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Board-Police
标题Re: [申诉] 因看板警察处理效率导致证据消灭
时间Tue Feb 19 13:49:29 2019
申诉驳回。
被检举人所发表的文章仅五篇,
且其中一篇已自删,
依本局业务受理规定第 9-2 条明文,
本局同仁不予处分,
非无理由。
又本局於 2/16 受理申诉人之该检举,
当日即予处理,
亦无拖延之问题。
另,
本局业务受理规定第9-2条之设立,
内含保障言论自由、意见发表自由等意旨,
条文运作上目前系以本局同仁着手调查之时点为准,
而不会对所有案件皆由局长动用较高之系统权限、
进入特定看板调查删文时间点。
申诉人对该条之个人意见,
本局已阅知,
谢谢指教。
板务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seanx (龙昭)》之铭言:
: 我想 最少最少 在我提出检举的时间点
: 被检举人是充分满足五、7.的要件
: 也就是在那个时间点 确实是有这个违规行为
: 然,五、9-2并未写出CP篇数计算的时间点
: 以常识来说,当然是以检举当下状况才合理
: 如果你们这样做是为了让被检举人有时间去修正
: 请你们修订9-2 让大家清楚明白
: 但那样真的蛮可笑的啦
: 说是看板「警察」
: 然後有人违规 自己抓不到
: 别人来检举 没办法马上处理
: 让人家有时间去灭证
: 你想想看 如果现实生活中报警
: 然後警察迟迟不来 然後肇事人逃逸了
: 警方跟你说「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合乎常理吗?
: 更不要说 你们也不是没有办法调查被删除的文章
: 你们自己看不到 联络该板板主提供资料总可以吧?
: 跨板滥发五篇还是四篇 老实说我觉得没有多大差别
: 证据消灭到底是谁的问题?
: 这里怕人滥发文 设定为禁止自删
: 但是跨板滥发 被人检举後灭证没事 是可以被允许的
: 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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