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检举] obov 聚众闹板
时间Mon Jun 13 07:25:18 2016
※ 引述《obov (敌人在竹林寺)》之铭言:
: 感谢说明
: 本人非法律专业
: 虽然大概看惹看刑法有关间接故意的论述
: 不过还是有些地方不清楚
: 想请教看板警察
: 就这葛间接故意
: 与本人案例而言
: 我说
: 我"想看"大烟火大趴体大爆炸
: 而我也大概隐约感觉到自身有某种不确定程度的影响力
: 然後某处之後也真的爆炸惹
: 因为我说想看 想当然耳我也不在乎哪边有没有爆炸
: 这样能成立间接故意煽动吗?
: 如果可以成立
: 是不是代表 只要某人有某种程度影响力
: 那他就连"想看"这样的话都不能说?
: 因为他"想看"的事情有可能会发生 有可能不会发生
: 这样有没有违背言论自由?
说请教不敢当,
很高兴能与您公开沟通本案。
就本案而言,
是否成立故意,
尚需阅读完所有资料,
并参考您与相关人之意见,
才能作认定。
您所提及的"大烟火大趴体大爆炸",
是指"真实的烟火",
还是有关"混乱看板秩序",
也得参考本案相关的文章、您的发言、您与其他使用者的对话,
才能作认定。
而您提及言论自由,
在作您是否违规的认定时,
"保障您的言论自由"与"维护本站看板秩序与讨论风气",
的确是我们衡量的重心。
虽然,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其主要主张对抗的对象,
是"国家"的不法侵害。
本站并非国家机关,
本站与您的关系系於您同意了本站的使用者条款,
而得以无偿使用本站的服务而已。
但基於本站的创站精神,
我们的确希望尽力保障您的使用本站的权利。
然而,
即使是对抗国家,
其基本的逻辑亦非是
因为宪法 > 法律 > 命令,
而言论自由规定於宪法,
具有最高性,
所以拿出宪法言论自由就必然胜利。
符合若干要件仍然可以限制人民的言论自由。
(例如刑法诽谤罪以法律之位阶限制人民之言论自由,
得对人民施以刑罚)
至於您提及,
您知道您有不确定的影响力,
而您想看大爆炸,
於是说您想看,
也不在乎哪边有没有爆炸,
结果真的大爆炸了。
难道有某种程度的影响力的人连"想看"这样的话也不能说?
这个问题,
我认为还是得综合判断您说的话,
是否为"怂恿鼓励看板秩序破坏"的发生。
(参考法务部对煽惑罪的见解)
如果肯定,
我们就会衡量
"我们想保护的您的言论自由"与"我们想保护的看板秩序与讨论风气"
两个部分,
而可能限制您对本站某些使用权(例如开处罚单或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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