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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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对於Lanjaja公布个资判决不服
时间Tue Apr 3 19:23:44 2018
本案重新审查後,
认为 give 板板规并未要求使用者发表黑名文需写出LINE ID,
(依板规文义及置底文应只需留下本站ID),
复参该板板规第 6-3 条,
亦禁止公布他人私人资料,
从而,
申诉人援引该看板其他黑名文作为申诉理由并不足采。
而申诉人所撰写之文章,
本局认为已足以轻易得知检举人之 LINE ID,
该 LINE ID 经搜寻後,
呈现之名字,
该名字又得以申诉人所透漏之检举人名字第三字相验证,
确定为被检举之文章所指之人之 LINE ID。
(甚至目前出现者为全名)
综合申诉人所为,
(纵不论所透漏之部分住址是否确实、完整)
本局认为其文章已含有得以"间接方式"识别他人之个人资料
(参本局警察局业务受理规定第5条第2款第(D)目)。
故,
并无须变更原决定。
至於申诉人是否亦检举本案检举人,
与原认定适当与否无关。
因本案原决定系本站法务站长兼板警局局长所作,
若欲申诉,
请自行联系本站站务总监 okcool 。
板务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Lanjaja ()》之铭言:
: 注意:仅有相关当事人(案件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申诉权限。
: 申诉人:Lanjaja
: 申诉判决:本局 对於本人Lanajaj的 检举案
: 申诉理由:
: 申诉理由分为以下几部份
: 1.关於 内含检举人真实姓名之一部分(第三字)
: 那是r48在Line上显示的「昵称」,
: 我再强调一遍,那是Line上显示的「昵称」
: (想改什麽随时都能改,没人能保证是不是真实姓名)
: 我有图存证,
: 且我在她的文章中推文说过。
: 我至少在网址中有把她的「图片」 和 「昵称」杠掉
: r48122002在她的文却把我的 「昵称」 及 「图片」都公布出来
: 那要怎麽说?
: 如果以同样的标准,
: 她难道没有公布个资吗?
: 2.关於地址之一部分
: 那是她的文章中写搬家 大同区面交
: 是她自己公开在give板提供的
: (她已删掉该文,但我有回信的证据)
: 并非我泄漏
: 我也并非指明她是否住在那里
: 因为我也不知道
: 我只通过信、LINE,
: 内容你们都看得到,
: 根本没触及到这个部份
: 我如何能够知道她住在哪里?
: 而且要我查我也查不到她住哪阿!
: 要在大同区面交也有可能是工作附近的地方
: 片面说我公布她家地址
: 我无法接受
: 那是她give板赠生物学一文自己提到的
: 3.关於Line帐号ID
: 就和give板其他黑名文一样,
: 用马赛克遮住一部份pchome帐号再公布出来(那不是ptt站内的ID)
: 目的是善意提醒有「类似」长相的帐号要注意,
: 容不容易搜寻,
: 根本不是我原来的目的,
: 否则何必马赛克?
: 当初不马赛克,
: 岂不更明确提醒其他人避免浪费时间、被耍被整?
: 而且用容不容易来判定也很奇怪
: 您觉得容易,
: 换一个人试不见得是得出来,
: 如何能当作判别的依据?
: 最後
: 站方或看板警察局不妨想想
: 从头到尾我只跟r48通信通Line
: Line是她主动要我加的,
: 连见过面都没有,
: 我能从她那边得到什麽其他人都不能知道的小秘密?
: 剩下的就是搜寻,
: 没有比其他人有更多工具。
: 我能够查到的资讯,
: 一般人一样能够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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