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anx (龙昭)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申诉] 因看板警察处理效率导致证据消灭
时间Sun Feb 17 00:00:41 2019
注意:仅有相关当事人(案件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申诉权限。
申诉人:seanx
申诉判决:本局 cgany Cross-Post 检举案
申诉理由:
首先,根据「看板警察局板板规」
: 2.所有处理完毕之案件,其检举文、证据文及判决文,未经板主同意,不得任意删除之。
我想我订正标题应该是没有踩到线
我不能接受在我提出检举时检附了完整证据
因为贵局处理效率因素使被检举人有时间灭证
最後跟我说「证据不足」
其次,跟这个判决有关系的,大概是「看板警察局业务受理规定」的这两条吧
: 五、CP 违规检举
: 7.於复数以上看板重覆发表相似标题或内容之文章 5 篇以上,且发文间隔未超过 3 天
: 者,属 Cross-post 违规。
: 被检举、转录或Cross-Post时,同一检举案使用分身帐号或不同ID但上线位址相同者
: 一并计算、处分。
: CP 违规之处罚仅追溯至遭检举日或本局主动处理日前 14 日。
: 日数之计算仅以"发文日"、"处理日"为准,不计入"发文时间点"。
: 9-2.自删之文章,不列入本局 CP 篇数计算。
我想 最少最少 在我提出检举的时间点
被检举人是充分满足五、7.的要件
也就是在那个时间点 确实是有这个违规行为
然,五、9-2并未写出CP篇数计算的时间点
以常识来说,当然是以检举当下状况才合理
如果你们这样做是为了让被检举人有时间去修正
请你们修订9-2 让大家清楚明白
但那样真的蛮可笑的啦
说是看板「警察」
然後有人违规 自己抓不到
别人来检举 没办法马上处理
让人家有时间去灭证
你想想看 如果现实生活中报警
然後警察迟迟不来 然後肇事人逃逸了
警方跟你说「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合乎常理吗?
更不要说 你们也不是没有办法调查被删除的文章
你们自己看不到 联络该板板主提供资料总可以吧?
跨板滥发五篇还是四篇 老实说我觉得没有多大差别
证据消灭到底是谁的问题?
这里怕人滥发文 设定为禁止自删
但是跨板滥发 被人检举後灭证没事 是可以被允许的
伟哉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9.98.172.6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oard-Police/M.1550332845.A.ECC.html
※ 编辑: seanx (49.98.172.65), 02/17/2019 00: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