认定第一条
: http://i.imgur.com/NoPKXZP.png
: 以上连结之撷取图片,说明Google页面存档於2016年5月14日已可使用
: 「blaz ptt」关键字在搜寻引擎google搜寻找到,搜寻页面为公开资料。
: 所谓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间接方式识别」於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
: 第三条有说明「得以间接方式识别,指保有该资料之公务或非公务机关仅以该资
: 料不能直接识别,须与其他资料对照、组合、连结等,始能识别该特定之个人。」
: google与facebook之搜寻结果为公开之资料,并不是个人资料保护法所提间接方式
: 识别,blaz ptt无法代表个资法中间接方式识别中的连结,因为任何人将关键字
: 输入後,即可找到相关资料。「某个ID+PTT」是常见的搜寻关键字方法,适用於
: 各种公开搜寻引擎系统。
: (2)遭认定公共利益
: 判决文第二点其他认定第二条
: 「本案 shokotan 对申诉人此类资料的散布,并无公共利益」
: 本人并未在文中直接或间接散布个人资料讯息,故没有所谓公共利益之问题。
: 嘘文与反对意见为自由言论之意见,不代表文章内文有散布资料。
: 判决文称「而申诉人之个人资料,含照片、真实姓名、大学系所均遭泄漏」,
: 这并非事实,#blaz未在第一时间说明 与 #其他不正确之认定(1)原文遭质疑之文字
: 均有反驳此问题,本人并未在文章透漏个人资料,网路资料blaz本人也未说明撤下,
: 是事後blaz检举才得以知道facebook的作法。不能把facebook上的公开资讯说是
: 本人的文章内容,相当不合理。
: (3)遭认定需通知义务
: 判决文第二点其他认定第三条
: 本人依照搜寻结果得到的公开资讯,未於文章中公开,故不需要行通知义务,
: #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所描述是解释回答blaz称「因其内含本人
: 真实个资连结,足以令任何使用者取得本人个资。」的问题。
: 文章内容无任何个人资料,不可事後诸葛。
: 本人发表#1NK2Eozw (Gossiping)并非检讨blaz,而是言论自由做出的评论,
: 依照实情所发表内容,确实blaz於violation板跟Board-Police板检举。
: 文章内容为写出两位使用者之处理方式,非杜撰非检讨blaz。
: 文章早已显示惊叹号表示终止文章,若事後再进行编辑反而破坏证据,
: Gossiping板主也认定板主判决连结已失效暂不处分。因此原因本人并未修改文章。
: 若本人文章有文字造成blaz不悦,本人深感抱歉,欢迎来信沟通。
: 若PTT警察局局长longbow2坚持判决无误,本人会再尝试沟通协调。
: 最终若未达成共识,会虚心接受PTT法院给本人的罚单。
※ 引述《shokotan (しょこたん)》之铭言:
: 申诉人:shokotan
: 申诉判决:本局 11438 #1NMXyP5z 检举案
: 申诉理由:
: 在#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两篇
: 已表达本人未直接散布或间接散布个人资料。
: #未收到沟通或撤销信件.
: 文章发文後,至今不曾收到 blaz 寄出的信件或撤销文章连结信件,
: 文章经GossipPicket看板匿名检举人检举後,文章锁文处理,
: 本人也在GossipPicket看板说明没有透漏个资状况,板主判决连结已失效暂不处分。
: #未得到第一时间说明.
: blaz称「此假 FB 有相关连结可连结至本人个人 FB」
: blaz未在第一时间用站内信或发文方式,说明该社群网站facebook非本人所使用,
: 而在文章被GossipPicket匿名检举人检举与本看板申诉才说明。
: blaz申诉前无人能确认blaz使用之facebook帐号为何,不能直指本人有间接连结。
: #图片连结识别.
: 原始文章贴出的连结,是无任何文字眼睛部分已涂黑的大头照,
: 已经後制处理使网路公开照片无法辨识身分,无法用图片去辨识为一般个人。
: PTT警察局未请求该连结档案证据,直接以blaz说法认可该连结辨识其为本人,
: 此方面有讨论空间,但判决者PTT警察局局长longbow2没有要求该档案直接判决,
: 在此抗议申诉。若需要档案可以站内信提供给longbow2。
: 连结经过检举机制图片早已撤下,在第一封检举时曾想删除,
: 却发现图片早已不见,并不清楚http://imgur.com删除理由,
: 不排除系统删除或检举删除因此连结失效的可能。
: #其他不正确之认定
: (1)原文遭质疑之文字
: 判决文第二点其他认定第一条
: http://i.imgur.com/NoPKXZP.png
: 以上连结之撷取图片,说明Google页面存档於2016年5月14日已可使用
: 「blaz ptt」关键字在搜寻引擎google搜寻找到,搜寻页面为公开资料。
: 所谓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间接方式识别」於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
: 第三条有说明「得以间接方式识别,指保有该资料之公务或非公务机关仅以该资
: 料不能直接识别,须与其他资料对照、组合、连结等,始能识别该特定之个人。」
: google与facebook之搜寻结果为公开之资料,并不是个人资料保护法所提间接方式
: 识别,blaz ptt无法代表个资法中间接方式识别中的连结,因为任何人将关键字
: 输入後,即可找到相关资料。「某个ID+PTT」是常见的搜寻关键字方法,适用於
: 各种公开搜寻引擎系统。
: (2)遭认定公共利益
: 判决文第二点其他认定第二条
: 「本案 shokotan 对申诉人此类资料的散布,并无公共利益」
: 本人并未在文中直接或间接散布个人资料讯息,故没有所谓公共利益之问题。
: 嘘文与反对意见为自由言论之意见,不代表文章内文有散布资料。
: 判决文称「而申诉人之个人资料,含照片、真实姓名、大学系所均遭泄漏」,
: 这并非事实,#blaz未在第一时间说明 与 #其他不正确之认定(1)原文遭质疑之文字
: 均有反驳此问题,本人并未在文章透漏个人资料,网路资料blaz本人也未说明撤下,
: 是事後blaz检举才得以知道facebook的作法。不能把facebook上的公开资讯说是
: 本人的文章内容,相当不合理。
: (3)遭认定需通知义务
: 判决文第二点其他认定第三条
: 本人依照搜寻结果得到的公开资讯,未於文章中公开,故不需要行通知义务,
: #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所描述是解释回答blaz称「因其内含本人
: 真实个资连结,足以令任何使用者取得本人个资。」的问题。
: 文章内容无任何个人资料,不可事後诸葛。
: 本人发表#1NK2Eozw (Gossiping)并非检讨blaz,而是言论自由做出的评论,
: 依照实情所发表内容,确实blaz於violation板跟Board-Police板检举。
: 文章内容为写出两位使用者之处理方式,非杜撰非检讨blaz。
: 文章早已显示惊叹号表示终止文章,若事後再进行编辑反而破坏证据,
: Gossiping板主也认定板主判决连结已失效暂不处分。因此原因本人并未修改文章。
: 若本人文章有文字造成blaz不悦,本人深感抱歉,欢迎来信沟通。
: 若PTT警察局局长longbow2坚持判决无误,本人会再尝试沟通协调。
: 最终若未达成共识,会虚心接受PTT法院给本人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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