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再申诉]#1PV4j-bD https://goo.gl/e3uLUO推文案
时间Mon Jul 31 05:40:45 2017
申诉驳回,
对本案再发文申诉将删文,
并处以罚单及水桶。
检举人误解或误写本局系争规定(即本局业务受理规定第6-1条"跨板推文违规"),
甚至申诉人误解本局系争规定,
都无碍於申诉人已违反该规定之事实,
本局并不受检举人及申诉人对系争规定"错误解释"之拘束。
检举人既检举申诉人"跨板推文违规",
自应依跨板违规之定义、标准认定并处理。
(即法条所明定"各处分间隔未超过 3 天者"之标准。)
又,检举人对於跨板推文违规之标准解释错误,
并不代表其申诉即属违法。
即使认定检举人并非仅为标准解释错误,
而已达引用法条错误之程度,
本局亦非绝对无权加以变更。
(类似法律制度可参刑事诉讼法第300条)
退万步言,
即使检举人检举之事确实不合其检举之意旨,
而与其检举之理由确不相合,
甚至导致原罚单处分之认定理由有误,
然而申诉人之行为确实违规,
本局亦未必即须撤销原处分。
(类似法律制度请参诉愿法第79条第2项)
对PTT站方而言,
重要的并非如何将个案之认定比拟至现实中的法体系,
最重要的毋宁是申诉人的行为是否确实违规了。
最後,
请申诉人勿再发文作无谓之申诉,
而於程序上对检举人之检举案为批判,
即使检举人检举之方式确有瑕疵,
但对本局而言,
重要的仍是申诉人的行为究竟是否违规。
若申诉人的行为确实违反规定,
本局即会作出处分。
请申诉人尊重本站之规定,
勿再在各看板为跨板推文违规之行为。
板务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camrydriver (movies)》之铭言:
: 再申诉理由:
: (1) 原检举人: angel07 之检举说明︰三日内跨板发表相似内容之违规推文遭达五个看板水桶以上处分
: 申诉人 於0725,(0726),0727,0727,0728,0729
: 五日内才累计五个看板水桶处分
: 原判决有诉外裁判之违法,依法原判决应撤销,予以不受理判决
: (2) 又
: #1PVYUJcU 7/31 longbow2 R: [申诉] 本局 #1PV4j-bD (Board-Police)检举案
: 申诉驳回,
: 维持原决定
: 之理由
: "各处分间隔未超过3天"
: 而非所谓"3天内"遭5次以上水桶处分,
: 故此部分之解释兹不赘述。
: 即显然打脸检举人: angel07
: 之检举说明︰三日内跨板发表相似内容之违规推文遭达五个看板水桶以上处分
: 检举人: angel07 之检举说明 就是在检举 "3天内"遭5次以上水桶处分,
: 本案判决更显然为诉外裁判之违法,依法原判决应撤销,予以不受理判决
: (3) 更举重以明轻者,申诉人会申诉检举人当然认为其
: 三日内跨板发表相似内容之违规推文遭达五个看板水桶以上处分
: ("3天内"遭5次以上水桶处分)
: 之检举与裁判为违法方为申诉,
: 则申诉驳回理由之:申诉人既已引出本局业务受理规定第6-1条,
: 应" 已知" 跨板推文违规之计算及认定标准为:
: "各处分间隔未超过3天"
: 而非所谓"3天内"遭5次以上水桶处分
: 申诉驳回理由则有反为相反之义之曲解之判决违背法令
: 申诉人显然从始至终认知 於0725 至0729 已事隔五日,
: 申诉人0725,0727,0727,0728,0729
: "各处分间隔未超过3天"
: 显然为5个处分之各(每)个处分之间隔不能超过三天
: 申诉人 於0725 至0729 已事隔五日已超过三天,
: 申诉驳回已将"各处分间隔未超过3天"
: 错解为 "各处分之个别连续间隔皆不能超过三天"
: 已与检举人之 "三日内跨板发表相似内容之违规推文遭达五个看板水桶以上处分
: 与申诉人 两造从始至终共同皆有一致认定之申诉理由
: "5个处分之各(每)个处分之间隔皆不能超过三天"
: 有违,亦即本局第三人之法令解释反与检举人与申诉人两造之共同表意相反,
: 则原法令(Board-Police #1Gh9UF6s [公告] 本局增订跨板推文违规处罚规则)
: 已有使用者无法措其手足之裁判法令(宪法,违宪)审查之违法,
: 依法原判决应撤销,并定一明订期间撤销原法令而以为更适法之法之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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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务部强力徵求看板警察,意者请参考 sysop 置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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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错字
※ 编辑: longbow2 (111.249.35.161), 07/31/2017 05: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