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 大师)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检举] gkc公布他人个资
时间Sun Mar 5 19:43:40 2017
对於你的内容很明显理解有误:
※ 引述《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之铭言:
: ※ 引述《gkc (冠元 大师)》之铭言:
: : 几个论点简单回应:
: : 1.
: : 据站规很明显有规定,在申诉用的看板公布他人信件作为证据是合法的。
: : 而我只是用来当申诉证据。再来,PTT法务一定知道,很多看板主张信件和水球一经编辑
: : 即失去证据力,所以是Paulnewman此人就是在信中写自己的名字,并非是我公布。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suitSug/M.1400418085.A.6B1.html
: 被检举人宣称Paulnewman已在信中自行公布姓名,故可任意使用
: 然Paulnewman具有请求删除及请求停止利用其姓名之权利,与被检举人主张相互抵触
: 而先前的沟通纪录中也表态被检举人无权任意使用其姓名
: 而相关检举案,有为保护当事人资料而进行删除之前例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Violation/M.1484195902.A.D5D.html
: 此为法务部之检举文章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ar/M.1475689056.A.06D.html
: 他板板规写明站规
很抱歉~我并非使用,而是原本信件内容就是这样写。
: : 2.(最重要的重点)
: : 因为我是公布站内信证据在群组版版面上,所以依据站规用来当证据是可以公布站内信
: : 以做证据在申诉版面。并且姓名也是当事人自己已经在PTT公开的,依据站规:
: : (二)未经同意,於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经本人
: : 公开之个人资料。
: : 本来PTT有这项规定是为了每个使用者的隐私考量,但是如果是他自己公布,那就没有
: : (公布个资)的问题,因为如果是当事人自己已经在PTT上公布,那就是一个公开资讯,
: : 也就不是个人隐私,所以此时再说是(公布),就明显不合情里了。
: 当事人自行公布个资,不代表他人可任意使用公开於其他板面
: 尤其是「未经当事人同意」之情况下
: : 而依据上面的规定,如果我展示Paulnewman的姓名,是他完全没有在PTT上公开过,那
: : 属於隐私,那你说我公布他人个资那合理,因为这条站规本意本来就是在保障个人不公
: : 开的隐私和资料,问题是依照上面画绿色的部分,既然是Paulnewman自己公布的,那就
: : 没有公开和隐私问题。所以依据站规,除非我公布的是(未经本人公开的资料),不然依
: : 据站规合法。
: 根据站规解释
: 或字代表只要有一项符合即属违规
: 从被检举人主张得知,被检举人明显只解读或字後面的叙述
: 但忽略「未经同意,於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略)」之前述
: 显然被检举人对於站规之解释仍不清楚
显然这是检举人对於语意认知的不清楚。
请问姓名电话是不是个人资料?? 是嘛。
所以依据站规:
(二)未经同意,於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经本人
公开之个人资料。
这句站规很明显是在说:
属於犯规的状况是~未经同意公布他人从未公开的个人资料,例如姓名、电话这种
个人资料,但为避免挂一漏万,其他只要是任何""非经本人""公开的资料也都不得公开。
否则如果是依照检举人的理解。
站规何必多此一举,大可直接写说:
(未经同意不得公布他人个人资料)不就好了??
何必加上後面的但书?? 又何必强调"""非经本人公开"""这件事??
: : (实际情境)
: : 不然我们依照这个某C的论点,实务上就会发生以下荒谬的事件:
: : (在PTT某版的推文)
: : 某A: 你好,我是川普。
: : 某B: 新版友欢迎你~~~~!!
: : ~~~~~过了2天後~~~~~
: : 某A: 我们来讨论八卦版的版规
: : 某B: 真的喔~那川普你有什麽高见??
: : 某A: 你太可恶了,你竟然未经我同意公布我的姓名个资~!!
: : 某B: 可是明明就是前天你自己说(你是川普)啊?? 怎麽会是我公布你的姓名??
: : 某A: 不管~不管~我才不管我自己有没有说出来,你在PTT打出我的名字就是犯规。
: : 你罪大恶极~我要检举你~!!
: : ===========================================================================
请站长看看这个例子有多荒谬~
: 本例不适用於此检举案,故此例佐证无效
: 本案由以下例子来说明:
: A:我今天分享一件事...(略),我是XXX
: (2年後)
: B:为了佐证A犯罪,我今天在此公布他之信件,且A为XXX
如果是本案信件里,假设我是B我并未主动说出A是谁,所以这举例失当。
: 众人:原来A就是XXX!!!
: 众人:XXX你这个不要脸的,今天会被告就是B来检举你!!你等着被判败诉吧!!!
: A:为什麽B会泄漏我是XXX!?
: (A找上B对质)
: A:你为什麽没经过我同意就公布我的姓名?
: B:你本来就有在其他网页公开姓名啊
^^^^^^^^^^
这个举例更是让人啼笑皆非,因为Paulnewman是直接在PTT的版面上公开自己的姓名
,不是在其他网页,如果说是其他外部网站你这个检举也许合理,但事实是直接在
PTT上。
: A:那又怎样?我想在哪边公开姓名是我个人的自由,与你私自泄漏我姓名根本是两回事!!
请注意喔~他是在PTT的版面上讲喔,不是在外网。
: B:啊就你自己公开的,为什麽怪我?
: A:没经过我同意就是不准公开我的姓名,你知道吗?
已经自己公布就表示已公开,所以这部分逻辑错误。
何谓公开?? 指的就是一个资讯本来从未见光属於秘密,但後来被人摊在阳光下。
这叫才作"""公开"""。
然而~如果是原PO自己已经公布,那就是已公开资讯。
别人再拿出来说,只能叫做("""覆述已知资讯"""),而称不上""公开""。
因为这个资讯已经不是未见光的秘密。
所以显然这个逻辑有误。
: B:你明明就自己公开的,我在信件里公开你的姓名不行吗?
: A:重点是你有经过我本人同意授权公开吗?没有就是不行!!
信件是他自己写的不是我公开。
重点是因为相关资讯早就已经是公开摊在阳光下的资讯,所以我的行为就称不上(公开)
,顺便补个教育部字典给你:
字词 【公开】
注音 ㄍㄨㄥ ㄎㄞ
相反词 img number秘密、隐蔽、隐瞒、隐秘 img number保密
释义
不加隐蔽。如:「为了扫荡贪污,他率先将自己的财务公开,以徵信於人。」
^^^^^^^^^
所以既然P大自己本身就已经把姓名摊在阳光下了,表示这本来就不是隐蔽资讯,
所以没有所谓的公开问题。
: : (小结)
: : 站长,您说这样的状况滑不滑稽??
: 本板板主非站长而是看板警察
: : 照这样我看八卦版直接可以关版了,因为很多名人大家也都知道实际是谁,例如
: : 伊湄、沙拉、彦州等人,但是为何实务上,乡民没人因此而被判罚??
: : 不就是因为这些资讯许多都是已经公开,所以称不上隐私。
: 名人不等同乡民,且Paulnewman并非PTT风云人物或PTT名人
很抱歉,此人在命理小组和命理界颇有名。
再说~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即便是伊湄、莎拉、彦州,虽然是名人但也是乡民。
所以这部分就是最大的逻辑破绽~!!
因为同样的法规,如果适用在乡民身上,不管你是彦州OBOV还是一般人,只要你是PTT
使用者就需要遵守同一套法规,所以自然也就没有同样的法规用在Paulnewman身上算
违规,然後一遇到OBOV(彦州)就自动转弯变成不算违规~!!
法治社会正常的法条,会遇到不同人就转弯吗??
: Paulnewman只是前命理群组小组长,也是一位乡民
: 既是乡民,自然有个资持有与授权与否的权利
: 被检举人任意取用其个资,再以「他已经有公开过」为前提,宣称其做法没有违规
: 显然,被检举人丝毫未提及在公布前是否有向权利人沟通并取得授权
: 即便申诉之站内信不在此限,但「未经同意」仍然摆在前面
: 其表示个人之个资权益,仍是重於申诉或检举之比例原则
未经同意之後还有个但书是(非经本人公开)的资讯。
: : (总结)
: : 那麽言归正传,我必须举证Paulnewman究竟有没有在PTT上主动公布自己的名字,
: : 以下是证据,请站长过目:
: : Paulnewman小组长的名字根本他自己就已经公开公布在PTT上,他自己都公开了,
: : 何来我泄漏未经他人自己公开之资料的问题??
: : 这是小组长自己公开的,在PTT公开版面自己公布,何来我
: : 公布他人未公开资料的问题?? 相关证据如下列PTT文章网址 :
: : (1)
: : 看板NTUICPSC
: : 标题Re: 来个易经读书会吧!
: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NTUICPSC/M.1052510379.A.D49.html
: : (这篇深蓝底的字,自己自称鼎元)
: : (2)
: : 标题Re: [心得] 鼎元的易经心得(一)
: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NTUICPSC/M.1053337488.A.94E.html
: : (这篇文章就叫鼎元的易经心得)
: : (3)
: : 标题请问各位学友
: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NTUICPSC/M.1054273809.A.7A5.html
: : (这篇最後还属名鼎元)
: : ==============================以下仅贴出其中一篇==============================
: : 作者 Paulnewman (子玄) 看板 NTUICPSC
: : 标题 Re: [心得] 鼎元的易经心得(一)
: : 时间 Mon May 19 18:00:59 2003
: : ───────────────────────────────────────
: : 嗯!我了解学长的意思....吧!只是现今学易者大多浅尝则止,不肯自修、
: : 深究,而我也不得其门而入,因此还无法跟人谈论易经,顶多说说书目和方
: : 法罢了。资质弩顿,只求能学来知德,学易20载有得。
: : 概念分类的意思之一,是否就是像说卦传一样,远去诸物、进取诸身,
: : 象就是把万事万物都分成六十四类。是这个意思吗?
: : 智慧是小道,没有道德的智慧恐怕成为奸狡之人,纵然聪明,
: : 却徒然时息於天地之间。
: : 但没有智慧的道德,也可能是误己误人,也不太好呢!
: : 嗯!所以自来研究象数易者,都把两者合一,很少有人将两者分开的,
: : 只是两者一者为根本,一者为概念演发,(是这样吗?^^;)所以,我还是
: : 把两者分开一下。
: : 仅尊教诲. 6^^,鼎元真的年纪和经历都还不够呢!忽然想起学长要我看
: : 世纪之战。
: : 以前,我总以为靠着占能够帮人解决问题,但我发现,问占者多是心迷者,
: : 少数人能够点破,多数人仍迷失於自我的轮回中,我自己也无法跳脱,所以
: : 才知道从义理上学易才是大道,占只是会懂易者的一个法门。
: : 可是他们两个也有大成就不是吗?
: : 窃以为巫师性格只是精神错乱,我还不想接触怪力乱神。
: : 鼎元
: 以上文章,皆仅於NTUICPSC此板内公开之文章,且作者皆为权利人
: 但被检举人刻意回避「是否已取得权利人之同意授权」之争议
: 迳行於他板公开其姓名,又称「NTUICPSC板他都有公布,所以我也可以公布」
: 但是,被检举人不等同於权利人,又未取得权利人之同意授权
: 故被检举人之宣称及佐证皆无实质效力
: 且,AboutBoards板主(即群组长)亦认定有泄漏个资之虞而删除之
: 请看板警察明监
不好意思喔~群组长删除是因为我有多申诉一份一模一样但是拿掉姓名的申诉文,
所以他才删除,因为既然有两份,就顺便做个顺水人情给P小组长而已。所以事实
群组长也只有删文没有判罚,因为站规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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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9.22.25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oard-Police/M.1488714223.A.C19.html
※ 编辑: gkc (36.229.22.250), 03/05/2017 22: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