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公告] 修正本板板规(增加"非当事人不得回文")
时间Sat Oct 29 13:53:26 2016
新增以下规定:
4-1:
未经板主同意,非当事人不得对案件发文表达意见。
修正以下规定:
原:9.违反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处罚单一张以上之处分。
新:9.违反第一
条至第七
条,处罚单一张以上之处分。
原:10.违反本条第八项,处罚单 五 张以上之处分。
新:10.违反第八
条,处罚单 五 张以上之处分。
说明:
1.为使本局审理案件不受其他不相关之人影响,
故增加第 4-1 条,
除检举人、被检举人、因个案直接受影响之看板板主外,
欲於本板对个案回文或开新标题发表意见,
应得板主之同意。
2.第9与第10条板规仅调整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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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ngbow2:转录至某隐形看板 10/29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