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检举] askingts公开个资不予处理影响个人权益
时间Wed Oct 26 01:00:14 2016
相关理由与证据,
本局无法认定已违法散布个资,
故不予介入,
I-Lan 板是否处分由板主决定。
检举人若欲作进一步救济,
请自行向检警法院等机关提告。
理由:
1.本局并非现实之司法、警察机关,
并无实际调查权限,
在事实不清以及是否违法并不明确的情况下,
通常选择先行尊重言论自由,
不予介入相关纷争。
2.本站(PTT)为学术网站性质,
为促进相关议题探讨,
於本站使用者条款中,
已有请使用者於注册时同意引用授权,
检举人於检举文最後主张着作权部分,
本局难以认同。
(请参考您已同意的使用者条款第 1-4 条,
且本局并无证据认本案已达恶意引用之程度)
3.检举人主张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6 条医疗或病历个资,
本局难以认定是否构成,
且依照医疗法第 67 条
以及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 4 条第1、2项,
检举人所发表之内容,
以本局拙见,
实在难以认同为医疗或病历个资。
4.个人资料保护法中之相关权利,
民事部分法院不告不理外,
刑事部分多为告诉乃论(参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45 条),
但检举人自己於检举文中,
陈述:
"相关医疗之个人资料
并非该医疗当事人本人公开,
而是家属,
家属亦未事先徵求过当事人意见"
显见检举人并非有告诉权之人,
并非个资之本人,
若检举人如果所言成立,
而本局必须介入处理的话,
是否应该先处罚申诉人?
另,
若的确违法,
未经个资本人同意而散布个资之人,
有无权限要求他人不得引用而散布?
均有疑问。
5.承第 1 点,
本局并非司法警察机关,
无法依被检举人之检举文以及被检举人发表之文章,
判断出究竟散布了何人之个人资料。
检举人如果实在认为有权利受侵害,
恳请向现实有调查权之检警机关或法院依程序处理。
6.若本局任意在无证据或理由下介入处理,
难以排除将来有人任意杜撰一故事与他人讨论,
虚构一场景情况与他人讨论,
之後再以个资理由要求他人删文或要求本局锁文,
则本站各使用者之言论自由难以确保。
故本局於本案中不予介入,
被检举人不予删文之决定由被检举人自行负责,
板主是否删文也由板主自行认定决定。
板务部看板警察局
注:
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4条: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病历之个人资料,指医疗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列
之各款资料。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
医疗之个人资料,指病历及其他由医师或其他之医
事人员,以治疗、矫正、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目的,或其他医学
上之正当理由,所为之诊察及治疗;或基於以上之诊察结果,所为处方、
用药、施术或处置所产生之个人资料。
※ 引述《colamei101 (可乐咩)》之铭言:
: ┌╮* * * * ~ * * ╮ ☆ ** ˙ο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ο ☆ ╯* * * * ~ * *~ ψCAMILLECHOU ξ**~ * * ~ * ˙ ∴ξ╰┘
: ╭═════════════════════════════════╮
: ψ 检 举 人︰colamei101 (担任 板板主)
: ψ 被检举人︰askingts
: ψ 检举事由︰文章代码(AID): #1N_ndR0K (I-Lan)
: ψ 检举说明︰askingts於回文中复制原文中个人资料,经本人请求予以修改或删除
: 个人资料相关部分,仍不予回应,影响个人权益,经宜兰版版主协调
: 後仍未果,请求Board-Police版予以裁定
: ψ 所附证据︰
: 壹、文章代码(AID): #1N_kk1K_ (I-Lan)为本人文章该文相关个人资
: 料已予以修改
: 贰、本人要求askingts於#1N_ndR0K (I-Lan)中将个人相关资料予以修
: 改或删除,但askingts因对本人於#1N_kk1K_的删帖备注不满因此
: 不肯接受,但经查宜兰版版规及向宜兰版版主jac19860114求证後
: 确认删帖与否并无违反版规,删帖疑义仅涉及个人观感,但该举
: 动已影响本人权益
: 参、个人要求修正或删除个人资料之相关依据法规及规定说明如下:
: 一、依Board-Police版[公告] 修正本局业务受理规定第 5 条
: 内文中:
: 新修正之第五条:
: 於本站看板中,使用者於文章内文、昵称、签名档、推文等
: ,有以下内容者,本局得将相关文章予以锁文:
: (2) 个人资料:
: (D)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 注:参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2 条第 1 款
: {{{该规定已将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列入保护中}}}
: 二、依个人资料保获法:
: 第2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 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
: 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徵、指纹、婚姻、
: [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
: 、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
: 、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
: 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 {{{文中所提家人的医疗状况中人物、事项、时间、地点及
: 物品皆有涉及,个人认为相关知情人士可从文中推测为
: 何人,进而使个人帐号个资暴露,而本人原文引发删帖
: 与否争议之删帖备注,即已提及因涉及个人隐私所以欲
: 删帖,但因多位版友提出删帖不适合,因此改以修文并
: 留帖,皆表明本人原意并不愿将该资料长久公开,仅只
: 是暂时公开,更何况是同意他人转发公开}}}
: 第3条 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
: 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
: 三、请求补充或更正。
: 四、请求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
: 五、请求删除。
: {{{本人依此条请求:若Board-Police版审议askingts为违
: 反规定後,请askingts将其回文#1N_ndR0K (I-Lan)
: 修改更正,若不接受,则请予以协助删除该文}}}
: 第 5 条 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
: 益,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
: 必要范围,并应与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 。
: {{{个人资料与askingts所说删文与否并无正当合理之关联
: 且已逾越删文争议之必要范围}}}
: 第 6 条 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
: 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蒐集、处理或利用。但有下
: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
: {{{相关医疗之个人资料并非该医疗当事人本人公开,而是
: 家属,家属亦未事先徵求过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仅让家
: 属至网路寻求其他医院及医生讯息}}}
: 三、依着作权法:
: 第 10 条 着作人於着作完成时享有着作权。
: {{{依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四)网路篇-1~10
: 我国着作权法第10条明文规定:「着作人於着作完成时
: 享有着作权。」因此,凡是符合第1篇第2题着作权保护
: 要件的作品,无论其类型(文章、漫画、摄影或短片…
: 等)、发表处所(BBS站、讨论版或个人新闻台),都是
: 受到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着作,并且从创作完成时起即
: 受保护。例如:弯弯摆在个人网站上提供下载使用的MSN
: 大头心情图片,或者知名网路作家痞子蔡蔡智恒成名作
: 〈第一次的亲密接触〉,是先以连载形式发表於成大资讯
: 所BBS站,因广获好评而集结出版。因此,对於这些受保
: 护的着作的转贴、转寄、收入或其他利用散布行
: 为,原则上,必须经过着作人同意或是属於着作权法规
: 定的合理使用,才能合法利用,否则即可能构成着作权
: 侵害。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 本人并未同意askingts於回文中引用原文文章资料}}}
: 以上,烦请审核裁定本项纠纷,谢谢!
: 请留意:1. Calendar 2. NewActivity 3. Zaction 4. Zclub (本部活动中心群组)
: 四板篇数不计入
: 相关站务人员所为之站庆宣传不违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4.134.138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oard-Police/M.1477414817.A.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